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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裡研究院楊建輝:中國民法典應成為數字經濟時代的民法典

1804年的巜法國民法典》,是蒸汽時代的民法典;

1900年的巜德國民法典》,是電氣時代的民法典;

2020年的《中國民法典》,應該成為數字時代的民法典。

數字經濟将對社會經濟生活産生颠覆性影響,民法典應充分反映數字經濟的現實和要求。

阿裡研究院楊建輝:中國民法典應成為數字經濟時代的民法典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民法總則》。

從體例上來說,《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是各分則的“最大公約數”,集中展現了民法典的價值理念,是民法典的“頭部”和“靈魂”。《民法總則》的通過,标志着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取得重大階段性成功。

民事法律規範的法典化,被很多民法學者認為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為提高法制建設水準,編纂民法典成為一項重大立法工作。

編纂民法典,有利于消除民事法律規範間的沖突、沖突,使之成為一個協調一緻的整體,進而有利于守法、司法。

在現階段,編纂民法典,還有利于鞏固市場經濟的各項基本原則,為經濟體制改革服務,如規定所有民事主體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财産權受到平等保護等。

但是,民法典一經制定,由于其很高的效力等級和自洽的邏輯體系,它本身将成為一個獨立于經濟社會發展之外的強大存在,如果相關規定跟不上經濟社會的發展,它的穩定性将變成滞後性,極大地制約經濟社會的發展。

是以,民法典的内容必須應具有足夠的前瞻性,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站在曆史的角度看,中國民法典,如果要像《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那樣,成功總結其所在時代的特征,則應該展現數字經濟的要求,成為數字經濟時代的民法典。

數字經濟将對社會經濟生活産生颠覆性影響

數字經濟,是目前技術、經濟社會發展的最重要趨勢。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基礎,數字經濟不斷成長;本世紀初,雲計算、大資料技術引發了數字經濟的狂飚突進。目前,數字經濟不但徹底改造了零售、批發、社交、搜尋、交通、媒體、娛樂、教育、廣告、金融、旅遊、健康、物流、餐飲等衆多行業和領域,而且正快速向制造業滲透。

據統計,到2016 年底,全球網民數量突破35 億,約占世界總人口的1/2,中國網民數量7.1億,占人口總數的51.7%。近年來,中國數字經濟的增長率都在45%以上;經測算,到2035年,中國數字經濟總量将達16萬億美元,數字經濟滲透率(e-GDP/GDP)将達48%。

未來,随着高端晶片、量子晶片、人工智能、物聯網、工業網際網路、5G、AR/VR、區塊鍊等技術的發展,數字經濟将以更迅猛的速度發展。

數字經濟将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産生重大影響,有的甚至是颠覆性影響。個人的就業、教育、社交、生活、娛樂方式,企業的組織、管理、生産、經營、交易方式,市場運作方式,社會管理方式等等,在數字經濟的影響下,都将出現巨大變化。

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如果不反映這種現實、這種趨勢,就很難成為一部适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典,更遑論成為一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典。

民法典應充分反映數字經濟的現實和要求

就目前數字經濟的發展來看,民法典至少應在以下方面反映數字經濟的現實情況和要求:

第一,民法典應保護、促進數字經濟的創新特性。創新是數字經濟最大特征,沒有創新,數字經濟的生命力也就停止了。數字經濟的創新源于技術創新,如晶片技術、網絡技術、先進算法等,以及在技術創新基礎上形成的商業模式創新。

數字經濟的創新,不但促進生産效率的極大提升,甚至将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人類自身,如AI 技術。為保護、促進創新,在立法理念上,民法典應将促進創新(效率)作為基本價值理念之一;在立法技術上,應努力避免民法典為可能滞後的法律、法規背書,因為創新有時會不可避免地與有些法律、法規、政策産生沖突。應避免滞後的、不合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通過援引民法典、借助民法典的效力阻礙創新。

第二,民法典應重視人工智能可能帶來的挑戰。專用人工智能技術正越來越成熟,在可預見的幾年内将廣泛應用于很多商業領域。一切商業的智能化是未來最重要的趨勢。

未來,人工智能極有可能在很多場景下獨立作出商業決策,不需要人類參與、介入,比如,機器人管家可能根據你的偏好幫你直接采購食品;再比如,由于無人駕駛技術已相當成熟,在不久的将來馬路上跑的很多汽車可能沒有人在裡面。

自由意志是民法典的基石之一,人工智能将越來越嚴重地侵蝕這一基石,民法典應關注由此帶來的各種法律問題。站在更遙遠的将來,如果有一天通用人工智能達到與人腦幾乎相同的智能水準,那麼是否賦予其法律主體地位将會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

第三,民法典應關注平台經濟帶來的新經濟現象。平台是數字經濟最重要的組織形式。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五家公司,蘋果、谷歌、微軟、亞馬遜、臉譜,均是平台企業;亞洲市值最高的前兩大公司,阿裡巴巴和騰訊,同樣是平台企業。

從本質上來說,平台是一種新技術條件下的新協作方式,與傳統企業、公司封閉式的協作方式不同,平台是開放的系統。平台帶來了很多與傳統企業不一樣的新經濟現象,如自然人網店、平台與平台市場參與者的關系等。

民法典應對這些新經濟現象進行合理規範。以自然人網店為例,随着eWTP的落地,自然人網店将不但是國内貿易的民商事主體,還将越來越成為國際貿易的主體。但自然人網店與《民法總則》目前規定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非法人組織等民事主體都有一定的差異。

第四,民法典應規範新型财産關系和人身關系。數字經濟産生了大量新的民事權利客體,如各種資料、個人資訊、各種帳号、網店、遊戲裝備、虛拟數字貨币等等,由此形成大量新型的财産權利和人身權利。如何界定這些新型權利,如何規範其流轉,如何在其受到侵害時予以救濟等等,都是民法典所需妥善解決的問題。

目前來看,《民法總則》似乎對數字經濟的關注有所欠缺。随着數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們有理由期待,在今後制定的民法典合同編、侵權責任編等部分,數字經濟的要求将會得到更充分的反映。

本文出處:暢享網

本文來自雲栖社群合作夥伴暢享網,了解相關資訊可以關注vsharing.com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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