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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

作者:强国懂法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关系编-收养关系的成立》---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

第一款: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款: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理解与适用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称为“过继”,多是本家族内的近亲属照顾无子女近亲属的一种举措,不必限制过多。因此,可以不受《婚姻家庭编》第1093条第3项关于被送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第1094条第3项关于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第1101条关于“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仅不受上述三个规定的限制,而且还可以不受第1098条第1项关于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条文参见

《婚姻家庭编》第1093、1094、1098、1100、1102条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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