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古代也有特殊群體救助?北魏時期,錯綜繁雜的保障措施

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的基本内容,也是古代社會最為常見的保障措施。

對社會特殊群體的救助也是北魏政府提供社會保障的重要内容,救助對象主要包括鳏寡孤獨廢疾貧民群體、老年群體、童幼群體以及古代社會特有的新附民群體,其中鳏寡孤獨廢疾貧者是救助重點。

古代也有特殊群體救助?北魏時期,錯綜繁雜的保障措施

鳏寡孤獨廢疾貧民群體

“鳏寡孤獨廢疾”首次見于《禮記·禮運》:“大道之行也,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古同“鳏”)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包括“鳏”、“寡”、“孤”、“獨”、“廢疾”五類人群,其中“老而無妻曰鳏,老而無夫曰寡,老而無子曰獨,幼而無父曰孤”,殘疾而無法做事者是為“廢疾”,均為勞動能力低下的困苦無依之人。

除此之外,貧民也屬于社會困難群體,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救濟和扶助。北魏對鳏寡孤獨廢疾貧者的救助以衣食保障為核心,大多采取赈賜的方式,且主要集中在孝文帝時期。

古代也有特殊群體救助?北魏時期,錯綜繁雜的保障措施

首次救助見于太武帝,時“上谷民上書,言苑囿過度,民無田業,乞減太半,以賜貧人。将半數的皇家苑囿賜予無田業的貧民供其耕作。

之後獻文帝天安二年(467年)八月與九月又分别“诏賜六鎮孤貧布帛”,“诏賜六鎮貧人布,人三匹”、,為六鎮孤貧之人提供衣物救助。

孝文帝在延興三年(473 年)至太和二十一年(497 年)的25 年裡提供了近 30 次救助,主要是赈賜谷帛,另延興三年(473 年)诏曰:“其有鳏寡孤獨貧不自存者,複其雜徭”,為貧困之人免除一定的徭役 ;

古代也有特殊群體救助?北魏時期,錯綜繁雜的保障措施

太和十七年(493 年)和太和二十一年(497 年)賜予殘疾孤貧者食物的同時還賜予他們衣服;太和十一年(487年)京都旱災嚴重,百姓饑荒,孝文帝更是“诏盡出禦府衣服珍寶、太官雜器、太仆乘具、内庫弓矢刀鉾十分之八、外府衣物缯布絲纩諸所供國用者,以其太半班赍百司,下至工商皂隸,逮于六鎮邊戍,畿内鳏寡孤獨貧癃者”;

太和十三年(489 年)又下令“升樓散物,以資百姓,至使人馬騰踐,多有毀傷,今可斷之,以本所費之物,賜窮老貧獨者”;太和二十一年(497 年)诏令“不滿六十而有廢痼之疾,無大功之親,窮困無以自療者,皆于别坊遣醫救護,給醫師四人,豫請藥物以療之”,為孤貧患者提供醫藥救助;

古代也有特殊群體救助?北魏時期,錯綜繁雜的保障措施

元澄也曾“表減公園之地,以給無業貧口,禁造布絹不任衣者”,為貧民争取生産資源,并引導其合理生産以避饑寒。此外,孝文帝時還推行了三長制,令“孤獨病老笃貧不能自存者,三長内疊養食之”。

宣武帝時期的救助内容比較多樣,除诏令所在官府或遣使巡行存恤外,景明四年(503 年)因北方連年旱災,源懷上表“諸鎮水田,請依地令分給細民”。

孝明帝時期的救助較少,熙平二年(517 年)“诏遣大使巡行四方問疾苦,恤孤寡”,神龜元年(518年)為鳏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賜粟五斛、帛二匹”,神龜二年(519 年)再下诏“赈窮恤寡”。

古代也有特殊群體救助?北魏時期,錯綜繁雜的保障措施

孝武帝時則僅在太昌元年(532 年)下令“如有孤老、疾病、無所依歸者,有司明加隐括,依格赈贍”。

老年群體

北魏政府對于老年群體的生活極為關注,曆代統治者多次親見高年,問民疾苦,主要的救助方式有赈濟、減免稅役、輕減刑罰和聽還鄉裡,救助力度較大,内容也比較全面,其中孝文帝時期的救助措施最為豐富。

早在天興元年(398 年),道武帝就下诏:“民有老不能自存者,诏郡縣赈恤之”。

可以看出,北魏前期的救助方式多樣,但各代統治者救助次數較少,而到了孝文帝時期,救助頻率增加,方式也十分豐富,包括高年之子不從役、放免年老宮人、賜予孤老粟帛、寬赦高年刑罰等等。

古代也有特殊群體救助?北魏時期,錯綜繁雜的保障措施

到宣武帝時,仍然為孤老貧老不能自存者提供赈濟,以粟帛赈贍之。太昌元年(532 年),孝武帝也曾下诏:“如有孤老、疾病、無所依歸者,有司明加隐括,依格赈贍”,清查孤老人員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分别進行赈濟,確定老有所依。

童幼群體

北魏統治者對童幼群體的救助主要展現在三長供養和司法寬容兩個方面。

據《魏書·食貨志》記載,太和十年(486 年),給事中李沖上言:“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三長内疊養食之”。

古代也有特殊群體救助?北魏時期,錯綜繁雜的保障措施

高祖聽從了這一建議,推行三長制度,令三長負責衣食供養,為孤幼群體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三長制在某種程度上也成為地方執行國家救助的重要輔助。

此外,北魏太武帝時期正式頒布了孕婦百日行刑的法規,即罪犯若為孕婦,可等到産後滿足百日再行刑。

太武帝即位之後,認為當時的刑罰過重,便诏令司徒崔浩重新制定律令,于是規定“婦人當刑而孕,産後百日乃決”,這充分展現了北魏統治者的人性關懷,也保護了這些尚未出生的嬰幼兒的生命權。同時,北魏律法還規定“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對犯罪兒童減輕罪罰,寬容以待。

古代也有特殊群體救助?北魏時期,錯綜繁雜的保障措施

新附民群體

北魏統治者對新附之民的救助從建國之初一直持續到宣武帝時期,最初以提供農田、耕牛等農業生産資源為主,逐漸穩定之後,自明元帝開始便多為遣使撫慰,優複新民,轉而注重情緒安撫和生活保障。天興元年(398 年),道武帝首次下诏“诏給内徙新民耕牛,計口受田”,之後還“親登山頂,撫慰新民”。

永興五年(413 年),明元帝也“置新民于大甯川,給農器,計口受田”。神?三年(430 年),太武帝“行幸紐城,安慰初附,赦秦雍之民,賜複七年”,又派遣使者與崔寬一起撫慰初附,劉潔也向太武帝進言:“隴土新民,始染大化,宜賜優複以饒實之。

古代也有特殊群體救助?北魏時期,錯綜繁雜的保障措施

兵馬足食,然後可用”,太武帝采納了他的建議。獻文帝時,尉元也上表曰:“彭城倉廪虛磬,人有饑色,求運冀、相、濟、兖四州粟。取張永所棄船九百艘,沿清運緻,可以濟救新民”,亦從之。

孝文帝時期的救助次數最多,手段也很豐富,延興四年(474 年)“分遣侍臣循河南七州,觀察風俗,撫慰初附”;

太和十四年(490 年),高闾上表請求減少北鎮新徙之民的往來限制,并“開雲中馬城之食以赈恤之”;

太和十九年(495 年)孝文帝又诏“蕭鸾民降者,給複十五年”,減免新民租稅;崔鑒想要安撫新附民,請求假以其中的年老之民為守、令,孝文帝準許了他的請求;

古代也有特殊群體救助?北魏時期,錯綜繁雜的保障措施

王嶷也曾在高祖即位初年,作為使者巡察青、徐、兖、豫四州,撫慰隔周新附。

宣武帝曾在正始三年(506 年)“诏尚書拯義陽初附之戶”,為義陽新民提供救助,後來隴右受戰事影響,當地百姓無法安居樂業,又诏令李韶善加撫納,甚得民心。

醫療救助

北魏時期天災人禍頻發,極易造成大規模的傷病,又時有疫病發生,傳染範圍廣,往往會對生活水準低下的古代社會造成嚴重後果,是以政府提供一定的醫療救助十分必要。

北魏時期的醫療救助以遣醫送藥為主,到中後期救助内容逐漸豐富,愈加全面。

第一次救助見于皇興二年(468 年),獻文帝看到百姓遭受病痛,很多人因病而死,歉疚難安,夜不能寐,于是廣泛召集名醫,采集名藥,欲保護衆民,诏曰:“可宣告天下,民有病者,所在官司遣醫就家診視,所須藥物,任醫量給之”。

古代也有特殊群體救助?北魏時期,錯綜繁雜的保障措施

太和二十年(496 年),北魏遭遇嚴重大旱,孝文帝甚至辍膳三晨以求禳災,為了減輕災害影響,孝文帝又下令“疾苦六極,人神所矜,宜時訪恤,以拯窮廢”,所謂“疾苦六極”就是指寒疾、熱疾、末疾、腹疾、惑疾、心疾六種疾病,孝文帝要求對這類人群進行訪察撫恤,以拯救其中的貧窮廢疾者。

太和二十一年(497 年),孝文帝再次下诏,使司州洛陽“不滿六十而有廢痼之疾,無大功之親,窮困無以自療者,皆于别坊遣醫救護,給醫師四人,豫請藥物以療之”,認為“哀貧恤老,王者所先,鳏寡六疾,尤宜矜愍”,鳏寡病疾者是最需要憐憫的,是以不僅給醫用藥,還提供醫療場所,另辟房間用于病患診療。

宣武帝不僅效仿前例于閑敞處設立醫館,還準許京城内外的病患在此居住,同時,又敕令醫署分派醫師救治病人,并以其能力高低論處賞罰。

古代也有特殊群體救助?北魏時期,錯綜繁雜的保障措施

此外,由于醫方浩博,難以依照病情及時推究用藥,遂诏令有關官員召集醫師選取精要三十餘卷頒行各地,使鄉邑百姓也能知曉救病除患的方法,實施的救助内容十分廣泛。

延昌四年(515 年),肆州發生大地震,死傷衆多,宣武帝又派遣太醫、折傷醫救治傷民,并送給所需之藥。但到了孝武帝時期,面向百姓的醫療救助幾乎沒有,僅有一條救助國家要員的記載。

據《魏書·樊子鹄傳》,樊子鹄在軍營中生病,孝武帝曾下令為其遣醫送藥,但這次救助的主要目的大抵是為了不影響戰争的勝利,已經失去了社會保障的意義,是以北魏的醫療救助在宣武帝之後就基本沒有了。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