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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丨古代的族田制度

族田約始于宋代。

在徽州地區,影響深遠的是朱熹《家禮》中的規定:“初立祠堂,則計見田畝,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為祭田。”

宋後,義田、祭田等一類田産逐漸發展,明清二代族田大規模設定,尤以清代為最。

徽州族田的重要來源,是徽商捐赀購置。富商巨賈捐購置的族田往往一次可達千畝以上。其次是在朱熹的影響下,官僚與道學家們慷慨解囊捐赀購置。

此外,族人送祖先神主入祠所交神費,亦多用購置祭田。還有就是大戶分家時,凡有盜賣等情,以不孝論處,受宗法族規制裁。因不斷增置,族田數量愈來愈多。

至解放前族田達到曆史最高峰。1949年,徽州耕地面積是1183477.46畝,其中族田有169431.49畝,占總耕地面積的14.32%。

資料丨古代的族田制度

明清時期,徽州存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宗法地主土地所有制為主。宗族占有的土地有多種名目,諸如祠堂田、寺廟田、墓田、祭田、義田、學田、公會田等皆為族田。

祭田即為祭祀而置的土地。

義田是為贍祖茔祠堂的産業。

祠堂田、寺廟田、墓田專供各自的祭祀之費用。

義田是為贍濟本宗族中貧而不能自業者。

學田作為鼓勵教育族内子弟的費用。

跨宗族的地域性鄉黨公會田,往往彙集若幹宗族的族田,用作聯絡鄉黨感情的會餐費用,以及砥砺名教、解決地方糾紛或與外地争訟的費用。

種種名目的族田,用途雖各有别,必要時亦可互用。

族田是實作宗法制尊祖、敬宗、收族三個原則的物質基礎,為祠墓祭掃、迎神賽會、唱戲、祠堂修葺和族譜的增修等提供費用,進而起到加強宗族内精神聯系的作用。

其次,以之贍濟貧族,有利于培養族人對宗族依賴的感情,以加強族人對族長等權貴集團的封建宗法依附關系。

其三,用來開辦義塾,補助本族子弟入學所需的筆墨膏火之資及應方式路費,以培養封建宗法人才;有的也用作修橋補路、撐船擺渡、開嵑浚塘等宗族性公益事業之費等。

據現有資料,宋代12例,其中記有畝數者6例,共有10400畝。如蘇州範氏族田,到明初僅存千畝,至崇祯年間又增至2000畝。

明崇祯年間吳縣的範、申、吳、陳、蔣五姓有族田8078畝。到清末,吳縣占地500畝以上的族田已達140多處。

常熟約有族田6400畝。估計江蘇全省族田至少有三四十萬畝。江西省,前述6739處族田按每處一二百畝計,當在百萬畝以上。

廣西省,道光末平均每縣有族田 3萬畝,全省亦近百萬畝。

資料丨古代的族田制度

曆代對族田都采取保護措施。

明律:族姓子孫有違禁投獻及典賣祖墳山地者,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宣德、景泰間,江蘇地方官府曾對範氏義莊進行清理,所有被侵沒盜賣的土地悉複其舊。

清律置盜賣族田條例,凡子孫盜賣祖遺祀産至50畝者,照投獻捏賣祖墳山地例,發邊遠充軍;其不及前數者,及盜賣義田者,應照盜賣官田律治罪。

資料丨古代的族田制度

族田地租收入作祭祀和贍養族衆之用。

如宋代範氏設義田宗旨是,使族之人日有食,歲有衣,嫁娶兇葬皆有贍。

明代廣東增城縣湛文簡義田規定,族人冠婚喪葬者、讀書者給谷有差。

清代安徽廬江章氏義田規定:存谷以周族之窮者,老廢疾者,幼不能生者,寡不嫁者;餘谷出錢以佐族之女長不能嫁者,鳏不能娶妻者,學無養者,喪不能葬者。

資料丨古代的族田制度

族田分兩種。

一種是由一個家族撥出一部分土地,征收地租,專作該家族祭祖開支的祭祀田,也叫祭産、祀田。這種祭祀田一般數量不大,但極為普遍。

一種是由族内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夥捐置,用以接濟貧窮,赈恤孤寡及協濟族人讀書應試的贍族田。這類族田又稱義田、義莊。義莊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配置設定的機構,後來不加差別,義莊和贍族田成為一個族姓土地的通稱。

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範仲淹在蘇州長洲、吳縣置田十餘頃,将每年所得租米,供給各房族人衣食、婚嫁和喪葬之用,始稱“義莊”。

範仲淹親定規矩十三條,規定各房五歲以下男女,每人每天給白米一升;冬衣每人一匹,五到十歲減半。族人嫁娶、喪葬,則分等發給現錢。在以後續定規矩中,又規定義莊的經濟管理有相對的獨立性:尊長不得幹預義莊掌管人依規辦事;族人不得借用義莊的人力、車、船和器用,不得租佃義田,不得私自将義宅屋舍兌賃典當,不得占居會聚義倉。

義莊不得典買本族族人土地。南宋時,範氏義莊田産逐漸增多。宋甯宗時,族人購置田産,另置“小莊”,以補義莊的不足。宋理宗趙昀時,義莊田産達三千多畝。

範氏義莊為宋代宗族置田開創了先例,各地官員競相仿效。義莊田産的用途不僅在贍養本族族人,而且擴大到培養本族士人和赈濟本地貧苦百姓。從此,建立義莊成為地主階級維護宗族統治的一種手段。宋代以後,義莊更為盛行。

資料丨古代的族田制度

族田義莊在元明時有所增加,但為數不多。清代兩百多年間發展比較迅速,各省都有關于族田義莊的記載。

明清時尤其是清代,伴随商品貨币經濟的發展,宗法關系趨向松懈,或謂“自宗法不行,士大夫無以收其族,昭穆既遠,視為路人”。

針對上述變化,官紳地主建祠修譜,加強宗法關系,同時建置族田義莊,用經濟手段限制族衆。清人大倡“祠堂敬宗”、“義田收族”之說,即源于此。

方苞在論述吳縣範氏義莊時曾明确指出:範氏族姓宗法之是以長期持續不墜者,“蓋以文正置義田,貧者皆賴以養,故教法可得而行也”。

乾隆年間,章學誠謂建立義莊可以“補王政所窮”,即通過族田義莊強化宗法關系, 起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是以,有清一代,在封建宗法關系趨向松懈、農村階級分化加劇、社會秩序日益動蕩的條件下,族田義莊曾成為地方行政的輔助,對社會穩定起着一定維護作用。

資料來源丨江山十子羔文化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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