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釋出《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規定》,旨在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推薦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健康發展。
近年來,算法應用在給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動能的同時,算法歧視、“大資料殺熟”、誘導沉迷等算法不合理應用導緻的問題也深刻影響着正常的傳播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給維護意識形态安全、社會公平公正和網民合法權益帶來挑戰。在網際網路資訊服務領域出台具有針對性的算法推薦規章制度,是防範化解安全風險的需要,也是促進算法推薦服務健康發展、提升監管能力水準的需要。
《規定》明确,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排程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使用者提供資訊。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算法推薦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内的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算法推薦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規定》明确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資訊服務規範,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積極傳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傳播違法資訊,應當采取措施防範和抵制傳播不良資訊;建立健全使用者注冊、資訊釋出稽核、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定期稽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資料和應用結果等;建立健全用于識别違法和不良資訊的特征庫,發現違法和不良資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加強使用者模型和使用者标簽管理,完善記入使用者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使用者标簽管理規則;加強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幹預和使用者自主選擇機制,在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資訊;規範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資訊或者傳播非國家規定範圍内的機關釋出的新聞資訊;不得利用算法實施影響網絡輿論、規避監督管理以及壟斷和不正當競争行為。
《規定》明确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使用者權益保護要求,包括保障算法知情權,要求告知使用者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并公示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作機制等;保障算法選擇權,應當向使用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此外,對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和消費者等主體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規定》明确了具體要求,如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應當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應當建立完善平台訂單配置設定、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以及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
《規定》要求,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内通過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填報備案資訊,履行備案手續;備案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内辦理變更手續。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留存網絡日志,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等支援和協助。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算法推薦服務治理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推動算法推薦服務公正公平、規範透明,促進算法推薦服務向上向善,營造更加清朗的網絡空間。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令
第9号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11月16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主任 莊榮文
工業和資訊化部部長 肖亞慶
公安部部長 趙克志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張工
2021年12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推薦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以下簡稱算法推薦服務),适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前款所稱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排程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使用者提供資訊。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算法推薦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内的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算法推薦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提供算法推薦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标準、行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導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務規範、依法提供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資訊服務規範
第六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算法推薦服務機制,積極傳播正能量,促進算法應用向上向善。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應當采取措施防範和抵制傳播不良資訊。
第七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算法機制機理稽核、科技倫理審查、使用者注冊、資訊釋出稽核、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安全評估監測、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制定并公開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配備與算法推薦服務規模相适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撐。
第八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稽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資料和應用結果等,不得設定誘導使用者沉迷、過度消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算法模型。
第九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資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識别違法和不良資訊的特征庫,完善入庫标準、規則和程式。發現未作顯著辨別的算法生成合成資訊的,應當作出顯著辨別後,方可繼續傳輸。
發現違法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資訊擴散,儲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現不良資訊的,應當按照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使用者模型和使用者标簽管理,完善記入使用者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使用者标簽管理規則,不得将違法和不良資訊關鍵詞記入使用者興趣點或者作為使用者标簽并據以推送資訊。
第十一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幹預和使用者自主選擇機制,在首頁首屏、熱搜、精選、榜單類、彈窗等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資訊。
第十二條鼓勵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綜合運用内容去重、打散幹預等政策,并優化檢索、排序、選擇、推送、展示等規則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避免對使用者産生不良影響,預防和減少争議糾紛。
第十三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規範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采編釋出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台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資訊,不得傳播非國家規定範圍内的機關釋出的新聞資訊。
第十四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虛假新增賬號、非法交易賬号、操縱使用者賬号或者虛假點贊、評論、轉發,不得利用算法屏蔽資訊、過度推薦、操縱榜單或者檢索結果排序、控制熱搜或者精選等幹預資訊呈現,實施影響網絡輿論或者規避監督管理行為。
第十五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對其他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礙、破壞其合法提供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正常運作,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争行為。
第三章 使用者權益保護
第十六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使用者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并以适當方式公示算法推薦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作機制等。
第十七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使用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使用者提供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使用者選擇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使用者提供選擇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薦服務的針對其個人特征的使用者标簽的功能。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用算法對使用者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依法予以說明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并通過開發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服務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資訊。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十九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務的,應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充分考慮老年人出行、就醫、消費、辦事等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智能化适老服務,依法開展涉電信網絡詐騙資訊的監測、識别和處置,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
第二十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勞動者提供工作排程服務的,應當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權益,建立完善平台訂單配置設定、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
第二十一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設定便捷有效的使用者申訴和公衆投訴、舉報入口,明确處理流程和回報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并回報處理結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網信部門會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算法分級分類安全管理制度,根據算法推薦服務的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内容類别、使用者規模、算法推薦技術處理的資料重要程度、對使用者行為的幹預程度等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内通過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算法自評估報告、拟公示内容等資訊,履行備案手續。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備案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内辦理變更手續。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内辦理登出備案手續,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收到備案人送出的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内予以備案,發放備案編号并進行公示;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内通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完成備案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式等的顯著位置标明其備案編号并提供公示資訊連結。
第二十七條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第二十八條網信部門會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算法推薦服務依法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整改。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留存網絡日志,配合網信部門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等支援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參與算法推薦服務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隐私、個人資訊和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資訊更新,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通過隐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予以撤銷備案,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資訊更新,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要求辦理登出備案手續,或者發生嚴重違法情形受到責令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予以登出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網信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