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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也有特殊群体救助?北魏时期,错综繁杂的保障措施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也是古代社会最为常见的保障措施。

对社会特殊群体的救助也是北魏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救助对象主要包括鳏寡孤独废疾贫民群体、老年群体、童幼群体以及古代社会特有的新附民群体,其中鳏寡孤独废疾贫者是救助重点。

古代也有特殊群体救助?北魏时期,错综繁杂的保障措施

鳏寡孤独废疾贫民群体

“鳏寡孤独废疾”首次见于《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古同“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包括“鳏”、“寡”、“孤”、“独”、“废疾”五类人群,其中“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残疾而无法做事者是为“废疾”,均为劳动能力低下的困苦无依之人。

除此之外,贫民也属于社会困难群体,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救济和扶助。北魏对鳏寡孤独废疾贫者的救助以衣食保障为核心,大多采取赈赐的方式,且主要集中在孝文帝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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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救助见于太武帝,时“上谷民上书,言苑囿过度,民无田业,乞减太半,以赐贫人。将半数的皇家苑囿赐予无田业的贫民供其耕作。

之后献文帝天安二年(467年)八月与九月又分别“诏赐六镇孤贫布帛”,“诏赐六镇贫人布,人三匹”、,为六镇孤贫之人提供衣物救助。

孝文帝在延兴三年(473 年)至太和二十一年(497 年)的25 年里提供了近 30 次救助,主要是赈赐谷帛,另延兴三年(473 年)诏曰:“其有鳏寡孤独贫不自存者,复其杂徭”,为贫困之人免除一定的徭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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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十七年(493 年)和太和二十一年(497 年)赐予残疾孤贫者食物的同时还赐予他们衣服;太和十一年(487年)京都旱灾严重,百姓饥荒,孝文帝更是“诏尽出御府衣服珍宝、太官杂器、太仆乘具、内库弓矢刀鉾十分之八、外府衣物缯布丝纩诸所供国用者,以其太半班赍百司,下至工商皂隶,逮于六镇边戍,畿内鳏寡孤独贫癃者”;

太和十三年(489 年)又下令“升楼散物,以资百姓,至使人马腾践,多有毁伤,今可断之,以本所费之物,赐穷老贫独者”;太和二十一年(497 年)诏令“不满六十而有废痼之疾,无大功之亲,穷困无以自疗者,皆于别坊遣医救护,给医师四人,豫请药物以疗之”,为孤贫患者提供医药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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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澄也曾“表减公园之地,以给无业贫口,禁造布绢不任衣者”,为贫民争取生产资源,并引导其合理生产以避饥寒。此外,孝文帝时还推行了三长制,令“孤独病老笃贫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

宣武帝时期的救助内容比较多样,除诏令所在官府或遣使巡行存恤外,景明四年(503 年)因北方连年旱灾,源怀上表“诸镇水田,请依地令分给细民”。

孝明帝时期的救助较少,熙平二年(517 年)“诏遣大使巡行四方问疾苦,恤孤寡”,神龟元年(518年)为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赐粟五斛、帛二匹”,神龟二年(519 年)再下诏“赈穷恤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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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武帝时则仅在太昌元年(532 年)下令“如有孤老、疾病、无所依归者,有司明加隐括,依格赈赡”。

老年群体

北魏政府对于老年群体的生活极为关注,历代统治者多次亲见高年,问民疾苦,主要的救助方式有赈济、减免税役、轻减刑罚和听还乡里,救助力度较大,内容也比较全面,其中孝文帝时期的救助措施最为丰富。

早在天兴元年(398 年),道武帝就下诏:“民有老不能自存者,诏郡县赈恤之”。

可以看出,北魏前期的救助方式多样,但各代统治者救助次数较少,而到了孝文帝时期,救助频率增加,方式也十分丰富,包括高年之子不从役、放免年老宫人、赐予孤老粟帛、宽赦高年刑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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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宣武帝时,仍然为孤老贫老不能自存者提供赈济,以粟帛赈赡之。太昌元年(532 年),孝武帝也曾下诏:“如有孤老、疾病、无所依归者,有司明加隐括,依格赈赡”,清查孤老人员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进行赈济,确保老有所依。

童幼群体

北魏统治者对童幼群体的救助主要体现在三长供养和司法宽容两个方面。

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太和十年(486 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三长内迭养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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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听从了这一建议,推行三长制度,令三长负责衣食供养,为孤幼群体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三长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地方执行国家救助的重要辅助。

此外,北魏太武帝时期正式颁布了孕妇百日行刑的法规,即罪犯若为孕妇,可等到产后满足百日再行刑。

太武帝即位之后,认为当时的刑罚过重,便诏令司徒崔浩重新制定律令,于是规定“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这充分体现了北魏统治者的人性关怀,也保护了这些尚未出生的婴幼儿的生命权。同时,北魏律法还规定“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对犯罪儿童减轻罪罚,宽容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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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附民群体

北魏统治者对新附之民的救助从建国之初一直持续到宣武帝时期,最初以提供农田、耕牛等农业生产资源为主,逐渐稳定之后,自明元帝开始便多为遣使抚慰,优复新民,转而注重情绪安抚和生活保障。天兴元年(398 年),道武帝首次下诏“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受田”,之后还“亲登山顶,抚慰新民”。

永兴五年(413 年),明元帝也“置新民于大宁川,给农器,计口受田”。神?三年(430 年),太武帝“行幸纽城,安慰初附,赦秦雍之民,赐复七年”,又派遣使者与崔宽一起抚慰初附,刘洁也向太武帝进言:“陇土新民,始染大化,宜赐优复以饶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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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马足食,然后可用”,太武帝采纳了他的建议。献文帝时,尉元也上表曰:“彭城仓廪虚磬,人有饥色,求运冀、相、济、兖四州粟。取张永所弃船九百艘,沿清运致,可以济救新民”,亦从之。

孝文帝时期的救助次数最多,手段也很丰富,延兴四年(474 年)“分遣侍臣循河南七州,观察风俗,抚慰初附”;

太和十四年(490 年),高闾上表请求减少北镇新徙之民的往来限制,并“开云中马城之食以赈恤之”;

太和十九年(495 年)孝文帝又诏“萧鸾民降者,给复十五年”,减免新民租税;崔鉴想要安抚新附民,请求假以其中的年老之民为守、令,孝文帝准许了他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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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嶷也曾在高祖即位初年,作为使者巡察青、徐、兖、豫四州,抚慰隔周新附。

宣武帝曾在正始三年(506 年)“诏尚书拯义阳初附之户”,为义阳新民提供救助,后来陇右受战事影响,当地百姓无法安居乐业,又诏令李韶善加抚纳,甚得民心。

医疗救助

北魏时期天灾人祸频发,极易造成大规模的伤病,又时有疫病发生,传染范围广,往往会对生活水平低下的古代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政府提供一定的医疗救助十分必要。

北魏时期的医疗救助以遣医送药为主,到中后期救助内容逐渐丰富,愈加全面。

第一次救助见于皇兴二年(468 年),献文帝看到百姓遭受病痛,很多人因病而死,歉疚难安,夜不能寐,于是广泛召集名医,采集名药,欲保护众民,诏曰:“可宣告天下,民有病者,所在官司遣医就家诊视,所须药物,任医量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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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二十年(496 年),北魏遭遇严重大旱,孝文帝甚至辍膳三晨以求禳灾,为了减轻灾害影响,孝文帝又下令“疾苦六极,人神所矜,宜时访恤,以拯穷废”,所谓“疾苦六极”就是指寒疾、热疾、末疾、腹疾、惑疾、心疾六种疾病,孝文帝要求对这类人群进行访察抚恤,以拯救其中的贫穷废疾者。

太和二十一年(497 年),孝文帝再次下诏,使司州洛阳“不满六十而有废痼之疾,无大功之亲,穷困无以自疗者,皆于别坊遣医救护,给医师四人,豫请药物以疗之”,认为“哀贫恤老,王者所先,鳏寡六疾,尤宜矜愍”,鳏寡病疾者是最需要怜悯的,因此不仅给医用药,还提供医疗场所,另辟房间用于病患诊疗。

宣武帝不仅效仿前例于闲敞处设立医馆,还准许京城内外的病患在此居住,同时,又敕令医署分派医师救治病人,并以其能力高低论处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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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医方浩博,难以依照病情及时推究用药,遂诏令有关官员召集医师选取精要三十余卷颁行各地,使乡邑百姓也能知晓救病除患的方法,实施的救助内容十分广泛。

延昌四年(515 年),肆州发生大地震,死伤众多,宣武帝又派遣太医、折伤医救治伤民,并送给所需之药。但到了孝武帝时期,面向百姓的医疗救助几乎没有,仅有一条救助国家要员的记载。

据《魏书·樊子鹄传》,樊子鹄在军营中生病,孝武帝曾下令为其遣医送药,但这次救助的主要目的大抵是为了不影响战争的胜利,已经失去了社会保障的意义,因此北魏的医疗救助在宣武帝之后就基本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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