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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丨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

導 讀: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工業和資訊化部、财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釋出《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充電樁行業再迎重大利好政策!

小e特整理了《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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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丨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充電基礎設施是電動汽車使用者綠色出行的重要保障,是促進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推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助力雙碳目标實作的重要支撐。

2022年1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多部門聯合印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号),對于指導“十四五”時期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政策背景

“十三五”時期,大陸充電基礎設施實作了跨越式發展,在充電技術、設施規模、标準體系、産業生态等方面均取得顯著成效。

截至2021年底,全國充電設施規模達到261.7萬台,換電站1298座,服務近800萬輛新能源汽車,為大陸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然而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仍有許多突出問題不容忽視。例如:部分存量小區電力改造施工協調難度大,無法實作固定車位建樁;公共充電設施發展不均衡,城市公共充電場站冷熱不均;充電平台數量多,多平台啟停及多管道支付尚未全面覆寫,充電路徑規劃、站樁導航功能不完善,使用者找樁難、找樁慢,充電的便捷性仍需提升;部分充電樁運維不及時,缺乏充電保障預案,節假日高速公路充電排隊長問題日益凸顯;監管體系尚不健全,安全管理責任、管理機制亟待完善。

為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明确相關責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動解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維中存在的問題,助力電動汽車行業高品質發展。

二、政策意義

(一)明确了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目标。

《實施意見》立足于全面支撐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規劃落地,強化規劃引導作用,提出省級和市級充電基礎設施布局規劃編制要求,明确了城市公共、縣城和鄉鎮、高速公路、機關和園區内部等各類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要求,為“十四五”時期,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提供了目标指引。

(二)針對目前突出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針對目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突出問題,《實施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快機制創新、明确責任主體、提出發展目标和措施要求,對于破解發展瓶頸,提高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譬如,針對居住社群建樁難,《實施意見》提出進一步強化各地發展改革、能源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協同推進和責任落實,要求物業等居住社群管理機關和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支援,為居住社群建樁掃清障礙,并明确既有居住社群和建立居住社群充電樁建設安裝要求,為後續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了依據。

(三)針對行業高品質發展提出措施要求。

大陸提出2030年碳達峰、2060年碳中和的戰略目标。

交通與能源行業是大陸碳排放“大戶”,充分發揮充電設施交通與能源橋梁作用、加強車網高效互動、提升清潔能源消納對于服務雙碳目标,推動新能源汽車融入新型電力系統具有重要意義。《實施意見》提出鼓勵推廣智能有序充電,加快車網互動技術創新、試驗測試與标準化體系建設,積極推進試點示範,鼓勵大功率充電、無線充電、自動無人充電等新技術新模式發展。

三、重點内容

(一)關于居住社群充電設施建設安裝。

私家車是未來交通電動化規模化發展的重要領域,2021年12月新能源乘用車領域的市場滲透率達到20.6%,居住社群充電需求日益凸顯。

《實施意見》提出進一步強化部門協同推進和責任落實,要求物業等居住社群管理機關和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

既有居住社群要積極開展充電樁改造,建立居住社群要嚴格落實配建要求。

預留安裝條件的标準是要将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要加強規劃報批、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二)關于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安裝。

目前,大陸公共充電樁達到81萬個,其中,廣東、上海等排名前十地區的公共充電樁規模占比超過70%,而縣城、鄉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不足。

大陸高速公路充電樁1.38萬個,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尚未實作全覆寫。

《實施意見》提出要科學編制充電基礎設施“十四五”規劃,促進充電設施規範有序發展。

對于城市公共充電網絡,要合理布局、多方兼顧;

對于縣城鄉鎮充電網絡,要加快補齊建設短闆;

對于高速公路充電樁,要求将快充站納入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基礎設施範圍;

對于機關和園區内部充電樁,要求加快配建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并鼓勵對外開放。

(三)關于新技術研發應用。

《實施意見》提出要繼續加大新技術研發,持續完善标準體系。

要充分發揮動力電池的儲能特性,探索推廣有序充電、V2G等形式,實作電動汽車與電網的協同互動。

在礦場、港口、城市轉運等場景因地制宜推廣換電模式。

(四)關于充電設施運維和網絡服務。

《實施意見》在充電裝置運維管理、提升服務體驗等方面提出了優化措施。

要求充電營運企業加強運維,提升裝置可用率和故障處理能力。要求各營運平台強化資訊共享和便捷支付,提升充電便利程度。

(五)關于配套電網建設。

《實施意見》要求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和供電監管。

要求電網企業加大配套電網建設,相關部門要對配套電網建設用地、廊道空間等資源予以保障。

要求電網企業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準,落實“三零”“三省”服務舉措。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大供電和價格政策執行監管,規範轉供電行為。

(六)關于品質和安全監管。

《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健全行業監管,要求落實各方安全責任,嚴格充電樁建設各環節安全把關。

要建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溯源機制,鼓勵相關安全責任保險推廣應用。

通過國家、省、市三級充電設施服務平台加強監管。

(七)關于财政金融支援力度。

《實施意見》提出要對公共充電樁建設給予财政支援,鼓勵各地建立與服務品質挂鈎的營運補貼标準,加大新技術補貼,促進行業轉型更新。

提高金融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适合充電設施的保險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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