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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縣福森洗煤貿易有限公司被罰十萬 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作者:環境與生活新媒體

臨環罰字〔2022〕014009号蒲縣福森洗煤貿易有限公司臨汾市生态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蒲縣福森洗煤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033MAOGUPQU45

法定代表人:王敬

詳細位址:蒲縣黑龍關鎮高那凹村

蒲縣福森洗煤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12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你公司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原煤裝卸過程中未啟用噴淋灑水設施控制揚塵排放。

以上事實有市生态環境局2021年12月27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和照片等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2年1月6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拟做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聽證申請,在規定期限内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上事實,有我局2022年1月6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臨環事聽告字〔2022〕014009号)和2022年1月6日《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及《學習貫徹市上司對生态環境執法工作相關批示的通知》精神,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和決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壹拾萬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開具的《一般繳款書》将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号,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蒲縣支行

戶 名:非稅收入

帳 号:10020926926001000100002

行 号;403178400026

四、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臨汾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汾市生态環境局

202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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