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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28岁的男子施某,途径某小区时偶遇了女孩小玉,被小玉漂亮的相貌深深吸引。为了制造更多接近小玉的机会,施某偷偷地

作者:蚂蚁说法

山东临沂,28岁的男子施某,途径某小区时偶遇了女孩小玉,被小玉漂亮的相貌深深吸引。为了制造更多接近小玉的机会,施某偷偷地跟踪小玉,掌握了小玉的住处和上下班时间。

此后,施某经常“碰到”小玉,但因为自己有故意伤害致死、强迫卖淫的2次前科,深感自卑,一直没有勇气追求小玉。

酒壮怂人胆,事发这天,施某喝了不少酒,准备借酒撞胆接近小玉。

当天夜里10点多,施某躲在楼道里,等小玉下班。“叮”,电梯门打开,小玉刚出电梯门,准备掏钥匙,施某突然上前,迅速拉下小玉的防风帽挡住其视线,然后伸手捂住小玉嘴,并用硬物抵在其腰间:“别出声,出声我弄死你,我原来杀过人。”

小玉不敢反抗,只能任其摆布。

紧接着,施某胁迫小玉进屋,用衣服蒙住她的眼睛,翻箱倒柜,找到几百块钱和几件金首饰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民警将施某捉拿归案,施某供述说,自己原是想接近小玉,没准备抢劫,结果被催债的电话逼急了,再加上喝了点酒,一时犯浑,犯下大错,对小玉实施了抢劫。

有人喜欢自己,原本是件很高兴的事情,但是,被施某惦记上,估计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幸好小玉不知道施某对他爱慕已久,如果知道这事的话,估计都不敢独自一人回家了。

从法律上讲,施某的行为,应当怎么评价?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中,施某虽然没有使用武器,抵在小玉腰间的物品,只是手势,但是他采用遮眼、捂嘴和吓唬小玉的方式,压制住小玉反抗,同样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核心点,不在于是否使用武器、是否有暴力,而是在于压制被害人反抗。

法律认为,只要是压制住被害人反抗,强行取走被害人财物的,都构成抢劫罪。

值得注意的是,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

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判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或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形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施某交代说,事发前,他也不知道自己这样做会判多久。直到犯错后,用手机在今日头条上搜索了一下,入户抢劫要判10年以上,顿时被吓得过年都不敢露面了。

然而,施某不露面,同样没能逃脱追捕,大年初六,年还未过完,警方就对施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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