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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可鑒」違規變更壓力試驗媒體,緻管道爆炸造成1死1傷

作者:全國能源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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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可鑒」違規變更壓力試驗媒體,緻管道爆炸造成1死1傷

作者:彭知軍、曠華(改編)

彭知軍,前瓦斯從業者,曾從事城鎮瓦斯相關工作17年,事故研究員。

曠華,從事城鎮瓦斯工作22年, 廣東省瓦斯協會專家委安全技術專家。主要負責瓦斯行業社團工作,為政府監管部門提供服務支援。

重磅預告:《瓦斯應急管理實務》《瓦斯工程品質通病與預防》《城鎮瓦斯特許經營糾紛處理實務》(暫定名,下同)初稿正在優化,将于2022年陸續與大家見面;《瓦斯設施巡查與保護實務手冊》《瓦斯行業安全生産刑事風險分析與防範》《瓦斯運作檢查手冊》書稿正在形成之中,歡迎參與。

據相關事故調查報告、判決書整理改編。

相關材料得到瓦斯人(http://ranqiren.net/)的支援,在此表示感謝。

一、事故簡介

2016年11月27日8時50分,某建築第七工程局在XN市高新區城市基礎設施更新配套改造工程項目部(以下簡稱:高新區項目部),青龍路某市政管道(為壓力管道,以下簡稱該管道)建設工地發生了一起管道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4.1922萬元。

二、管道設施情況

XN市高新區青龍路改造工程屬于XN市高新區(一、二期)城市基礎設施更新配套改造工程的附屬工程,是經XN市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市級政府項目投資計劃中XN市高新區15個籌資項目之一,青龍路改造工程屬于園區道路刷黑工程及配套工程。該工程于2016年8月4日開工建設,開工項目内容為市政道路刷黑工程、市政附屬工程和市政園林綠化工程,該項目開工至今未按要求辦理施工許可證。

2016年11月27日,發生事故的工地正在進行施工的是該管道壓力試驗,事發地點為青龍路與書台街交彙點以東40m至交彙點以西160m處壓力該管道預埋工程施工工地, 涉及管道長度約200m。該管道材質為HDPE排水管材,外徑400mm,額定運作壓力1.0MPa。武漢華中科大土木工程檢測中心2016年11月16日對該批管材樣品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符合相關标準要求,管材品質合格。

根據該管道施工方案設計,管道完成熱熔焊接以後,在管道隐蔽之前,應進行水壓試驗。具體要求為:首先向管道充水和進行徹底的排氣,然後将水壓緩慢地升至規定的實驗壓力。升壓時間不得小于10min,穩壓1h。

三、事故經過

2016年11月25日,XN市高新區青龍路與書台街交彙處以東40m至以西160m共約200m路段,高新項目部建設工地上,利用水碼對正在進行的管道預埋工地進行了單向圍擋封閉施工。曾某昆所在的勞務施工隊按工程進度安排完成了該路段近200m的管道熱熔焊接,準備進行管道預埋。根據施工方案要求,管道預埋之前應進行水壓試驗,勞務施工隊現場負責人邵某組織完成該處管道東側堵頭熱熔焊接,西側打壓法蘭盤焊接後,未按照方案要求進行水壓試驗,臨時聘請了流動補胎店主鎮某松攜帶空壓機等裝置進行氣壓試驗。

25日17時40分,在管道西側端頭開始打壓,到26日2點,管道表壓顯示0.8MPa,附近居民反映噪音太大,勞務施工隊随即暫停施工。

26日14時,勞務施工隊再次叫來鎮某松,繼續打壓。到20時左右,管道表壓升到1.18MPa後停止打壓。邵某将現場表壓照了照片,通過微信發給高新項目部技術員倪某輝,倪某輝将照片轉發給監理張某,張某收到照片後要求現場人員蓋好閥門、擺放反光錐。

27日8時,邵某到管道西側檢視壓力情況,這時候顯示表壓1.17MPa。随後邵某找到了倪某輝請他一起去現場檢視。倪某輝電話聯系了張某,準備一起去看。8時50分左右,3人尚未到達施工現場,管道發生爆炸,西側法蘭盤飛出砸中1名電動三輪車駕駛員(27歲)頭部,緻其當場死亡,炸裂的管道殘片飛出将1名過路群衆腿部砸傷。

四、事故直接原因

該管道在試驗過程中,施勞工員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進行壓力試驗,違規将試驗媒體由水改變為空氣。該管道在保壓過程中,受環境溫度升高影響,管内壓力急劇上升,超過材質額定運作壓力,導緻管道爆炸事故發生。

五、管理問題

1.高新區項目部安全生産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的規定,在無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6年8月開工建設;沒有對施工機關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對施工機關、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施工方案交底不清;11月25日開始做管道壓力試驗,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全封閉;在知道勞務施工隊變更試驗方案的情況下,對施工機關違規違章施工行為未予制止,未督促整改。

2.湖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違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的規定,未自行完成承包的分包工程,直接将分包工程全部發包給無資質的承包人曾某昆,施工現場未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未派駐相應管理、技術人員,未對工程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委托代理人劉嘯恩不具備建築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資質,在全權負責分包工程管理期間,未履行現場管理、協調職責,對施工現場違規進行空氣試壓未督促整改、未及時制止。

3.湖北某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在明知施工機關管道水壓試驗方案擅自更改為氣壓試驗的情況下,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機關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未及時報告建設機關,也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機關和監理工程師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實施監理。

4.勞務施工隊沒有相應資質,勞動組織不合理,擅自更改試壓方案,未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對試壓裝置壓力表未校準,氣壓試驗沒有試壓方案,沒有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違規作業,沒有采取設定警示辨別及隔離帶等安全防護措施,安全教育教育訓練不夠。

5.XN市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建設機關未辦理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擅自變更施工方案的違規行為打擊治理不力。

六、相關機關和人員責任追究建議

(一)相關機關

1.高新區項目部在無施工許可證的情況開工建設,分包機關、施工現場管理松懈,施工方案交底不清,對施工機關違規違章施工行為未及時制止,對承包機關的安全生産工作沒有統一協調、管理,沒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未及時督促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建議由XN市高新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與綜合執法局立即責令高新項目部暫停施工。

2.湖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違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未自行完成承包的分包工程,直接将分包工程轉包給無資質的承包人曾某昆,施工現場未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未派駐相應人員,未對工程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3.湖北某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對施工機關擅自變更管道壓力試驗方案未進行審查,發現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時要求施工機關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實施監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相關人員

4.劉某,高新項目部項目執行經理,對工程分包機關的安全生産工作沒有統一協調、管理,沒有指導、督促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對現場工作進行檢查,沒有及時發現并整改無資質人員承包分包工程這一隐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高新項目部給予相應處理。

5.李某順,高新項目部安監部部長,安全生産責任履行不力,沒有組織開展對承包機關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未及時發現隐患,對承包機關安全施工疏于監督管理,對施工機關擅自更改試壓方案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由高新項目部對李碧順給予相應處理。

6.李某慧,工程分包機關湖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履行XN市高新區城市基礎設施更新配套改造工程項目路面附屬施工分包合同過程中,對施工機關現場缺乏檢查,隐患督辦整改不力,委托無建築工程項目管理資質的人員進行建設施工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上司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罰款的行政處罰。

7.劉某恩,工程分包機關湖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全權委托代理人,不具備建築工程項目管理資質,在受委托期間,未履行現場管理、協調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湖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予相應處理。

8.趙某強,湖北某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監理工程師,XN市高新區城市基礎設施更新工程建設投資一體化監理服務項目總監。未對事故工程試驗方案變更組織審查和處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住建部門給予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

9.張某,湖北某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監理工程師,XN市高新區城市基礎設施更新工程建設投資一體化監理服務項目監理員。發現施工方變更施工方案後,未下達停工或整改指令,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住建部門給予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

10.邵某,勞務施工隊現場負責人。未取得建築施工現場負責人資質管理施工現場,不按施工方案開展管道壓力試驗,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勞務施工隊給予處理。

11.黃某鵬, XN市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技術員,負責青龍路更新改造工程現場管理,對該工程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工建設的違規建設行為失察。在該管道組織開展壓力試驗施工期間,未到現場進行檢查,未及時發現施工機關擅自變更施工方案并作出進一步處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依照《湖北省黨政同責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建議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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