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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擅入爛尾樓墜亡訴開發商索賠法院:自陷風險者自擔其責

作者:中原盾

基本案情

王某與朋友散步途中,進入一爛尾樓盤友善。兩位朋友繼續散步,并給王某發資訊讓其趕上,但一直未收到回複。次日,他們發現王某已在爛尾樓盤負一樓死亡。公安機關調查認定王某是意外墜樓死亡。王某的父母、妻子和女兒将該樓盤的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共計30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死者王某應當意識到進入尚未竣工的建築物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但他還是進去了,緻使意外發生,屬于自陷風險,應自我擔責。近日,虞城縣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被告均沒有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中,死者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嚴格遵守城市文明公約和社會公序良俗。本案事故發生于被告方尚未完工的樓盤内。該樓盤不是公共區域,更不對外開放。王某應當意識到進入尚未竣工的建築物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王某對自身安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緻使意外發生,屬于自陷風險,應承擔自陷風險的法律後果。同時,原告并沒有證據證明王某進入該樓是受他人脅迫,也沒有證據證明王某的意外死亡與被告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公安機關物證鑒定也已經認定王某屬于意外墜樓死亡,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

來源:河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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