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問詢(MUI)
問詢(Matters Under Inquiry, MUIs)是基礎的,通常在資訊并不完整的情況下進行。因為問詢的目的在于收集額外事實以幫助評估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查,是以決定是否開啟問詢程式的門檻較低。開啟問詢程式一般需要經曆以下三個步驟:
第一步:判斷問詢是否可能發現可制裁的違法行為
SEC從業人員在助理董事指導下決定是否開啟問詢時,應判斷是否有足夠可靠的消息或事實表明問詢可能發現違反聯邦證券法并需要制裁的行為。在進行前述判斷時需要考量的基本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可能違反的法律或規定;
- 潛在違法行為的惡劣性;
- 違法行為可能的量級;
- 投資者潛在的損失或危害;
- 潛在受害群體是否為特定的弱勢或風險承受力弱的群體
- 違法行為是否仍在持續;
- 違法行為是否能夠有效調查且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内完成調查;
- 是否其他執行機構,包括聯邦或州的執法機構,可能更适合調查該事項。
特别強調,是否涉及美國投資者本身并不能影響是否開啟問詢。
第二步:評估由誰負責合适
由被配置設定進行評估的從業人員來基于現有資源判斷其所在的機構是否适合負責此事務。進行前述判斷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違法行為發生地;
- 潛在違法行為人所在地;
- 發行人、企業或者相關機構總部所在地;
- 大多數證人或受害人所在地;
- 執法機構本身具有的資源和專業人員。
如果從業人員認為其比其他負責同類調查的機構相比更适合負責一項調查,應與該其他機構進行溝通以決定哪個機構負責此項調查。例外情況包括與在先調查相關或者沒有充足的資源支援調查。
如果一項調查在進行中時發現圍繞特定地區,則需要考慮是否移交該地區辦公室負責,或者與該地區辦公室聯合調查。
第三步:正式辦理開啟問詢
按照規定網上辦理開啟問詢事項的手續,問詢程式開啟最終将根據不同僚項、地區由助理董事、區域董事或部門首長準許。
一項問詢程式一般在開啟後60日内結束或轉入調查程式。
二、調查(Investigation)
調查通過兩種途徑開啟,一種是由問詢轉入調查程式,另一種是直接開啟調查程式。
(一)如何決定開啟調查程式
分析是否開啟調查程式與判斷是否開啟問詢不同,問詢可以基于非常有限的資訊開啟,但調查隻有經過額外資訊收集和分析後才可能開啟。判斷一項調查是否開啟需要考慮如下問題:
1.現有事實是否顯示存在涉及欺詐或其他嚴重違反聯邦證券法的不法行為?
2.如果是,投入的資源是否與以下情況相比對:
(1)違法行為的量級或性質;
(2)受害者數量;
(3)投資者潛在或已發生的損失;
(4)對于潛在的内幕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的金額;
(5)對于潛在的财務報告違法行為,重大性?
3.如果是,那麼這個違法行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持續中;或
(2)在追訴時效内。
除上述問題外,确定一項違法行為是否嚴重也可以通過如下輔助因素進行判斷:
- 是否有必要立即采取措施以保護投資者?
- 違法行為是否影響美國證券市場的公平性或流動性?
- SEC或監管部門是否認為該事項需要優先處理?
- 這個案件是否能夠實作SEC和監管部門的階段性目标?
- 這個案件是否涉及應該予以明确的一項行業内廣泛采用的做法?
- 這個事項是否給SEC提供了一個讓某一對SEC或證券法提供的保護機構不熟悉的地區了解SEC的機會?
- 這個案件是否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與其他民事和刑事執法機構合作的機會?
此外,是否有美國投資者涉及其中本身并不能影響是否開啟一項調查。
(二)正式調查令(Formal Oders of Investigation)
美國證券法律賦予SEC或任何SEC授權的官員傳喚證人提供檔案和宣誓作證的權力,詳見證券法第19(c)條、證券交易法第21(b)條、财務顧問法第209(b)條和投資公司法第42(b)條。SEC通過頒發正式調查令(a Formal Order of Investigation)來授權從業人員作為代表SEC行使調查權的官員。
正式調查令有以下兩個重要功能:
- 描述被授權進行的調查的性質;
- 明确授權代表SEC行使調查權的具體官員,被寫進正式調查令的從業人員有權在調查範圍内管理宣誓和誓詞、傳喚證人和強制證人到場、收集證據、要求提供檔案和其他資料。
SEC授權監管部主任(director)決定是否頒發正式調查令。正式調查令經監管部負責人準許後,由秘書處簽發。
SEC有關調查規則7(a)規定,在一項正式調查程式中被強制或被要求提供檔案或作證的人有權要求向其出示正式調查令。但是,除非經助理主任(Assistant Director)或更進階别官員的書面準許,不能向前述人員提供正式調查令的複制件供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