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喬法官:
我是個普通院校的畢業生,學的廣告策劃,畢業時迫于就業壓力,早早地和一家商務公司簽了勞動合同,所學專業沒有用武之地,收入也非常一般。後來我找到了一家科技資訊公司,他們需要有廣告策劃專業背景的人員加盟推廣公司研發的智能服務平台。我就向原公司提出了辭職,一個星期後就直接去新公司上班了,并和他們說離職手續正在辦理中。但過了一個星期,我不僅沒有收到原公司的退工單,還發現我上個月工資也給他們扣下了。我很焦慮,擔心影響到新的工作。
讀者 趙小姐
趙小姐:
考慮到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國家法律對用人機關可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做了嚴格的規定,而對勞動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則未作限制。是以,按照目前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辭職并非一定要用人機關準許同意。但是,保障勞動者就業選擇權并不意味着勞動者辭職時可以随心所欲,不管不顧。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除非用人機關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克扣工資、不依法繳納社保、強迫勞動等推定解雇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機關,在試用期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機關。是以,在上述通知期間,雙方仍應繼續履行勞動權利義務,除非雙方就提前離職達成一緻。提出辭職是你的權利,無需得到準許,在勞動關系解除後的法定時間裡公司亦應為你辦理退工手續。但你提出辭職僅一周,在未經原機關同意的情況下即至新機關上班也是違反規定的,應正确認識。
當然,原機關将你上個月的工資扣壓不發并無法律依據,你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建議你主動與原機關溝通,争取妥善解決此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2020年獲評全國模範法官)
來源:勞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