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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继子女想分遗产,要做到这些…

近日,有位年轻客户咨询,“成年继子女能不能分遗产”?

是的,这的确是个问题!!!

您和你的继父关系怎么样,经常沟通吗?

我和他不怎么说话,家里有事都是母亲跟我通话。

您上次回家是什么时候?

以前上学,只有过年回家一次。现在外地工作,加上疫情原因,已经好几年不回家了。

冒昧问句,您继父身体还好吧?

身体挺好的,毕竟年纪不算大。

嗯嗯,那您还是有机会的。

那我应该怎么做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所谓扶养关系,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如下:

1.继子女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对继子女在生活上抚养、照顾,并长期生活,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

2.继子女属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成年继子女在生活上赡养、照料生父母,承担继父母全部或者部分赡养费用,并长期生活,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

成年继子女想分遗产,要做到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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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在法律实务中,针对上文的问题,我们先看以下经典案例。

(2021)沪0110民初9107号

韦某某与徐1、徐2等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林金儿与徐绍根于解放前再婚,原告韦某某系林金儿与前夫所生之女,三被告的父亲王润瑞系徐绍根与前妻所生之子。林金儿与徐绍根结婚时,王润瑞一直住在其舅舅家,当时原告大概13岁,原告与母亲林金儿、继父徐绍根共同生活数年,林金儿与徐绍根再婚后未生育。

1952年徐绍根与林金儿在上海市杨浦区龙江路XXX弄XX号建造砖木结构楼房一幢(44平方米),1952年时三被告的父亲王润瑞已18岁,搬来和徐绍根、林金儿、原告共同居住,期间王润瑞也回其舅舅家居住,是两头住的,1958年王润瑞结婚后便居住在外。1984年12月22日,徐绍根病故。1986年上海市杨浦区龙江路XXX弄XX号房屋被动迁,1987年4月13日属于被继承人徐绍根在上海市杨浦区龙江路XXX弄XXX号房屋中的遗产部分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林金儿、王润瑞、韦某某共同继承,并处理完毕,且判决书中写的很清楚,该房屋由徐绍根、林金儿、王润瑞、韦某某共同居住,而没有认定共同生活。

1986年11月,林金儿用动迁款购买了一套联建公助的房屋即上海市杨浦区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后产权登记在林金儿一人名下。1996年8月22日,林金儿病故。林金儿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林金儿生前无遗嘱。王润瑞的妻子张桂英于2002年12月11日死亡,王润瑞于2014年4月7日死亡。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父亲王润瑞1952年时已18岁,虽然搬到上海市杨浦区龙江路XXX弄XXX号房屋与徐绍根、林金儿、原告共同居住,只是共同居住,没有共同生活,继子王润瑞与继母林金儿没有形成实际上的抚养、扶养关系,王润瑞依法没有权利继承林金儿遗留的系争房屋,三被告作为王润瑞的继承人也因此没有转继承林金儿名下系争房屋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林金儿名下的系争房屋应由原告一人继承。

焦点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三被告是否享有继承权,而三被告是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三被告的父亲王润瑞与被继承人林金儿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是继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前提,其法律意义应当包括抚养、赡养和扶养三方面。就本案而言,仅涉及抚养和赡养关系两方面,即继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和成年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既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也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量,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产生了对继子女的继承权,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产生的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

一般而言,只有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才产生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只有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赡养关系,才产生对继父或继母的继承权。抚养关系的形成除继子女为未成年人事实外,还需要有彼此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且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时间。

律师建议

继子女与继父母由于没有血缘关系,关系的维系更多源于世俗价值的约束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家庭和谐正是《民法典》积极倡导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家庭幸福则社会幸福,家和万事兴。

作为继子女,若想享受《民法典》赋予的权利—法定继承权,“有抚养关系”是必备前提,而司法实践常将是否日常照顾、经常探望、生活费支出、共同生活等作为认定抚养关系的重要因素。百善孝为先,坚持良善的价值观,相信法律,接受法律内在精神的引导,法律绝不会亏欠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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