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粉社群#以案說法!友友們速看,牽連你,我,他!物業公司因為沒有及時掃雪而賠償業主12萬。
近日,牡丹江市東安區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例,一場大雪過後,各小區的物業公司就開啟了清雪模式!
但是有一家物業卻遲遲未動,該小區業主81歲的張某在散步時滑倒,經鑒定為傷殘十級,應與物業公司協商不成,張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6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作為小區業主,已按時足額交了物業費,雙方之間形成了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及時清理小區公共通道上的積雪或者采取防滑措施,給小區業主提供通行便利,是物業公司法定和約定的義務。
該物業公司在雪後未及時清理通道積雪,緻使路面越發光滑,增加行人摔倒的可能性,故張某摔倒受傷,物業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及賠償80%,共計12萬元。
看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942條,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财産安全。
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緻業主人身、财産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上,物業掃雪其實是本職!而他們沒有做好本職工作!是以被判賠償傷者十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