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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社會,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族組織一直占據着重要地位

作者:橘右京下的希望

在中國傳統社會,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族組織一直占據着重要地位。随着朝代的更替,宗族組織也越來越制度化、規模化及地域化。尤其是明清以降,宗族組織更為繁盛,而地處皖南山區的徽州更是如此。把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族縮小化便是一個個有血有肉的家庭個體,而這些家庭是建立在一定婚姻形态的基礎上、結合血緣關系而形成的“同居、合産、共爨”的社會個體,這些共祖的社會個體聚集在一起,便形成了一個宗族,是以研究宗族必定離不開對家庭的研究。研究普通家庭可以讓我們更好地把握和了解一個家庭的日常生活及倫理關系。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在浩如煙海、汗牛充棟的徽州家譜中,凡是有家規、家訓的譜牒中,必定涉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具有強烈宗族意識的徽州社會,特别強調父慈子孝這一美德,要求“父親愛惜兒女、媳婦,必須教訓兒女、媳婦學好;兒女、媳婦要孝順,還要自己學好。父親要做慈父,不要做狠父;兒子、媳婦要做孝子、孝婦,不要做逆子、逆婦”(《績溪縣南關許氏宗譜·叙堂宗譜》卷之八,“家訓”,光緒十五年刻本)。同時,“父之于子,當教之義,方杜其訟,使不緻殒厥家問;子之于父,當笃吾孝弟,修吾言行,不緻虧體辱親”(《周氏重修族譜正宗》卷一,“宗訓”,康熙年間修)。在五倫中,雖然是君臣當首,但對普通百姓來說,父子這一倫更顯得重要一些,更加貼近生活,貼近實際。在徽州傳統社會裡,雖然強調父慈子孝,但更側重于子孝,對子女的言行舉止規定得異常嚴格。在這種觀念的指導下,徽州社會要求子女必須“凡父母在,每事咨禀後行,毋得徑情直遂。受命必記,佩畢則反命。父母有過,必婉辭幾谏,俟改而後止,不得直言以顯親過,緻觸其怒”(《曹氏宗譜》卷一,“旺川家訓十則”,民國16年旺川敦叙堂木刻活字印本)。子女每事必先禀明父母,得到允許後方可行事,不可任性妄為,反之則為不孝。即使父母有過錯,作為子女的也不能直接說出,而是婉辭幾谏,以免觸怒父母。表面上看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極為不平等,但對徽州家庭來說卻無可厚非。家長處在家庭的核心地位,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子女中若有“父母之恩,欲報罔極,乃有博弈、縱飲、好貨、私妻,夙夜既忝所生,朝夕不顧親養,甚且婦姑不悅,反唇相稽,此等逆子、悍婦,一經投紙入祠,即行黜革”(《績溪縣宅坦龍井胡氏宗譜》卷首,“祠規”,民國10年刊本)。當然,權威是相對的,賦予家長權威的同時必定也有一定的限制,“至若子固當孝,親亦宜慈,産多斃女,貧困鬻男,豈非左計?為父母者,如有此事,衆共辱之”。由此可見,盡管徽州社會對父母溺女、鬻男的事情做出衆共辱之的處罰,但相比較對逆子、悍婦的黜革處罰,可謂是輕之又輕。在家庭生活中,家長在擁有權力的同時也承擔着相應的義務。父母有義務對子孫“從幼教之以明人倫,訓之以義敬讓,出入門戶及即席飲食,必先後長”(《重印新安大阜呂氏宗譜》卷五,“桑園祭祀規”,民國24年德木堂木活字重刊本)。父母教育子女明人倫、懂敬讓。除此之外,徽州家庭也特别注重父母的言行舉止,認為“家長總治一家之務,必須謹守禮法,為家人榜樣。不可過剛,不可過柔,但須平恕容忍,視一家如一身”(《歙縣潭度考裡黃氏家譜》卷四,“家訓”,雍正九年刻本)。同時父母也須做到“治家當至誠無僞,至公無私,一言不可妄發,一事不可妄為”。這就要求父母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要嚴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則,為子女樹立典範。在處理家庭事務的過程中要注重容忍,不可太過強硬,又不可太過柔和。父母在處理家庭關系時必須要至誠、至公,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不要以一時的徇私而使子孫深受其害。

盡管傳統的徽州家庭對父母的言行舉止有所規範,但更多的是側重于對子女的孝道要求。子女作為家庭成員中重要的一部分,對其要求無外乎是“夫人為子之道,莫大于寶身全行,以顯父母”。在素有“東南鄒魯”之稱的徽州,孝順父母可謂是每個宗族都會嚴格要求子孫必須做到的事情。當然“人子事親,生養死葬,兩者其大端也”。作為子女,應當時常想到自己從何而來,念父母撫養之艱辛。子女“事親當盡心奉養,其四季衣衾,均須制備;三時飲馔,務要精潔”。在日常生活中,子女須“凡事必體父母之心,父母或不欲明言,人子當先意承志。自以為孝,便是不孝。自知其不孝,便當竭力盡孝”(《婺源縣濟陽江氏宗譜》卷十,“家訓”,民國4年修)。在父母與子女交往過程中,難免會有犯錯的時候,子女對父母的過錯不應直言不諱地指出,而是“父母有過,不能幾谏,使父母陷于不義,亦是不孝”,通過嚴格要求子女的孝道來達到父系家長在家庭中的絕對權威。子女若犯有“悖逆不孝,其罪最大,而父母在,又不能逐出,姑從寬,由分長、族長捆入祠堂重責,悔悟即已。倘終父母之世,曾不悔悟,于其父母沒後,即将此子逐出境外,革去祠胙,生前死後,永不歸宗”(《績溪縣梁安高氏宗譜》卷十一,“家法”,清光緒刊本)。盡管徽州社會對子女孝的要求異常嚴格,但其中也透露出一絲絲的人情味,對于那些忤逆父母的,倘若父母健在,便會對其從寬處理,雖然也入祠堂重罰,但畢竟沒有嚴重到逐出境外、革去祠胙的程度,而是給以悔過的機會。倘若父母辭世,仍無悔過之心,将從嚴處理,毫無情面可講。作為孝道的另一大端——死葬而言,子女亦有義不容辭的義務。死後入土為安的觀念早已深深地紮根在徽州人的腦海中,子女在父母離世後,必定為其精心選擇風水極佳的寶地“築墓隴,是以藏其體也”(《古歙義成朱氏宗譜》卷首,“祖訓”,宣統二年刊本)。不僅如此,子女還須“緻慕于本堂,遇父母、舅姑陰壽,男追慕于堂,女追慕于室”(《歙縣潭度孝裡黃氏宗譜》卷四,“家訓”)。

在父母與子女關系中,最為棘手的要數繼母與子女、繼父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在徽州傳統社會裡,繼母的出現與過繼現象的發生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了,然而當繼母或繼父出現在一個家庭的時候,原本簡單的家庭關系就變得複雜起來,在處理互相關系時也就變得格外小心翼翼。就繼母與子女的關系而言,子女在面對繼母時或多或少會有點不适應,再說“事繼母難于事生母,以其毛裡不屬,愛有差等故也”(《婺源縣濟陽江氏宗譜》卷十,“家訓”,民國4年修)。站在子女的立場來說,當一個陌生女子出現在家庭生活中,而且還是以母親的身份,這未免有點尴尬。以孝道去侍奉繼母要遠比侍奉生母難得多,稍有不慎便招惹來是是非非,但在徽州這樣人倫意識強烈的沃土上,面對這種難事,子女隻需以善事相待繼母,就會有“無不可化之親”。然而,在家庭生活中,繼母未必都能知書達理、關愛子女,縱使“母雖懷毒,父雖偏愛,尤當委屈承順,不得生念失禮。蓋父母雖不慈,子不可以不孝也。違者,量情輕重,議罰”(《歙縣環山餘氏宗譜》卷一,“家規”,民國6年修)。可見徽州對孝道的重視程度,同時也反映了徽州社會對家庭子女孝的嚴格限制。

在傳統社會裡,無後是一個很難讓家庭接受的事情。在徽州,當一個家庭出現絕後的情況時,他們就會采取一些措施來補救,其目的是承接宗祧,綿延後代。正是有這種需要,過繼這一徽州人所能接受的方式就應運而生。所謂過繼就是在一個家庭支派出現斷裂,後繼無人的情況下,從近親或者他姓中尋找男丁來承接本支宗祧,繼承家業以及延續本支香火,使之後繼有人。徽州對過繼的要求特别嚴格,過繼往往不能被這個家庭的意願所主導,而是上升到宗族的層次,過繼男丁人選幾乎被宗族壟斷,必須符合宗族的規定,過繼才能順利進行。立繼有“應繼”和“愛繼”之分,“照例立繼,先擇親房昭穆相當者,謂之應繼。親房若不得其人,或有其人而不肖,則擇遠房賢能者,謂之愛繼”(《澗州許氏宗譜》卷十,“祠規”,民國3年追遠堂木活字本)。立繼的産生随之而來的是過繼男丁的權利與義務。過繼而來的男丁有權利繼承該家庭的财産。然而對于繼産的處理,應繼和愛繼也有明顯不同,對應繼而言,無論财産有無,都應該承繼;而愛繼卻不同,它必須視财産的厚薄,酌貼本生父若幹。一貼之後,本生父就不得再幹預繼産。然而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定會有相應的義務。過繼而來的男丁,必須視繼父母為親生父母,要如親生兒子一般贍養繼父母,承擔起“生養死葬,開枝散葉”的義務。

夫妻之間的關系

“夫婦之際,人倫之始。夫以義帥婦,婦以禮從夫,以端五倫之本。”夫婦作為家庭的重要締造者群組織者,在家庭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夫婦關系如何影響着一個家庭的興衰成敗。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丈夫對妻子應該有仁義之情,妻子對丈夫應以禮相待,以相敬如賓來共同營造家庭和睦的氣氛。由于受到獨特的地理環境的影響,傳統的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很難在徽州實行。地少人稠的現實環境迫使徽州男子出外經商,這樣一來,家裡的一切負擔就全落在留守家鄉的婦女肩上,她們不但要從事生産,還要承擔着孝順舅姑、教育子女的責任。徽州家庭婦女,“勤勤家計,不遺餘力,日鳴三号而起,夜課女工不休,甚而達旦”(《歙北徐氏皇呈家譜》卷十三,乾隆三年修)。她們通過辛勤的勞作來改善生活條件,提升家庭經濟實力。在徽州六縣,婦女幾乎是田間勞作的主力軍,如在歙縣“婦女亦事粳鋤……辛勤所得,聊以饔飨”(《歙縣志》卷一,“風俗”,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

縱然徽州家庭婦女有家規限制,但難免也會有潑婦、悍婦之類。潑婦、悍婦的出現嚴重影響着一個家庭的和睦。“家之揆,必起于婦人,故婦人之言不可輕聽。苟輕聽婦言,而不察理之是非,則将起釁紛争,視至親如陌路。”(《績溪積慶坊葛氏重修族譜》卷三,“家訓”,嘉靖四十四年刻本)當然,婦人的潑悍,其責任不完全在婦人一人,關鍵還是在于作為一家之主的丈夫身上,“婦人懷嫉妒之情,丈夫有沉惑之僻,家世之敗壞,起于婦人之長舌,而瀾于丈夫之沉惑”(《休甯商山吳氏宗法規條》卷一,明抄本)。針對此種現象,徽州家庭采取“刑妻”的方式來規範婦人的一言一行。徽州家庭特别重視對婦人的管教,要求丈夫嚴格限制妻子,“凡一言一行,不可苟且,不可溺枕席之私,以養驕惰妒傲之性,必教以孝事舅姑、和待妯娌、禮于親族”(《荊州明經胡氏誠修宗譜》卷一,“祖訓十三條”,光緒年間修)。在一家之中,丈夫不僅要以義來待妻子,更要以禮來訓導妻子,教妻子孝事父母、和待鄰裡、禮睦親族。

在傳統家庭生活中,男子永遠占據着主導地位。在處理夫妻關系時,丈夫也始終處于上風。“正家之責,在于男子,四德三從之訓,亦須粗為講明。”(《休甯範氏族譜·族規》,萬曆二十八年刻本)在以夫權為主的家庭生活中,女子一直處于弱勢地位,她們的交際圈受到嚴格限制,“凡尼巫賣媪之流,不可使入吾家。淫祠賽會,婦人不可輕往”(《績溪積慶坊葛氏重修族譜》卷三,“家訓”,嘉靖四十四年刻本)。通過縮小家庭婦女的交際圈,避免其與三姑六婆之流來往,影響其價值判斷。盡管如此,婦人作為家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對家庭生活的影響極為重要,“萬世之始,百福之原,系乎婦人,不可不慎”(《富溪程氏中書房祖訓家規封丘淵源考》,宣統三年抄本)。倘若婦人能夠慎言修德,整容饬工,以貞潔、靜淑居家,以禮待人,其家必興;反之,若以嫉妒之心,驕悍之性情,争長競短,搬弄是非,則家必衰。一個良好的家庭環境,必定是得益于丈夫的義、妻子的禮。

在傳統家庭中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發生,那就是丈夫過早離世,妻子該何去何從。面對如此情況,妻子是去是留是個艱難的抉擇。在徽州,喪偶婦女更多的是選擇留下來。她們選擇留下來也就意味着要接受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折磨,獨自面對孝順父母、撫育子女、恪守婦道的責任與義務,獨自支撐起支離破碎的家庭。徽州家庭以三從四德之道培養婦人的貞節意識,是以在丈夫離世後,妻子守節的現象非常普遍,節烈婦女屢見不鮮,各種貞節牌坊更是林立不窮。這些節烈婦女的事迹得到了朝廷和地方官員的旌表,如“汪氏,名太娥,大畈人,适江灣江振凡,夫膺颠疾,汪相對愈恭,及卒,撫繼守節,兩繼俱殇,性孝,繡翁姑父母像,朝夕禮事之,張令旌焉”(趙吉士:《徽州府志》卷十六,“列女”,康熙三十八年刻本)。徽州婦女能如此節烈,一方面從小受三從四德的教育,另一方面則是受當時徽州社會的大環境的影響。

兄弟之間的關系

多子多福的思想一直深深地紮根在徽州人的腦海中,是以在家庭生活中特别注重生育男丁,男丁一多,必然就有兄弟之分。在特别強調長幼有序的徽州大地,衆多家規中都要求兄友弟恭。從家規家法中不難看出,徽州家庭特别注重兄弟關系,尤其強調在利益發生沖突時,兄弟該如何抉擇都有一定的标準可循。“兄須愛其弟,弟必敬其兄。莫以纖毫利,傷此骨肉情。”(《華陽邵氏宗譜》卷十八,“五倫訓箴”,宣統年間修)兄弟之間不能因為一絲一毫的利益而傷及骨肉情,在利益面前更多的是念及親情,将親情放于第一位。在家譜中不難發現,凡是涉及兄弟關系的必定是雙向的,在要求兄長的同時也規範着弟弟的行為。家法中對兄不友、弟不恭的處罰完全是不對等的,更多地偏向兄長那一邊,“凡有弟不恭兄者,家長當反複告誡,使其醒悟。不悛,則治以家法,甚則鳴于官。若兄不友弟,亦當勸之盡道”(《婺源縣濟陽江氏宗譜》卷一,“家訓”)。當弟弟不恭敬兄長,得到的是家長反複告誡,令其醒悟,若不悛則以家法處置,更有甚者交于官府懲治其罪。然而兄長不友愛弟弟,家譜中就一個“勸”字了事,隻要勸其盡道就可以了,隻字未提處罰的事宜。從這一層面看,對弟弟的處罰要遠比兄長嚴重得多,可見徽州家庭極力維護長幼有序這一原則。

宗族社會是由若幹個小家庭聚集而成的,小家庭是宗族社會的細胞。梳理小家庭的内部關系,更容易解剖宗族社會。家庭關系的一張一弛時刻牽動着宗族的向心力與凝聚力,對家庭内部成員之間關系的把握,有利于弄清楚小家庭

大宗族的關系。家庭結構是随着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徽州家庭保持着獨特的穩定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家規家法規範着家庭成員的日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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