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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出台《關于加強民間收藏文物管理 促進文物市場有序發展的意見》

國家文物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

文化和旅遊部 市場監管總局

關于加強民間收藏文物管理

促進文物市場有序發展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物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商務廳(局、委)、文化和旅遊廳(局)、市場監管局(委、廳):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幹意見》和《“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現就加強民間收藏文物管理,促進文物市場有序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範鑒定。建立文物鑒定公益性咨詢常态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博物館、國有文物商店、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等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性咨詢服務,普及文物收藏鑒賞知識。探索建立國家文物鑒定評估管理體系,試點開展文物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規範文物鑒定經營性活動,為民間收藏文物有序流通提供便利服務。

二、加強保護。加大文物保護理論、方法、技術的宣傳、應用,推廣館藏文物保管、修複的先進理念和技術标準,提高民間收藏文物保護水準。支援有條件的國有文博機構發揮自身優勢,為民間文物收藏者提供保管、修複等技術服務,鼓勵社會力量成立文物保管、文物修複經營性機構。

三、鼓勵利用。在保證文物真實性、合法性的前提下,鼓勵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為民間收藏文物舉辦展覽。支援民間文物收藏者開辦非國有博物館,鼓勵開展民間收藏文物資源授權使用和衍生産品開發。健全落實将民間收藏文物捐贈國有文物收藏機關的獎勵制度和稅收優惠政策,允許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冠名館舍等設施,吸納捐贈者參與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

四、引導收藏。實施文物收藏鑒賞知識宣傳普及工程,加強對文物收藏鑒定類出版物、視聽節目和網絡資訊的監管,引導人民群衆樹立正确的文物收藏觀,拒絕非法交易文物。引導全社會挖掘、闡釋、宣傳民間收藏文物的文化價值,培育健康、理性的收藏群體,激發收藏需求,營造理性收藏氛圍。

五、保障流通。明晰文物入市流通條件,加強交易風險提示,充實和完善中國被盜(丢失)文物資料庫,釋出被盜(丢失)文物資訊案件市場警示目錄、禁止交易文物認定指導性标準等政策指引,引導民間文物收藏者和文物經營主體合法交易文物。探索建立民間收藏文物登記交易制度,對文物經營主體自願申報的拟交易文物,不在禁止交易文物範圍的,經相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登記後可入市交易。

六、豐富供給。簡化書畫、古籍、碑帖、家具、民族民俗文物等以傳世品為主體的文物拍賣标的稽核程式。加強對近現代、當代文物的價值認知闡釋,增加市場有效供給。加大文化創意産品開發力度,帶動相關品類文物藝術品流通。指導相關機構定期釋出文物市場交易統計和趨勢分析等資訊指南,引導市場預期,活躍相關細分門類市場供給。

七、促進回流。試點開展文物進境登記工作,積極研究調整促進海外文物回流稅收政策,優化文物臨時進出境管理和貿易便利化服務,發揮自貿試驗區、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示範、綜合保稅區、進口博覽會等重點平台開放優勢,引導鼓勵海外文物回流并向社會提供展覽等公益服務。

八、嚴控流失。加強國家文物進出境稽核機建構設,完善各類别文物出境稽核國家标準體系,防止文物流失,保障國内文物市場供給。對接國際公約和文物來源國相關法律,健全外國文物進境和經營管理制度,規範外國合法文物進境管道。

九、優化購銷。探索降低文物商店準營門檻,優化文物商店在注冊資金、專業人員等方面的設立要求,試點将符合條件的古玩、舊貨市場中涉及文物經營的商戶納入文物商店管理。支援國有骨幹文物商店逐漸改革轉型,培育形成大型文物流通企業。強化文物商店一級市場主管道作用,鼓勵文物商店拓展關聯業務,加快提質更新,探索連鎖經營。

十、做強拍賣。引導文物拍賣企業做好結構調整,通過标準化經營,促進在競争中形成一批市場信譽度高、經營規模大、服務功能強的文物拍賣龍頭企業。鼓勵文物拍賣企業拓展服務領域和服務内容,從事居間咨詢、托付保管、租賃展示等個性化服務。支援具備條件的文物拍賣企業“走出去”,建立具有國際認知度和影響力的中國文物拍賣品牌。

十一、創新業态。支援文物經營主體發展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經營方式,培育線上展示、交易、定制服務等新業态。進一步落實電商平台和平台内經營主體責任,加強對文物網絡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支援文物經營主體延伸産業鍊從事物流、倉儲、展示、保險等相關業務。探索建立文物經營金融服務模式,引導和規範資本參與文物市場創新發展。推動流通經營與鑒定鑒賞、專業教育訓練、展示交流、創意生活、文化旅遊等關聯業态聚集、融合發展。

十二、政策扶持。推動落實文物經營主體享受支援現代服務業、中小企業、文化企業等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制訂完善文物流通、經營、鑒定相關管理制度,完善鼓勵文物捐贈、促進文物回流、扶持業态創新、培養專業人才等各項支援政策。支援制定地方和企業标準,加快制修訂文物鑒定、價格評估、市場交易、運輸保險等管理和服務标準。

十三、人才培養。支援文物經營主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評定。完善文物保護工程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制度,規範文物鑒定從業行為。依托國有博物館等文博機關加大文物鑒定實習實訓,開展文物保護人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發揮行業協會、平台基地等各自優勢,推動産學研用合作培養文物經營管理高端人才。

十四、聯合監管。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構以“雙随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風險監測處置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完善文物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支援保障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的文物市場執法運作機制,健全文物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等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文物流通領域執法協同機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活動。加快建立覆寫文物經營主體、從業人員、收藏群體、鑒定機構以及關聯企業的文物流通領域信用體系和長效機制,營造公平誠信的文物流通社會環境。

十五、部門協同。推動建立文物與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等跨部門合作機制,加強政策協調和監管關聯,完善促進民間收藏文物保護利用、規範文物市場管理的頂層設計和政策措施,及時進行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發揮行業協會在人才培養評價、保護企業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監督等方面積極作用,保障民間文物收藏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文物市場活躍有序發展。

國家文物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遊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2月16日

來源:國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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