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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繼子女想分遺産,要做到這些…

作者:郭韌律師團隊

近日,有位年輕客戶咨詢,“成年繼子女能不能分遺産”?

是的,這的确是個問題!!!

您和你的繼父關系怎麼樣,經常溝通嗎?

我和他不怎麼說話,家裡有事都是母親跟我通話。

您上次回家是什麼時候?

以前上學,隻有過年回家一次。現在外地工作,加上疫情原因,已經好幾年不回家了。

冒昧問句,您繼父身體還好吧?

身體挺好的,畢竟年紀不算大。

嗯嗯,那您還是有機會的。

那我應該怎麼做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法定繼承權。所謂扶養關系,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如下:

1.繼子女屬未成年人。現實生活中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對繼子女在生活上撫養、照顧,并長期生活,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扶養關系。

2.繼子女屬成年人。現實生活中,成年繼子女在生活上贍養、照料生父母,承擔繼父母全部或者部分贍養費用,并長期生活,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扶養關系。

成年繼子女想分遺産,要做到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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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在法律實務中,針對上文的問題,我們先看以下經典案例。

(2021)滬0110民初9107号

韋某某與徐1、徐2等法定繼承糾紛

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林金兒與徐紹根于解放前再婚,原告韋某某系林金兒與前夫所生之女,三被告的父親王潤瑞系徐紹根與前妻所生之子。林金兒與徐紹根結婚時,王潤瑞一直住在其舅舅家,當時原告大概13歲,原告與母親林金兒、繼父徐紹根共同生活數年,林金兒與徐紹根再婚後未生育。

1952年徐紹根與林金兒在上海市楊浦區龍江路XXX弄XX号建造磚木結構樓房一幢(44平方米),1952年時三被告的父親王潤瑞已18歲,搬來和徐紹根、林金兒、原告共同居住,期間王潤瑞也回其舅舅家居住,是兩頭住的,1958年王潤瑞結婚後便居住在外。1984年12月22日,徐紹根病故。1986年上海市楊浦區龍江路XXX弄XX号房屋被動遷,1987年4月13日屬于被繼承人徐紹根在上海市楊浦區龍江路XXX弄XXX号房屋中的遺産部分經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判決由林金兒、王潤瑞、韋某某共同繼承,并處理完畢,且判決書中寫的很清楚,該房屋由徐紹根、林金兒、王潤瑞、韋某某共同居住,而沒有認定共同生活。

1986年11月,林金兒用動遷款購買了一套聯建公助的房屋即上海市楊浦區龍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争房屋),後産權登記在林金兒一人名下。1996年8月22日,林金兒病故。林金兒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繼承人林金兒生前無遺囑。王潤瑞的妻子張桂英于2002年12月11日死亡,王潤瑞于2014年4月7日死亡。

原告認為三被告的父親王潤瑞1952年時已18歲,雖然搬到上海市楊浦區龍江路XXX弄XXX号房屋與徐紹根、林金兒、原告共同居住,隻是共同居住,沒有共同生活,繼子王潤瑞與繼母林金兒沒有形成實際上的撫養、扶養關系,王潤瑞依法沒有權利繼承林金兒遺留的系争房屋,三被告作為王潤瑞的繼承人也是以沒有轉繼承林金兒名下系争房屋的遺産份額,被繼承人林金兒名下的系争房屋應由原告一人繼承。

焦點分析

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三被告是否享有繼承權,而三被告是否享有繼承權取決于三被告的父親王潤瑞與被繼承人林金兒是否形成扶養關系。“有扶養關系”是繼父母子女之間互相享有繼承權的前提,其法律意義應當包括撫養、贍養和扶養三方面。就本案而言,僅涉及撫養和贍養關系兩方面,即繼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和成年繼子女贍養繼父母。繼父母子女間的繼承權,既包括繼子女對繼父母的繼承權,也包括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繼承權。從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考量,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産生了對繼子女的繼承權,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産生的是繼子女對繼父母的繼承權。

一般而言,隻有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了撫養義務,形成撫養關系,才産生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的繼承權。隻有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盡到了贍養義務,形成贍養關系,才産生對繼父或繼母的繼承權。撫養關系的形成除繼子女為未成年人事實外,還需要有彼此共同生活的事實,而且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時間。

律師建議

繼子女與繼父母由于沒有血緣關系,關系的維系更多源于世俗價值的限制與相關法律的規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家庭和諧正是《民法典》積極倡導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諧則社會和諧,家庭幸福則社會幸福,家和萬事興。

作為繼子女,若想享受《民法典》賦予的權利—法定繼承權,“有撫養關系”是必備前提,而司法實踐常将是否日常照顧、經常探望、生活費支出、共同生活等作為認定撫養關系的重要因素。百善孝為先,堅持良善的價值觀,相信法律,接受法律内在精神的引導,法律絕不會虧欠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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