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十年前,我家公以前可是用獵槍打過很多野味吃的。我老公剛才跟我說,他昨晚無意中在田野中間看見一隻野兔,換作以前就有獵槍把它死了,又有一頓美味的佳肴吃了。
以前允許農村用獵槍打野生動物的,現在國家法律不允許了。我老公跟我說他小時候他老爸可是去山上打過無數野生動物,有野豬、狸貓、毛雞,斑鸠等,可美味了!吃不完的才賣,有時還請村民吃一些。他說他四兄弟小時候可有口福了,經常有野味吃。 不過我倒覺得有點殘忍,唉,人為什麼要吃肉呢?
我知道現在還有一些偏遠的少數民族地區允許捕獵的,是合法的,但不知道在哪個省,哪個市?你們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