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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車”時手滑摔下受傷,男子把對方告上法庭索賠

作者:現代快報

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男子搭乘建設公司的運輸車輛發生車禍受傷,這種情況是否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好意同乘”,對方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嗎?近日,南京市江甯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男子“搭便車”發生車禍受傷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20年3月25日,李某搭乘某建設公司一輛運送鋼筋籠的車輛前往工地。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李某站立在車輛的駕駛室外。車輛下坡時撞到路邊樹木,李某因手滑從車輛上墜落并受傷。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李某經手術治療後構成一處九級傷殘和一處十級傷殘。李某是以起訴至江甯區法院,請求某建設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

某建設公司則認為,李某未經同意擅自攀爬該公司正在行駛的車輛,并且上車後因為沒有座位,站立過程中碰撞到車輛的檔位操作杆,導緻車速過快,是以李某受傷屬于他自身危險行為所緻,與公司無關。

法院:搭乘者自擔60%的責任

事發時到底發生了什麼呢?法院經過審理後查明,當天,李某與某建設公司的安全員接觸後,安全員用手指了一下正好經過的肇事車輛,随後李某攀爬上該車輛,安全員并沒有予以阻止,由此認定李某系經過某建設公司的安全員同意後搭乘車輛。關于某建設公司抗辯的因李某碰到車檔操作杆而導緻車速變快,因證據不足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李某希望某建設公司的車輛送他一段路程,是無償搭乘肇事車輛,他以站立的方式搭乘車輛本身具備較大的安全隐患。同時,他自認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自己松手,導緻墜落。綜合考慮本起事故發生的起因、過程和結果,法院酌定某建設公司對李某的損害後果承擔40%的賠償責任,李某自身承擔60%的責任。

法官說法:行為人存在過錯可減輕對方責任

南京市江甯區人民法院法官黃祝祯表示,本案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某建設公司運送鋼筋籠的車輛屬于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但李某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站立在駕駛室外并主動松手,導緻墜落受傷,是以李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可以減輕某建設公司的責任。

黃祝祯表示,“好意同乘”也稱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出于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營運行為。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屬于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範疇,發生交通事故後讓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利于傳統美德的弘揚。“好意同乘”必須經好意駕駛人同意。隻有經過車輛駕駛人邀請或允許的同乘才能構成“好意同乘”,未經同意而搭乘不構成“好意同乘”。車輛駕駛人一經同意捎帶同乘者,即負有将同乘者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如果途中因為車輛駕駛人的過錯造成同乘者損失,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駕駛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車,或者明确拒絕搭車人請求的,對于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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