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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收藏!2021年度稅收政策大彙總——增值稅

作者:正潔财稅

2021年,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很多增值稅方面的稅收政策。為了便于納稅人檢視,小編做了政策彙總和要點歸納,收藏不虧哦~

【疫情稅收優惠】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7号: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邊銷茶】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4号: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小規模納稅人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5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11号: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宣傳文化】

▲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10号: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先進制造業】

▲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15号: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10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增值稅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13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釋出《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18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釋出《研發機構采購國産裝置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住房租賃】

▲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24号: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其他稅收政策】

▲财稅〔2021〕51号: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4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20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7号: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要點:《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援個體工商戶複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為進一步支援疫情防控,幫助企業纾困發展,現将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援個體工商戶複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适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适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援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号)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釋出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或繳費人以後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17日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4号: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要點: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産企業銷售自産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為更好滿足邊境少數民族生活消費,現将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産企業(企業名單見附件)銷售自産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

二、在本公告釋出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予以退還。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将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辦理免稅。無法追回專用發票的,不予免稅。

附件:适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邊銷茶生産企業名單

2021年2月19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5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要點: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為貫徹落實全國兩會精神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按照《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規定,現将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适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内不得變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内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作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六、小規模納稅人中的機關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産,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确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産,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七、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裝置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裝置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3月31日

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11号: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要點: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為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現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13号)第一條同時廢止。

财政部 稅務總局

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10号: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要點:為促進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繼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為促進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繼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産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範圍掌握在一個機關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内。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國小的學生教科書。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準許在内蒙古、廣西、西藏、甯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内注冊的出版機關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制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務。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科普機關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是具有相關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出版機關(含以“租型”方式取得專有出版權進行出版物印刷發行的出版機關)。承擔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出版、發行任務的機關,因進行重組改制等原因尚未辦理出版、發行許可證變更的機關,經财政部各地監管局(以下簡稱财政監管局)商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納稅人應當将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違規出版物、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機關及圖書批發零售機關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上述違規出版物、出版機關及圖書批發零售機關的具體名單由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相應财政監管局和主管稅務機關。

  五、已按軟體産品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電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請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六、本公告規定的各項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由财政監管局根據财政部、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财預字第55号〕的規定辦理。

  七、本公告的有關定義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據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所述圖書、報紙和期刊,包括随同圖書、報紙、期刊銷售并難以分離的CD光牒、軟碟和錄音帶等資訊載體。

  (二)圖書、報紙、期刊(即雜志)的範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範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号)的規定執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範圍,按照《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财稅〔2017〕37号)的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所述“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是指以國中及國中以下少年兒童為主要對象的報紙和期刊。

  (四)本公告所述“中國小的學生教科書”,是指普通中國小學生教科書和中等職業教育教科書。普通中國小學生教科書是指根據中國小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标準編寫的,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由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準許的教科書出版、發行資質的機關提供的中國小學生上課使用的正式教科書,具體操作時按國務院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下達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中所列“教科書”的範圍掌握。中等職業教育教科書是指按國家規定設定标準和審批程式準許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中等職業學校,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技工學校學生使用的教科書,具體操作時按國務院和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釋出的教學用書目錄認定。中國小的學生教科書不包括各種形式的教學參考書、圖冊、讀本、課外讀物、練習冊以及其他各類教輔材料。

  (五)本公告所述“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為主要對象的報紙和期刊,具體範圍見附件4。

  (六)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圖書包括“租型”出版的圖書。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機關”,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衆開放的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衆開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衆易于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衆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八、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3号)同時廢止。

  按照本公告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凡在接到本公告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将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增值稅100%征後退政策的特定圖書、報紙和期刊名單

 附件2.适用增值稅50%征後退政策的報紙名單

 附件3.适用增值稅100%征後退政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名單

 附件4.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名單

2021年3月22日

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15号: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

要點: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為進一步促進先進制造業高品質發展,現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産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裝置”、“專用裝置”、“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裝置”、“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裝置”、“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确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四、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五、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按照本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六、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其他規定,按照《财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确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執行。

2021年4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10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要點:符合《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規定的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确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相關留抵退稅業務。

為貫徹落實全國兩會精神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按照《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的規定,現将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符合《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規定的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确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相關留抵退稅業務。同時,對《退(抵)稅申請表》進行修訂并重新釋出(見附件)。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内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号)附件1同時廢止。

附件: 退(抵)稅申請表

2021年4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13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釋出《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要點:稅務總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

為支援舉辦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規定,稅務總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現予以釋出。

附件:

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申請表

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證明

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辦理委托協定

2021年5月27日

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管理,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以下簡稱92号公告)第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和國際殘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以下稱退稅實體)因從事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相關的工作,在中國境内(以下簡稱境内)發生的指定清單内的貨物或服務采購支出對應的增值稅額,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以下稱冬奧會退稅)。

指定清單内的貨物或服務,是指《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采購貨物或服務的指定清單》(92号公告附件,以下簡稱《指定清單》)列明的貨物或服務項目。

退稅實體清單(包括境内機關和境外機關),由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按照92号公告第十條規定另行确定。

第三條 退稅實體可以自行申請冬奧會退稅,也可以自願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機關及個人作為稅務代理人代其申請冬奧會退稅。

第四條 冬奧會退稅的申請時間,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北京市稅務局)負責統一受理冬奧會退稅申請。

《指定清單》内貨物和服務的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辦理冬奧會退稅以及後續管理工作。

第六條 退稅實體應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電子稅務局(以下簡稱北京市電子稅務局)或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辦稅服務廳,向北京市稅務局送出退稅申請資料,首次申請時應送出:

(一)開具時間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間的注明稅額的發票;

(二)《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申請表》(附件1);

(三)《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證明》(加蓋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稅務證明專用章,以下簡稱《退稅證明》,附件2);

(四)委托稅務代理人申請退稅的,或者以第三方境内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收取冬奧會退稅款的,應同時送出《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辦理委托協定》(以下簡稱《委托協定》,附件3)。

退稅實體通過電子稅務局送出退稅申請的,送出上述資料的電子件;通過辦稅服務廳送出退稅申請的,送出上述資料的紙質件(原件或影印件)或電子件。

退稅實體再次申請退稅時,《退稅證明》和《委托協定》未發生變化的,無需再次提供。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辦稅服務廳,包括:

(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朝陽區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位址:北京市朝陽區宏泰東街望京東園4區綠地中心5号樓

(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石景山區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位址:北京市石景山區城興街255号院2号樓(中海大廈A座)

(三)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延慶區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位址:北京市延慶區慶園街60号

(四)國家稅務總局張家口市崇禮區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

位址: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區西灣子鎮迎賓路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二樓

(五)國家稅務總局張家口市橋東區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

位址: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勝利中路1号橋東政務服務中心五樓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發票,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述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

申請冬奧會退稅的發票上記載的購買方名稱欄次應填寫退稅實體的中文名稱。

未在境内辦理稅務登記的退稅實體,發票上記載的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次應填寫其退稅實體代碼;已在境内辦理稅務登記的退稅實體,按照現行規定填寫納稅人識别号。

退稅實體代碼,由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按照92号公告第十條規定确定退稅實體清單時一并确定。

第九條 退稅實體送出的冬奧會退稅申請資料齊全、填寫内容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稅務局應當予以受理;申請資料不齊全、填寫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稅務局應一次性告知,待其補正後再予以受理。

第十條 北京市稅務局受理的退稅實體退稅申請資訊,經國家稅務總局傳遞至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

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冬奧會退稅申請後,應按照92号公告和本辦法的規定稽核辦理。

退稅實體可登陸北京市電子稅務局查詢退稅辦理進展和結果,并下載下傳《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十一條 發票符合冬奧會退稅條件且不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其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完成稽核,并出具準予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十二條 發票符合冬奧會退稅條件但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應暫停辦理退稅,并進行風險疑點排查。風險疑點已排除的,繼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退稅;風險疑點無法排除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風險疑點排查時間不計入冬奧會退稅辦理時間,但自發現風險疑點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應明确風險疑點排查結果。

第十三條 發票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退稅,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其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完成稽核,并出具不予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一)發票上記載的采購支出項目不屬于或不全部屬于《指定清單》列明的貨物或服務項目範圍的;

(二)被定性為虛開發票的;

(三)已用于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差額扣除、申報出口退稅、申請留抵退稅或其他退稅的;

(四)已廢棄或已相應開具紅字發票的;

(五)存在增值稅風險疑點且無法排除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對上述發票不予退稅,不影響對其他符合冬奧會退稅條件的發票辦理退稅。

第十四條 已在境内辦理稅務登記的退稅實體,可以選擇憑發票申請冬奧會退稅,或者按照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适用增值稅差額扣除、申報出口退稅、申請留抵退稅以及其他退稅。發票已用于冬奧會退稅的,不得用于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差額扣除、出口退稅、留抵退稅以及其他退稅。

第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退還的增值稅額,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第十六條 退稅實體應以其境内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境内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收取冬奧會退稅款。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18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釋出《研發機構采購國産裝置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要點:國家稅務總局修訂釋出《研發機構采購國産裝置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本辦法施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裝置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規定,經商财政部,現修訂釋出《研發機構采購國産裝置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釋出〈研發機構采購國産裝置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到期停止執行。

2021年6月22日

研發機構采購國産裝置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研發機構采購國産裝置增值稅退稅管理,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裝置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簡稱91号公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以下簡稱研發機構)采購國産裝置,按照本辦法全額退還增值稅(以下簡稱采購國産裝置退稅)。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研發機構、國産裝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按照91号公告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主管研發機構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辦理研發機構采購國産裝置退稅的備案、稽核及後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研發機構享受采購國産裝置退稅政策,應于首次申報退稅時,持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備案手續: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研發機構資質證明資料。

(二)内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該備案表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6号)釋出。其中,“企業類型”選擇“其他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型”依據資質證明材料填寫“内資研發機構”或“外資研發中心”;其他欄次按填表說明填寫。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下發前,已辦理采購國産裝置退稅備案的研發機構,無需再次辦理備案。

第六條 研發機構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内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備案。備案資料或填寫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研發機構,待其補正後再予備案。

第七條 已辦理備案的研發機構,《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内容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

第八條 研發機構發生解散、破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采購國産裝置退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撤回。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稅款後,辦理備案撤回。

研發機構辦理登出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備案撤回。

第九條 外資研發中心因自身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自條件變化之日起30日内辦理退稅備案撤回,并自條件變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購國産裝置退稅政策。未按照規定辦理退稅備案撤回,并繼續申報采購國産裝置退稅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 研發機構新設、變更或者撤銷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核定研發機構的牽頭部門提供的名單及注明的相關資質起止時間,辦理有關退稅事項。

第十一條 研發機構采購國産裝置退稅的申報期限,為采購國産裝置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研發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内申報辦理退稅的,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條的規定,在收齊相關憑證及電子資訊後,即可申報辦理退稅。

第十二條 已備案的研發機構應在退稅申報期内,憑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采購國産裝置退稅:

(一)《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該申報表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資訊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5号)釋出。填寫該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科技開發、科學研究、教學裝置”。

(二)采購國産裝置合同。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開具時間為2021年1月1日至本辦法釋出之日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增值稅普通發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已認證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确認用途為“用于出口退稅”。

第十三條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申報采購國産裝置退稅,主管稅務機關經稽核符合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退稅。

研發機構申報采購國産裝置退稅,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發函調查或其他方式調查,在确認增值稅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裝置已按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一)稽核中發現疑點,經核實仍不能排除疑點的。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申報退稅的。

(三)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退稅的。

第十四條 研發機構采購國産裝置的應退稅額,為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第十五條 研發機構采購國産裝置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于進項稅額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用于退稅的,不得用于進項稅額抵扣。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研發機構采購國産裝置退稅情況台賬,記錄國産裝置的型号、發票開具時間、價格、已退稅額等情況。

第十七條 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國産裝置,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内,裝置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繳稅款=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裝置折餘價值÷裝置原值)

裝置折餘價值=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累計已提折舊

累計已提折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八條 研發機構涉及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釋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布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資訊的,研發機構應自案件資訊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購國産裝置退稅政策,并在30日内辦理退稅備案撤回。研發機構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撤出的,自資訊撤出之日起,研發機構可重新辦理采購國産裝置退稅備案,其采購的國産裝置可繼續享受退稅政策。未按照規定辦理退稅備案撤回,并繼續申報采購國産裝置退稅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研發機構采取假冒采購國産裝置退稅資格、虛構采購國産裝置業務、增值稅發票既申報抵扣又申報退稅、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采購國産裝置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回已退稅款,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稅管理事項,比照出口退稅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24号: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要點: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為進一步支援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現将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對企事業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

  三、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後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适用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政策,具體為: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企事業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條規定的房産稅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後出具。

  四、本公告所稱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公告所稱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标準為:企業在開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10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财政、稅務部門,可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對本地區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調标準。

  五、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稅務部門應加強資訊共享。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将本地區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以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并将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予以公布并動态更新,共享資訊具體内容和共享實作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共同研究确定。

  六、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将不動産權屬、房屋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08〕24号)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同時廢止。

财 政 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1年7月15日

财稅〔2021〕51号: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

要點:兩部門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國鐵集團增值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一)、《國鐵集團增值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二)、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名單請見下文附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現将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有關内容通知如下:

一、鐵路運輸企業

(一)對《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财稅〔2020〕56号)附件1《國鐵集團增值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一)》,增補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機構。

(二)對《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财稅〔2020〕56号)附件2《國鐵集團增值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二)》,增補、取消、變更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

上述增補、變更的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1、附件2列明的彙總納稅時間、變更時間起,按照财稅〔2020〕56号檔案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取消的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取消時間起,不再按照财稅〔2020〕56号檔案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航空運輸企業

對《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航空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的通知》(财稅〔2020〕30号)附件《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名單》,增補、變更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機構。

上述增補、變更的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3列明的彙總納稅時間、變更時間起,按照财稅〔2020〕30号檔案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附件1:國鐵集團增值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一)

附件2:國鐵集團增值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二)

附件3: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名單

稅務總局 财政部

2021年9月5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4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

要點:機關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納稅人)适用增值稅減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更好地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開展好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精簡享受優惠政策辦理流程和手續,現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機關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納稅人)适用增值稅減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二、納稅人适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應當在首次申請增值稅退稅時,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後續申請增值稅退稅時,相關證明材料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複提供,僅需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并在退稅申請中說明有關情況。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後首次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三、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不再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的,應當自不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的當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稅優惠。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20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

要點: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稅、消費稅分别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申報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1〕14号),現将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稅、消費稅分别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啟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适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件1-附件7),《廢止檔案及條款清單》(附件8)所列檔案、條款同時廢止。

1.《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适用)》 及其附列資料

2.《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适用)》 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

3.《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 及其附列資料

4.《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 及附列資料填寫說明

5.《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

6.《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

7.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

8.廢止檔案及條款清單

2021年7月9日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40号: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要點: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為推動資源綜合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将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本公告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産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産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其中,加工處理僅限于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實體性狀的簡單加工。

(二)納稅人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台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

3.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台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并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三)各級财政、主管部門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給予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納稅人财政返還、獎補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二、除納稅人聘用的員工為本機關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資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稅外,納稅人發生的再生資源回收并銷售的業務,均應按照規定征免增值稅。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産的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一)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标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在境内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适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機關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内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征點的業務。

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納稅人應當取得上述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産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規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納稅人應當取得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購入再生資源成本÷當期購進再生資源的全部成本)。

納稅人應當在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銷售收入後,計算可申請的即征即退稅額:

可申請退稅額=[(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适用稅率-當期即征即退項目的進項稅額]×對應的退稅比例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發票開具相關管理工作,納稅人應按規定及時開具、取得發票。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台賬,留存備查。台賬内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機關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号、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内容的,無需單獨建立台賬。

3.銷售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不屬于發展改革委《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4.銷售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不屬于生态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産品或重污染工藝。“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産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标注特性為“GHW/GHF”的産品,但納稅人生産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産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生态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态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範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别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1)因違反生态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2)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标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并在書面聲明中如實注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未提供書面聲明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标準和相關條件的當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後,出現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情形的,自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6個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内發生兩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的情形,自第二次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36個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相關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确認違法或者确認無效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重新申請辦理退稅事宜。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将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别号、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名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在對本地區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公示前,應會同本地區生态環境部門,再次核實納稅人受環保處罰情況。

四、納稅人從事《目錄》2.15“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5.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5.2“污水處理勞務”項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選擇适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一經標明,36個月内不得變更。選擇适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滿足本公告“三”有關規定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标準和相關條件,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五、按照本公告規定單個所屬期退稅金額超過50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退稅完成後30個工作日内,将退稅資料送同級财政部門複查,财政部門逐級複查後,由省級财政部門送财政部當地監管局出具最終複查意見。複查工作應于退稅後3個月内完成,具體複查程式由财政部當地監管局會同省級财稅部門制定。

六、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納稅人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納稅申報、發票開具、即征即退等事項的管理工作,保障納稅人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納稅事項。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

《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财稅〔2015〕78号)、《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術标準和相關條件”外同時廢止,“技術标準和相關條件”有關規定可繼續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适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新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執行。 

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已處理的事項,如執行完畢則不再調整;如納稅人受到環保、稅收處罰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時間超過6個月但尚未執行完畢的,則自本公告執行的當月起,可重新申請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受到環保、稅收處罰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時間未超過6個月,則自6個月期滿後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請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附件: 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

2021年12月30日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37号: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保險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要點: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境内機關和個人發生的兩項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标的的産品責任保險、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标的的産品品質保證保險。

現将出口貨物保險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境内機關和個人發生的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

(一)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标的的産品責任保險;

(二)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标的的産品品質保證保險。

二、境内機關和個人發生上述跨境應稅行為的增值稅征收管理,按照現行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2021年12月22日

作者:中華會計網校·稅務網校整理釋出,轉載請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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