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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克卡瓦血屋之謎是紐西蘭知名度最高、最離奇的兇案、懸案(2)

作者:小陳同學su

首先,控方提出的謀殺動機過于牽強。沒有幾個人會因為青少年時代一次不成熟的戀情,而在十多年後對昔日戀人心生怨恨到要以謀殺終結。相比珍妮特和大衛的結合時間1966,托馬斯更是早在1964年就已經和費雯結婚,并且婚後生活幸福。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嫉恨。 同時,雖然托馬斯最近的經濟狀況确實不佳,但是殺死克魯夫婦對托馬斯的财務問題卻沒有絲毫本質上的幫助。

其次,是不在場證明。 辯方律師表示,托馬斯的妻子費雯可以為丈夫提供不在場證明。在警方判定的案發時間6月17日夜晚,費雯證明托馬斯從來未曾外出,但警方卻不願采信。(PS:還有一名不在場證人是托馬斯家當時的租客,他應該是有上庭作證的。但沒找到他的證詞……)

最後,警方沒有充分考慮其他嫌疑人的犯罪可能性:

1.珍妮特的父親萊納德.登勒。 辯方律師指出,相比自己的當事人,萊納德更具有犯罪動機,并且能從克魯夫婦死亡中獲益。同時,警方在自己的早期調查報告中特别指明了萊納德是警方在案發後最主要的嫌疑人,并且在報告中強調了萊納德在案發後種種反常行為。

2.另一把具有兇器嫌疑的.22步槍擁有者:露絲.艾瑞。警方提供的證據中,始終無法排除露絲.艾瑞的.22步槍作為兇器的可能性。現在的疑似兇器依然是唯二,而不是唯一的。

辯方律師由此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可能性,也就是本案的第三種假設理論:露絲.艾瑞(Ruth Eyre)謀殺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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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電線證物與大衛.哈維.克魯屍體上的電線的比對情況

露絲.艾瑞(Ruth Eyre)謀殺理論: 辯方律師指出,露絲.艾瑞十多歲的兒子(因當時未成年,隐去姓名)一直喜歡背着家中那把.22步槍在各處農場遊蕩。這點在整個普克卡瓦衆所周知。這個男孩内向,沉默,對各個農場的情況了如指掌。如果他與克魯家夫婦産生交集也并不讓人驚訝。如果他在6月17日夜晚因為某種原因出現在克魯家,同樣符合邏輯。

克魯夫婦很可能在17日晚上款待了這個當地男孩。但是晚餐後,雙方因某些原因而關系緊張起來。這個“某些原因”導緻了以下兩種可能結果:

A.内向的露絲.艾瑞家男孩一時激憤,猝然持槍射死了克魯夫婦,之後跑回家中向自己母親求助。露絲.艾瑞為隐瞞自己兒子的罪行,處理了克魯夫婦的屍體,期間還照顧了18個月大的羅切莉幾天,并在19日那天上午,被目擊者羅迪克見到出現在克魯家前院的台階上。

B.在克魯夫婦家受了委屈的男孩跑回家向自己母親申訴。露絲.艾瑞愛子心切,跑去與克魯夫婦理論。雙方言語不合,露絲.艾瑞一時失去理智,取過兒子身上背着的.22射死克魯夫婦,之後沉屍,照顧羅切莉,并被目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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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軸兩端曾被切割掉

辯方律師特别指出,露絲.艾瑞家男孩整日遊蕩于當地各個農場。他知道托馬斯家舊物倉庫裡的輪軸,并在血案後為幫助母親處理屍體,找來托馬斯家的輪軸和電線作為沉屍工具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

在案發前,這個男孩在其他農場取走一些不引人注目的東西并不會惹起别人懷疑。他能在夜間進入克魯家屋内也符合邏輯。歸根結底,隻是因為所有人依然将他當做一個孩子看待。而這點,正是警方之前一直所忽略的。

檢方立刻指責辯方的理論相當無知。露絲.艾瑞已經被目擊證人羅迪克指認,不是19日出現在克魯家的神秘女人。

辯方迅速反駁了這一指責,因為按照警方的理論,費雯.托馬斯應該就是那個神秘女人。但是在警方指認程式中,目擊證人羅迪克同樣否定了費雯。 檢方馬上回應,那是因為羅迪克之前就認識費雯.托馬斯(警方在10月30日的指認之前不知道雙方有過交集). 辯方對檢方的以此作為反擊依據感到可笑。

辯方向法官和陪審團指出,目擊證人羅迪克是主動向警方報案,提供了神秘女人這條線索。檢方現在暗示羅迪克因為認識費雯.托馬斯而使指認結果存疑,這點非常荒謬。辯方質問檢方,如果羅迪克因為認識費雯而作假證,那麼一個疑問是,既然羅迪克知道神秘女人就是費雯,而他又有意幫費雯.托馬斯隐瞞,那羅迪克為什麼還要向警方報案,聲稱在19日見過一個神秘女人出現呢?

檢方要求辯方注意一個事實,就因為羅迪克否決了費雯是神秘女人的可能性,是以檢方并沒有以同謀罪共同起訴費雯.托馬斯。檢方同時提醒辯方,這是一場關于阿瑟.托馬斯謀殺克魯夫婦的審判,而警方的各種證據将兇手身份隻指辯方的當事人托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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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證物登記冊(部分)

檢方的證據包括:

首先是動機:嫉妒。包括被告托馬斯與珍妮特在過去的瓜葛,以及相比大衛.克魯夫婦的财富,托馬斯現在财政上的困窘。

然後,控方向法官和陪審團指出以下事實:

1.捆綁在大衛.克魯屍體上用來沉屍的輪軸,确認來自于托馬斯農場。

2.取自托馬斯農場的電線,經檢驗确認與大衛.克魯身上捆縛的電線符合,而與其他任何家庭取樣的電線不符合。控方特别指出,這個“任何人”包括曾經的第一個嫌疑人---珍妮特父親萊納德家的電線,也包括另一把.22的所有者露絲.艾瑞。

3.兩名被害人頭部子彈的膛線痕迹測試表明,有2把.22步槍不能排除嫌疑,其中一把屬于阿瑟.托馬斯。而萊納德.登勒沒有.22口徑來複步槍。

4.在10月27日由警探帕克斯在現場發現的一枚彈殼---證物350,經鑒證是.22子彈彈殼。反複測試表明,這枚彈殼隻能是由托馬斯的.22射擊後彈出。這枚彈殼具有唯一性,完全排除了露絲.艾瑞的.22來複步槍。

控方最後指出,阿瑟.托馬斯就是用這發子彈終結了一名被害者的生命。 控方觀點和證據簡單直接,且強有力的多。辯方在這方面幾乎無法招架。 1971年3月2日,阿瑟.阿蘭.托馬斯被認定雙重謀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

入獄後的托馬斯始終宣稱自己的無辜。他随即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結果卻于1971年6月18日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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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6月18日上訴法院判決(部分)

托馬斯上訴失敗後不久,他的妻子費雯.登勒由于不堪當地居民的不斷壓力和騷擾,宣布于阿瑟.托馬斯離婚。 雙重的打擊幾乎要将阿瑟.托馬斯壓垮了。但是關鍵時刻,他的父親老托馬斯(A.G.Tomas)卻始終堅信着自己兒子的清白。老托馬多方奔走,執着地繼續尋求重審機會。

(編者按:如果你以為本案到此就結束了就太圖樣圖森破了,看看進度條,本案最精彩的部分才剛剛開始!)

這時一個關鍵人物的出現,給托馬斯父子帶來了一線生機。派特.布斯(Pat Booth)是奧克蘭星報的專欄作家。作為普克卡瓦血案的長期跟蹤報道者,他始終對最終的判決結果存疑。在老托馬斯各方奔走之際,他一直關注着上訴的最新動态。當托馬斯的上訴被駁回後,他最終向老托馬斯伸出了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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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克蘭星報的專欄作家、記者派特.布斯

派特.布斯募集資金,成立了托馬斯案的民間上訴委員會。他們重金聘請了維瑟(P.G. F. Vesey)作為阿瑟.托馬斯的新律師,并由維瑟上司這個上訴團體,多方收集新的證據,向上訴法院提起新的訴訟。

1972年6月2日,維瑟(P.G. F. Vesey)在掌握了大量新證據後,再度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他宣稱自己當事人阿瑟.阿蘭.托馬斯是無辜的。警方調查充滿漏洞,刻意忽視多方有利于自己當事人的疑點。

在漫長的等待後,姗姗來遲的聽證會在1973年2月6日到15日之間進行。1973年2月26日,上訴法院的裁決推翻了一審結果,本案被發還奧克蘭高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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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2月26日上訴法院裁決(部分)

1973年3月26日,在一審判決2年後,阿瑟.阿蘭.托馬斯再度站上被告席,等待着自己命運的轉機。

作為阿瑟.托馬斯新的辯護律師,維瑟(P.G. F. Vesey)在二審的一開始,還是将焦點放在了犯罪動機上。關于犯罪動機的駁斥相比一審并沒有多少新意。但是證人巴爾(Mr J. Barr)這次在辯方的努力下,被允許出庭作證。

要知道在一審時,巴爾(Mr J. Barr)是不被允許作為證人作證的。而其中的原因就是,警方指出巴爾雖然是阿瑟.托馬斯1965年在BarrBrothers Limited施肥公司工作時的雇主,但同時也是他的童年死黨。巴爾的證詞不應該被采信。

那麼巴爾的證詞到底能說明一些什麼問題,以至于檢方要提請法官拒絕他出庭作證呢?巴爾的證詞主要是三點:

1.阿瑟.托馬斯在1965年5月28日之後辭職。他的辭職時間在克魯夫婦搬入Chennell Estate農場的一年前。

2.阿瑟.托馬斯在1965~1970之間唯一一次重回Barr Brothers Limited工作,是一天的短工。時間在1967年的某日,但雇主不是克魯夫婦農場。

3.Barr Brothers Limited公司最後一次被克魯農場雇傭是在1966年6月。之後再沒有被克魯夫婦的ChennellEstate農場雇傭過。

巴爾的證詞全面反駁了前面警方關于---“阿瑟.托馬斯三次關于是否在克魯夫婦農場工作過的證詞前後不一,進而證明阿瑟.托馬斯有意隐瞞曾經見過大衛.克魯,掩蓋其熟識克魯農場情況”---這一觀點。

當然,辯方律師維瑟(P.G. F. Vesey)之是以需要巴爾的證詞,除了駁斥之前警方通過這三份前後不一證詞而強加的不利證據外,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因為阿瑟.托馬斯如果是1970年6月17日案發當晚的兇手,那麼他勢必對室外的地形和室内布局了如指掌,同時還需要确信備用鑰匙是在後門地毯下。但現在證人巴爾(Mr J. Barr)的證詞已經完全排除了這種可能性。而在排除了這些可能後,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阿瑟.托馬斯是如何做到熟悉克魯家的一切内外環境的。

但是,如果你以為辯方律師維瑟僅僅是想讓托馬斯從“百葉窗外狙殺理論”中跳脫出來,那你就錯了。

維瑟的心足夠大。他在庭上真正想做的,是去證明所謂的“百葉窗外狙殺理論”徹頭徹尾就是一場幼稚低劣的推理秀。這個近似于地攤文學産物的理論根本就不成立。

維瑟指出,按照百葉窗外狙殺理論,兇手能在百葉窗外射殺坐在客廳扶手椅上的大衛.克魯必須取決于以下幾點:

1.百葉窗的上半部分必須完全打開。

2.上半部分的氣窗必須完全打開。

3.廚房與客廳之間的滑動拉門必須完全打開。

4.大衛.克魯當時所坐的座椅必須在氣窗與拉門的同一視野範圍内。

那麼在合理懷疑的範疇内,辯方律師維瑟反問檢方檢察官莫裡斯(Mr Morris),這些“必須”是否真的同時成立呢?現在,讓我們來看看這些“必須”都是警方基于什麼證據來得到的。

答案是現場照片。現場照片顯示了廚房中間窗戶的百葉窗被完全拉起,上方氣窗打開,滑動拉門打開和大衛.克魯的扶手椅位置。 但是維瑟尖銳的指出,還有一張現場照片被警方無意,但更可能是有意的忽略了---後門的紗窗門同時是完全向着屋外打開的。 那麼這扇紗窗門在照片中處在什麼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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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着的百葉窗和紗窗門

很明顯,紗窗門的位置完全阻隔了所謂的百葉窗外狙殺理論中,阿瑟.托馬斯的固定射擊位置。在這個位置,阿瑟.托馬斯如何做到警方推斷的“兇手後腳蹬住女兒牆,前腳踩上窗台。這樣可以将兇手的上身支撐起來,足以清晰的觀察到屋内的情況。并将步槍槍管穿過敞開的氣窗射擊?要是所有的現場情況真的都按照現場照片來推斷,那阿瑟.托馬斯根本不可能完成百葉窗外狙殺。

如果,檢方現在要開始假設後門紗窗門位置很可能是由于風力或其他影響,在案發後的18~22日間發生了變化? 那麼百葉窗,氣窗,滑動拉門在現有照片中的位置則都應該被合理懷疑。

維瑟甚至找到了一名證人---達格(Mr Dagg),是克魯夫婦住宅附近的鄰居。達格告訴法官與陪審團,他在1970年6月22日上午路過克魯家後院時,看到後門的紗窗門朝着門外台階處的一圈磚砌女兒牆方向完全打開。

維瑟随即指出,自己有證人證明後門的紗窗門确實在照片顯示位置,進而否定了百葉窗外狙殺理論中的射擊點。雖然,這名證人的目擊證詞是在22日早晨,但卻依然比22日下午警方到達現場後,驗證拍照的時間要早。而警方又有什麼證據證明他們自己的那些“必須”條件呢? 維瑟自問自答的告訴陪審團,警方其實也是有證人的。比如萊納德.登勒。

證據顯示,死者之一珍妮特.克魯的父親萊納德.登勒曾在案發現場指出,沾有大量血漬和大衛.克魯腦組織碎塊的那張扶手搖椅并不在萊納德印象中,該扶手椅原來該在的位置。

辯方律師維瑟指出,這是不是能說明真正的兇手在謀殺克魯夫婦後曾布置過現場,特意挪動了扶手搖椅的位置?而按照萊納德的證詞,扶手搖椅的原來位置并不在百葉窗外狙殺理論假設的射擊視野範圍内。維瑟接着挪揄的表示,這個證人的證詞顯然不符合警方的“百葉窗外狙殺理論”,是以警方自然而然的選擇就是看不見。

維瑟随即又打出了另一張更具說服力的牌。假使現場的一切狀況都無條件的按照警方的推斷成立,托馬斯是否能夠完成謀殺? 維瑟不容置疑的指出,這依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維瑟迅速抛出一個觀點。警方在進行這段無比幼稚且漏洞百出的狙殺理論前,從來就沒有想過,要去真正考慮一下案發當晚的天氣情況。

根據當地氣象記錄,甚至可以由所有普克卡瓦當地居民來作證,1970年6月17日晚間是一個陰冷,潮濕,刮着大風的冬夜(紐西蘭在南半球,6月是冬季)。

首先,從被害者大衛.克魯的角度來看。 一個人在寒冷潮濕大風的冬夜裡将廚房氣窗完全打開,然後坐在客廳的椅子上,正對着距離窗戶數步遠的風口吹風的幾率有多大?更合乎情理的判斷是不是應該傾向于氣窗當時是關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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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瞰克魯農場

然後,從屋外的狀況來看。女兒牆的寬度僅僅隻有4英寸,而窗台與女兒牆距離至少有33英寸。在當時的天氣情況下,女兒牆與窗台肯定是極度濕滑。被認為是兇手的托馬斯如果要按照警方的理論完成狙殺,那麼他的身手必須異常矯捷。需要做到在雙腿前後叉開33英寸的前提下,依靠兩處狹窄濕滑的着力點來保持整個身體的平衡。同時他可能還需要自行打開氣窗,将槍管伸入窗内,瞄準射擊。

在整個過程中,還必須忽略在準備射擊期間,可能産生的噪音。比如攀上窗台時發出的聲響;槍管在探入視窗時碰撞到窗框的聲音;以及瞄準時槍身還不能被風吹動的窗戶玻璃敲擊到。很明顯,異常的響聲勢必會讓坐在正對着視窗扶手椅上的大衛.克魯有所察覺而起身察看,進而離開扶手椅。

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警方在9月23日模拟重組現場時用了十數次才完成這一射殺過程,并且所選這天的天氣情況恰恰是無風晴朗。而托馬斯則需要在極度惡劣的條件下,一次性完成整個射殺過程,期間沒有任何重新嘗試的機會。這種幾乎是不可能完成任務的成功性到底有多少?

一名來自軍方的專業人員在庭上作證,普通人在上述條件下根本無法做到。 辯方律師維瑟最後擺出自己的觀點,阿瑟.托馬斯不可能完成“百葉窗外狙殺理論”,而百葉窗外狙殺理論本身也不存在。維瑟在總結時,在庭上向陪審團提出一個問題:一個錯誤的謀殺方式推論,能夠指向一個正确的兇手嗎?

千瘡百孔的百葉窗外狙殺理論,明顯動搖了所謂阿瑟.托馬斯謀殺理論的真實性。與之相對,辯方律師維瑟卻在庭上抛出了又一個嶄新的理論。 這個新理論,其實更可能是為阿瑟.托馬斯民間上訴委員會的發起人派特.布斯(Pat Booth)一直以來秉持的理論。

這個理論後來更是被這位奧克蘭星報的專欄作家作為核心觀點,闡述在其撰寫的一本關于本案的新書---無法可依(ABC of Unjustice)裡。 于是,關于本案的第四種理論,終于在二審的法庭上閃亮登場了。這個理論被叫做---珍妮特.麗羅伊.登勒(Jeanette Lenore Demler)謀殺自殺理論。 這個理論顯而易見的核心觀點就是:珍妮特.克魯在1970年6月17日那個冬夜謀殺了自己的丈夫,然後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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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特.布斯撰寫的關于本案的其中一本書

根據辯方律師維瑟的描述,事實應該是這樣的:

克魯夫婦的婚姻雖然在表面來看幸福美滿,但事實上兩人的感情并不如人們眼中那樣和諧。珍妮特.克魯其實一直都飽受自己丈夫大衛.克魯的虐待。當珍妮特在丈夫的暴力陰影下忍無可忍時,慘劇就此發生。

1970年6月17日夜,再也無法忍受下去的珍妮特在自家的客廳内猝然發難,射殺了自己的丈夫大衛。之後,驚慌失措的珍妮特打電話找來了父親萊納德,幫助自己處理屍體。是以,萊納德.登勒其實的确涉及其中。但卻并不如警方之前猜測的那樣是兇手,而是幫兇。 萊納德幫助自己的女兒珍妮特在17日~22日之間處理了大衛的屍體。期間,珍妮特自己依然躲在自己的住所照顧着自己18個月大的女兒羅切莉。

但是,或許是殺人後的恐懼?内疚?又或許是對自己未來的絕望?珍妮特在22日前的某一天,最終選擇了在自己家中飲彈自盡。 當處理完屍體的萊納德回到女兒家中時,發現自己的女兒珍妮特卻自殺身亡了。于是無奈的萊納德為了掩蓋珍妮特謀殺後自殺的事實真相,隻有将自己女兒珍妮特的屍體如法炮制的棄屍于懷卡托河。僞造成兩人同時被謀殺後毀屍滅迹的假象。

普克卡瓦血屋之謎是紐西蘭知名度最高、最離奇的兇案、懸案(2)

派特.布斯(左)在與阿瑟.阿蘭.托馬斯的父親老托馬斯(中)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