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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當爹?江西一男子養兒十年得知非親生,将妻子告上法庭索賠20萬

作者:何律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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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動#

“沒想到她瞞了我十多年…”江西婺源,男子今年五十多歲了,本來家庭幸福美滿,最近卻遇到一起糟心事;養育十多年的兒子并非親生,因為李某家庭困難,加之早年因工負傷導緻腿腳不便。在李某已年近四十之際,機緣巧合之下,李某認識了妻子程某,二人走進婚姻的殿堂。不久,兒子李小某出生,李某更是疼愛有加,倍感珍惜這“老來得子”。然而,沉浸于父慈子孝近十載的李某卻因親子鑒定報告而美夢落空。李某越想越氣,最終向法院,要求程某支付撫養李小某近十年的撫養費,并要求程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素材來源于中國法院網官方賬号,筆者稍作整理)

喜當爹?江西一男子養兒十年得知非親生,将妻子告上法庭索賠20萬

1.真的是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看到這種案情,其實也是哭笑不得了。有不少網友表示,建議忍忍就算了,人生已過半百,雖然孩子不是親生的,但是沒有本事就是沒有辦法。也有不少網友表示,陳某太過分了,為何不替李某生育二胎?當然,作為案外人,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點批評和指責任何人…

2.本案中,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被告陳某在婚前隐瞞了已經懷孕的事實,與原告李某結婚、共同生活時間持續隐瞞有關事實,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因而李某可用适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要求陳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際上,夫妻之間具有忠實義務,既是道德層面的要求,更是大陸法律強制性義務。具體來說,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本案中,從案件的發生經過來看,被告程某在與李某結婚時不如實告知已經懷孕的事實,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緻使李某在不知情下與程某登記結婚,并撫養李小某近十年時間,顯然已經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

當然,即使如上所述,雖然被告程某違反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但是李某并不能直接要求陳某進行賠償或者補償,也就是說,在司法實踐中,原告李某在不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的基礎上,并沒有權利要求獲得對方賠償。

當然,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多會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有關訴求最終是否得到法院支援,其實這裡就需要讨論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事實上,雖然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由來已久,根據大陸婚姻法相關規定,是指隻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緻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

實際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可以看出,大陸《民法典》在原來《婚姻法》規定的(一)至(四)4種情形之外,增設了“其他重大過錯”之舉,就是為了突破原有的局限,擴大當事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事由,讓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能夠更好地适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時俱進地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根據““其他重大過錯””條款,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可以通過比照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明确列舉的四種過錯行為的嚴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将四種行為之外的其他過錯行為有針對性地、有條件地納入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适用範圍中,對過錯方施以懲戒。

本案中,當地法院認定被告程某違反夫妻之間忠實義務的基礎上,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認定作為無過錯方的李某有權請求程某作出損害賠償。

最終,承辦法官在做好雙方的安撫工作後,從釋法明理的訴情出發,最終雙方達成了一緻協定:程某支付李某因撫養李小某近十年的撫養費以及精神損失費8萬元。

#法律小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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