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産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資基礎,但同時也是一種耗竭性的能源,是以必須通過合理的勘查、開發和加工過程方能使其更好的被轉化成礦産品。由于大部分埋藏在地下,必須投入大量的精力,也需要先進的技術手段,也需要相應的法規加以規範。
“ 區域地質調查按照國家統一規劃進行。區域地質調查的報告和圖件按照國家規定驗收,提供有關部門使用。”——《礦産資源法》第23條
“普查、勘探易損壞的特種非金屬礦産、流體礦産、易燃易爆易溶礦産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礦産,必須采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安全措施。” ——《礦産資源法》第26條
我國礦産資源豐富,但所探明的儲量知識總資源量的一部分,是以加大地質勘查投入和工作力度,依法加強對礦産勘查工作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優化礦産資源勘查開發的環境,保障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礦産資源的資源得到充分挖掘和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