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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各類型中小微企業“量身定制”司法服務方案

作者:中國吉林網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強化對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制造業、風險化解等的支援力度。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中小微企業發展,在财稅金融、營商環境、公共服務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打出了支援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組合拳”,強力為中小微企業發展解憂纾困。

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完整、準确、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有效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有力舉措。《意見》堅持黨的上司、堅持服務大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法治思維,對标黨和國家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圍繞中小微企業“急難愁盼”的突出問題,提出相應的司法服務保障措施和有針對性的司法措施,便于實踐操作和适用。

對于發展中的中小微企業,以營造公平競争、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營造公平競争、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人民法院必須要大有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人民法院将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争案件審理力度,依法嚴懲強制“二選一”、低價傾銷、強制搭售、屏蔽封鎖、刷單炒信等壟斷和不正當競争行為;依法認定經營者濫用資料、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排除、限制競争行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健全司法與執法銜接機制,支援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推動形成工作合力。

《意見》支援保護市場主體自主交易,切實弘揚契約精神;強化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等制度運用,提升市場主體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支援引導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嚴厲打擊失信企業通過多頭開戶、關聯交易、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規避執行的逃廢債行為,促使市場主體誠信經營。

對于有産權資産的中小微企業,以保護知識産權和合法權益、防止刑事手段幹預,加強中小微企業産權保護。“有恒産者有恒心”,針對中小微企業的特點和産權保護中的重點問題,《意見》對中小微企業的産權保護問題作出專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介紹,針對中小微企業普遍存在的内部治理機制不夠健全,經營行為不夠規範的問題,《意見》第七條嚴格貫徹産權保護意見,明确要求司法機關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嚴格區分中小微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參與兼并重組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産等的界限,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将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

《意見》還指出,要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相統一,強化對中小微企業的訴訟程式保障,強調要充分考慮中小微企業的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訴訟引導和釋明,完善和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線上訴訟等機制,用好司法救助等措施,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訴訟成本,防止其在市場交易中的弱勢地位轉化為訴訟中的不利地位。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要切實貫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的民事責任優先承擔原則。要求貫徹全面保護原則,突出強調對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産權保護。

對于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以拓寬融資管道、規制借貸市場、妥善審理金融借款,助力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2021年12月8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大對實體經濟融資支援力度,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增量、擴面、降價”。人民法院要積極發揮司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助力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意見》要求,要依法妥善審理金融借款糾紛案件。對金融機構違反普惠小微貸款支援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主張,不予支援;對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詢費、擔保費等其他費用為名收取的變相利息,嚴格依照支農支小再貸款信貸優惠利率政策的規定,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援。依法确認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效力,支援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拓寬融資管道,支援企業以倉單、提單、彙票、應收賬款、知識産權等權利質押融資,支援金融機構創新服務中小微企業的信貸産品,與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共享企業涉訴資訊,幫助金融機構更加精準地對企業“畫像”,讓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業更容易獲得貸款。依法否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預扣本金或者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合同條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職業放貸”等違法借貸行為的效力。推動各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加大對“套路貸”等虛假訴訟的防範和制裁力度。

對于有債權未能及時受償的中小微企業,以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保障建設工程領域,高效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來都非常重視解決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問題。2019年開展“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成果”專項執行行動,2020年開展“發揮執行職能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專項執行行動,都将拖欠中小微企業案件作為一類重點案件,不斷加大執行力度,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意見》對之前一些工作經驗進行了制度化凝練,并提出了新的有效舉措。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一并納入綠色通道,強化在訴訟中對中小微企業平等保護。充分考慮中小微企業的實際情況,依法對其進行訴訟引導和釋明,加大依職權調驗證據的力度,切實查清案件事實,防止一些中小微企業在市場交易中的弱勢地位轉化為訴訟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實作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對于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直接導緻中小微企業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規則,合理劃分責任,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一些機關和大型企業就拖欠賬款問題,迫使中小微企業接受不平等條件,達成與市場價格明顯背離的以物抵債協定或者約定明顯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條件,中小微企業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協定或者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意見》還旗幟鮮明地禁止查封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對房地産預售資金賬戶采取查封措施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監管部門,并不得影響賬戶資金專款專用。《意見》明确,要推進與監管部門的密切協作、協同治理,具體而言,就是要總結實踐經驗,根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規規章,進一步加強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溝通協作,主動争取将案件執行納入清欠整體工作部署,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細化工作措施,形成強大合力。

對于不能清償債務的中小微企業,以積極促成執行和解,科學甄别、依法保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有效發揮司法挽救功能。強制執行措施直接關系到被執行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到被執行人的生産生活,有的甚至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提出的保就業保民生保市場主體的決策部署,《意見》一是要求各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于中小微企業因資金流動性困難不能清償債務的,要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達成減免債務、延期支付的執行和解協定,依法為企業緩解債務壓力、恢複生産經營創造條件。二是對于已經進入破産程式但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要積極引導通過破産重整、和解等程式全面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公平有序清償相應債權,使企業再獲新生。

《意見》提出,要開展專項清查行動,依托12368司法服務熱線、執行信訪等問題反映管道,建立解決超标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快速反應機制,對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及時受理,快速處理;如果執行人員對超标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存在過錯,依法嚴肅追責,決不姑息。

對于已成為被執行人的中小微企業,以靈活、精準采取查封、變價和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執行對中小微企業的不利影響。在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為保障申請執行人債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采取執行措施。但同時也要考慮中小微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抗風險能力差、流動性資金壓力大等實際情況,在執行過程中,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它的不利影響。對此,《意見》要求,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廠房、機器裝置等生産性資料采取查封措施時,在能夠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盡可能不影響查封财産的正常使用,不影響生産經營。對查封的财産,應當允許其以該财産自行融資的方式償還債務。此外,如果查封的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動産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産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動産未辦理分割登記而對其進行整體查封後,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并解除對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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