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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業孵化器新規:品質和效率成更新發展關鍵詞

科技企業孵化器新規:品質和效率成更新發展關鍵詞

近日,科技部火炬中心釋出了新修訂版《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定于2019年1月1日實施,原國科發高(2010)680号《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老《辦法》”或“此前的《辦法》”)同時廢止。

對此,于12月19日在南京召開的科技創業孵化管理業務教育訓練會上,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處陳晴處長對該《辦法》進行了深入解讀。

她指出,我國孵化器行業仍存在偏重規模、服務水準不高、高成長企業培育能力不足,以及區域發展不平衡等問題,迫切需要提升孵化載體品質和效率,建構更加完善的孵化服務體系。

在陳晴處長的現場解讀中,創頭條發現,新《辦法》包含如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其一,擴大了孵化器的内涵,衆創空間納入管理體系。

《辦法》明确把衆創空間等各類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納入到孵化管理體系,解決了過去多種管道,不同名稱帶來的困惑。與此同時,孵化器的定位也更加明确:為創業者提供空間、設施和創業孵化服務。

這對新生業态衆創空間來說,無疑是個重大利好。

其二,弱化場地要求,強化服務能力和效率。

在場地的認定标準上,将此前的兩萬平米,降低到1萬平米;減少了畢業企業數量,但增加了畢業企業條件,嚴進嚴出。另一方面,新《辦法》在服務水準、孵化績效、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等層面則提出了更高要求,提升了“機關面積的孵化強度”。此外,對在孵企業的科技含量也作出了要求,即 “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和研發能力”。

“真的是從要數量,變成了到要品質。”某參會的孵化器行業人士對此評論稱。

其三,對孵化器發展方向提出了要求,即專業化、生态化、市場化、國際化,這被認為是針對目前同質化行業态勢做出的引導。

其四、評審權下放。新《辦法》指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評審将由原來的科技部火炬中心集中評審,改為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先行評審,再由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稽核确定。

與此相比對,則在社會監督、規範統計、加大處罰力度等層面進行了政策完善。

以下為新《辦法》全文:

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引導我國科技企業孵化器實作高品質發展, 建構良好的科技型企業成長生态,推動大衆創業萬衆創新上水準,加快創新型國家建設,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含衆創空間等各類科技創業孵化載體,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服務大衆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優化創新創業生态環境,培育企業家精神為宗旨,面向科技型創業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實體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孵化器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是大衆創新創業的支撐平台。

第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及所在地區的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功能目标

第四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創業企業和創業團隊的成長需求,集聚配置各類要素資源,提供包括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高水準創業服務,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五條 孵化器的建設目标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不斷提升創業服務能力和孵化績效,形成類型豐富、主體多元、形态多樣的發展格局,不斷培育新企業,催生新産業,形成新業态,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更新,為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提供有力支援。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1.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營運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實際注冊并營運時間滿 3 年,且至少連續 2 年上報真實完整的統計資料。

2. 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從事企業孵化的服務人員數量占總人數的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 1名專業從事企業孵化的服務人員和 1 名創業導師。

專業從事企業孵化服務人員指經過創業服務相關教育訓練或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的聘任,能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者提供導向性、專業性、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3. 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 占 75%以上。綜合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數不低于 5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數量不低于 3 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數不低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數量不低于 2家。

4. 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數量占比不低于 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産權的企業數量占比不低于 30%。

5. 在孵企業中獲得投融資的數量不低于在孵企業總數的10%。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不低于 500 萬元人民币,并提供 3 個資金使用案例。

6 專業孵化器要求針對細分産業内的創業企業提供精準孵化,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專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在單一産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産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 75%以上。

7. 綜合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達到 20 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達到 15 家以上。

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1)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 500 萬元;

(3) 連續 2 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 1000 萬元;

(4)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内外資本市場挂牌、上市。

8. 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内,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 24 個月;

(2) 企業在孵時間不超過 48 個月,從事生物醫藥、現代農業、內建電路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 個月;

(3) 企業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産品的研發、生産和服務,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9. 屬全國艱苦邊遠地區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第 3、4、5、6、7 項條件數量要求可降低 20%。

第四章 申報與管理

第七條 申報程式

1. 申報機構向所在地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 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機構書面推薦到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3. 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地方推薦機構的申報材料進行稽核并公示。合格機構以科技部檔案形式确認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4. 參評機構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組織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一經發現和查實,取消機構參評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且 2 年内不得再次申報,違紀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第八條 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國家統計局備案審批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統計報表,對孵化器統計工作進行管理。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須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資料。

第九條 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孵化器評價名額體系定期對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開展考核評價工作,并進行動态管理。對連續 2 次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其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第十條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發生變更名稱,或營運主體、面積範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三個月内向所在地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并實地核查後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函報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變更;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取消其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第五章 促進與發展

第十一條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包含經國家備案的衆創空間),按照國家政策和檔案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各級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财稅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援。

第十三條 各地區應發揮創業孵化聯盟、協會等行業組織的作用,促進區域孵化器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援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十五條 孵化器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網際網路、資料、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孵化器應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形成“衆創-孵化-加速”機制, 打造科技創業孵化鍊條。

第十六條 孵化器應加強從業人員教育訓練,打造職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提供精準化、高品質的創業服務, 不斷拓寬就業管道,推動留學人員、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十七條 孵化器應提高市場化營運能力,鼓勵企業化運作,建構可持續發展的商業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

第十八條 孵化器應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省級及以下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地方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 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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