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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收養

作者:強國懂法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關系編-收養關系的成立》---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收養

第一款:收養三代以内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款:華僑收養三代以内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了解與适用

收養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稱為“過繼”,多是本家族内的近親屬照顧無子女近親屬的一種舉措,不必限制過多。是以,可以不受《婚姻家庭編》第1093條第3項關于被送養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第1094條第3項關于送養人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和第1101條關于“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僅不受上述三個規定的限制,而且還可以不受第1098條第1項關于收養人“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名子女”規定的限制。

條文參見

《婚姻家庭編》第1093、1094、1098、1100、1102條

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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