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備至破産清算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備至清算”),是經人民銀行備案的企業征信機構備至企業信用征信(上海)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全資子公司。
作為企業并購重組綜合服務商,備至清算專注于地方政府産業園區企業債務的并購重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債務并購重組以及其他企業的債務并購重組服務。
在上篇中,我們分享了破産清算行業概述。從本篇開始,備至清算《破産服務行業研究》系列文章将聚焦大陸破産服務。
一、法定破産服務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明确三類破産包括:破産重整、破産和解、破産清算。
破産重整:破産重整是企業破産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産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财務困境、恢複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産和解:破産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産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定,經法院審査認可後中止破産程式,避免破産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産發生,給債務人以重整事業的機會。
破産清算:破産清算是指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财産,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
二、破産業務流程
破産業務類型分别如下:
三、破産管理人職責及報酬
破産管理人職責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财産、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财産狀況,制作财産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内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财産;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适用其規定。
破産管理人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從業人員。
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從國際經驗來看,目前破産業務整體上處于低利潤的時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産案件确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财産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範圍内分段确定管理人報酬:
(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财産價值總額。
進階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範圍内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範圍,并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公告,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破産企業可清償财産越多,破産管理人報酬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