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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刷他人信用卡,套現後轉入自己“兜裡”!太原首例“自洗錢”案嫌疑人被批捕

作者:光明網

利用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男子實施信用卡詐騙後,又套現轉移贓款……1月11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太原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日前辦理了太原首例“自洗錢”案件,犯罪嫌疑人武某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已被準許逮捕。

2021年3月,20多歲的男子武某入職太原一家酒店。為便于其工作,酒店負責人嶽某向武某提供了一部手機,并告知其手機綁定信用卡的微信支付密碼。當年7月,武某擅自通過網上套現平台,盜刷了嶽某的銀行信用卡,并通過平台将套現的3萬餘元錢轉入自己賬戶。案發後,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武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提請太原市檢察院準許逮捕。

“武某實施信用卡詐騙後又有套現轉移贓款的行為,此行為涉嫌‘自洗錢’。”案發後,檢察官梳理案件證據後,認為武某的行為構成洗錢罪。

随即,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集體研究讨論武某的涉罪情況。經與偵查機關多次溝通,并征求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洗錢中心意見,檢察機關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固定和強化洗錢犯罪相關證據的補偵提綱。

最終,經綜合多方意見并認真研究,認為犯罪嫌疑人武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财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通過網上信用卡套現平台,将信用卡詐騙犯罪所得轉入個人賬戶,根據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其行為構成“自洗錢”犯罪。太原市人民檢察院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對武某準許逮捕。

據悉,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太原市首例“自洗錢”犯罪案件。

什麼是“自洗錢”?

通俗來說,“自洗錢”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上遊犯罪之後,對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為。例如,張三販毒獲得贓款1000萬元,其後又将該筆1000萬元通過投資的方式,把犯罪所得進行洗白。之前的《刑法》并未将“自洗錢”行為單獨入罪,是作為上遊犯罪的附屬行為被上遊行為所吸收,僅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處罰普遍輕緩,緻使大量贓款去向不明,實質上違反了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對打擊犯罪力度不足。事實上,自洗錢行為目的在于“清洗”贓款,具有獨立的主觀要件、行為方式及其危害後果,并不屬于事後不處罰的範疇,侵犯了與上遊行為不同的法益,應當獨立入罪。

山西晚報記者梳理相關資料發現,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條規定,将《刑法》第191條修改為:為掩飾、隐瞞毒品犯罪、黑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A錢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将财産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産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隐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機關犯前款罪的,對機關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與修改之前的條款對比發現,新修訂的條款中,将“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明知是”進行了删除,隻要是為了掩飾、隐瞞毒品等七類犯罪實施洗錢行為的,就構成犯罪。立法本意是為了排除以往洗錢罪對明知事實的證明難度,降低洗錢罪的證明标準,充分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有效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同時,将原條款“(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修改為“(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并增加了“(四)跨境轉移資産的”條款,進而适應當下更加靈活的支付環境。

采寫:山西晚報全媒體記者 辛戈

來源: 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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