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1日,遼甯省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王法官下班時,在法院南門遭到侯某某駕車蓄意沖撞。因事發突然,王法官等4人毫無防範被撞倒,造成不同程度受傷。經查,侯某某系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被告,王法官為該案承辦人。2016年9月,侯某某在借貸糾紛案中一審敗訴;2017年1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侯某某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11月,沈陽中院駁回了侯某某的再審申請。因對案件判決結果不滿,侯某某多次到渾南區法院擾亂工作秩序、辱罵辦案法官,均被及時處置,但侯某某始終未認識到錯誤并悔改,最後蓄意駕車撞人。
處理結果
侯某某駕駛車輛撞擊辦案法官,不僅是對法官人身安全的蓄意傷害,更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挑釁,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侯某某提起公訴。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認定侯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典型意義
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侯某某因對案件判決結果不滿,從多次擾亂法院正常秩序、無端辱罵辦案法官,發展到蓄意駕車危害人身安全。這是對國家司法權威和公平正義底線的公然挑釁,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依法判處侯某某有期徒刑,切實維護了法官的人格尊嚴和履職權益,堅決捍衛了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司法權威。(李保龍)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