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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可鉴」违规变更压力试验介质,致管道爆炸造成1死1伤

作者:全国能源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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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可鉴」违规变更压力试验介质,致管道爆炸造成1死1伤

作者:彭知军、旷华(改编)

彭知军,前燃气从业者,曾从事城镇燃气相关工作17年,事故研究员。

旷华,从事城镇燃气工作22年, 广东省燃气协会专家委安全技术专家。主要负责燃气行业社团工作,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服务支持。

重磅预告:《燃气应急管理实务》《燃气工程质量通病与预防》《城镇燃气特许经营纠纷处理实务》(暂定名,下同)初稿正在优化,将于2022年陆续与大家见面;《燃气设施巡查与保护实务手册》《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刑事风险分析与防范》《燃气运行检查手册》书稿正在形成之中,欢迎参与。

据相关事故调查报告、判决书整理改编。

相关材料得到燃气人(http://ranqiren.net/)的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一、事故简介

2016年11月27日8时50分,某建筑第七工程局在XN市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升级配套改造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高新区项目部),青龙路某市政管道(为压力管道,以下简称该管道)建设工地发生了一起管道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4.1922万元。

二、管道设施情况

XN市高新区青龙路改造工程属于XN市高新区(一、二期)城市基础设施升级配套改造工程的附属工程,是经XN市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市级政府项目投资计划中XN市高新区15个筹资项目之一,青龙路改造工程属于园区道路刷黑工程及配套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8月4日开工建设,开工项目内容为市政道路刷黑工程、市政附属工程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该项目开工至今未按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

2016年11月27日,发生事故的工地正在进行施工的是该管道压力试验,事发地点为青龙路与书台街交汇点以东40m至交汇点以西160m处压力该管道预埋工程施工工地, 涉及管道长度约200m。该管道材质为HDPE排水管材,外径400mm,额定运行压力1.0MPa。武汉华中科大土木工程检测中心2016年11月16日对该批管材样品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管材质量合格。

根据该管道施工方案设计,管道完成热熔焊接以后,在管道隐蔽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具体要求为:首先向管道充水和进行彻底的排气,然后将水压缓慢地升至规定的实验压力。升压时间不得小于10min,稳压1h。

三、事故经过

2016年11月25日,XN市高新区青龙路与书台街交汇处以东40m至以西160m共约200m路段,高新项目部建设工地上,利用水码对正在进行的管道预埋工地进行了单向围挡封闭施工。曾某昆所在的劳务施工队按工程进度安排完成了该路段近200m的管道热熔焊接,准备进行管道预埋。根据施工方案要求,管道预埋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劳务施工队现场负责人邵某组织完成该处管道东侧堵头热熔焊接,西侧打压法兰盘焊接后,未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水压试验,临时聘请了流动补胎店主镇某松携带空压机等设备进行气压试验。

25日17时40分,在管道西侧端头开始打压,到26日2点,管道表压显示0.8MPa,附近居民反映噪音太大,劳务施工队随即暂停施工。

26日14时,劳务施工队再次叫来镇某松,继续打压。到20时左右,管道表压升到1.18MPa后停止打压。邵某将现场表压照了照片,通过微信发给高新项目部技术员倪某辉,倪某辉将照片转发给监理张某,张某收到照片后要求现场人员盖好阀门、摆放反光锥。

27日8时,邵某到管道西侧查看压力情况,这时候显示表压1.17MPa。随后邵某找到了倪某辉请他一起去现场查看。倪某辉电话联系了张某,准备一起去看。8时50分左右,3人尚未到达施工现场,管道发生爆炸,西侧法兰盘飞出砸中1名电动三轮车驾驶员(27岁)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炸裂的管道残片飞出将1名过路群众腿部砸伤。

四、事故直接原因

该管道在试验过程中,施工人员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压力试验,违规将试验介质由水改变为空气。该管道在保压过程中,受环境温度升高影响,管内压力急剧上升,超过材质额定运行压力,导致管道爆炸事故发生。

五、管理问题

1.高新区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在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开工建设;没有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施工单位、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方案交底不清;11月25日开始做管道压力试验,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封闭;在知道劳务施工队变更试验方案的情况下,对施工单位违规违章施工行为未予制止,未督促整改。

2.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未自行完成承包的分包工程,直接将分包工程全部发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曾某昆,施工现场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派驻相应管理、技术人员,未对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委托代理人刘啸恩不具备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资质,在全权负责分包工程管理期间,未履行现场管理、协调职责,对施工现场违规进行空气试压未督促整改、未及时制止。

3.湖北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明知施工单位管道水压试验方案擅自更改为气压试验的情况下,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4.劳务施工队没有相应资质,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更改试压方案,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试压装置压力表未校准,气压试验没有试压方案,没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违规作业,没有采取设置警示标识及隔离带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培训不够。

5.XN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的违规行为打击治理不力。

六、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建议

(一)相关单位

1.高新区项目部在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开工建设,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松懈,施工方案交底不清,对施工单位违规违章施工行为未及时制止,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统一协调、管理,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XN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与综合执法局立即责令高新项目部暂停施工。

2.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未自行完成承包的分包工程,直接将分包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曾某昆,施工现场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派驻相应人员,未对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湖北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管道压力试验方案未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人员

4.刘某,高新项目部项目执行经理,对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统一协调、管理,没有指导、督促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工作进行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并整改无资质人员承包分包工程这一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高新项目部给予相应处理。

5.李某顺,高新项目部安监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力,没有组织开展对承包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隐患,对承包单位安全施工疏于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擅自更改试压方案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高新项目部对李碧顺给予相应处理。

6.李某慧,工程分包单位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履行XN市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升级配套改造工程项目路面附属施工分包合同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现场缺乏检查,隐患督办整改不力,委托无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人员进行建设施工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7.刘某恩,工程分包单位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代理人,不具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资质,在受委托期间,未履行现场管理、协调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相应处理。

8.赵某强,湖北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XN市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升级工程建设投资一体化监理服务项目总监。未对事故工程试验方案变更组织审查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9.张某,湖北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XN市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升级工程建设投资一体化监理服务项目监理员。发现施工方变更施工方案后,未下达停工或整改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10.邵某,劳务施工队现场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现场负责人资质管理施工现场,不按施工方案开展管道压力试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劳务施工队给予处理。

11.黄某鹏, XN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技术员,负责青龙路升级改造工程现场管理,对该工程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的违规建设行为失察。在该管道组织开展压力试验施工期间,未到现场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并作出进一步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照《湖北省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建议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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