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北京首案已生效:比特币“挖礦”違背民法典“綠色原則”

作者:環球網

來源:央視新聞用戶端

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首例比特币“挖礦”委托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宣判,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該案适用民法典第九條“綠色原則”,認定比特币“挖礦”系資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雙碳”目标實作的風險投資活動,違背公序良俗,法院最終判定合同無效,損失自擔。

北京首案已生效:比特币“挖礦”違背民法典“綠色原則”

2020年5月,上海勤鞠公司、北京雲爾公司和堃崟公司簽訂《伺服器裝置采購協定》《項目合作合同》和《雲計算機房專用運算裝置服務協定》。各方約定共同開展比特币“挖礦”活動,由雲爾公司以所有權保留買賣的方式向堃崟公司購買專業運算伺服器(即“礦機”),堃崟公司授權勤鞠公司代為委托雲爾公司托管“礦機”,在雲爾公司付清“礦機”貨款前,“挖礦”所得收益由勤鞠公司代收,如出現網絡故障、停電等生産事故,雲爾公司應及時修複并向勤鞠公司賠償損失。在合同履行期間,案涉“礦機”先後在雲南昭通和内蒙古鄂爾多斯的“礦場”運作,“礦機”生産過程中出現過多次斷電,勤鞠公司是以遭受巨大經濟損失,要求雲爾公司賠償停電導緻的比特币損失33.01424886個,折算後合計人民币530萬元。

該案承辦法官馮甯,系北京市審判業務專家。法官介紹,比特币(Bitcoin)是一種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式計算出來的虛拟貨币,具有去中心化、總量有限、匿名性等特點,是一種結合了開源軟體工程模式、密碼學原理和工作量證明機制的開源程式,參與者在執行特定算法成功後,有機會獲得一定數量的比特币作為獎勵,通過這種途徑獲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稱為“挖礦”。

從行為性質上看,比特币是一種特定的虛拟商品,不具有與貨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礦”本質上屬于追求虛拟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需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

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685台“礦機”日均耗電量達57500餘度,且生産交易環節易威脅金融安全,投機風險突出,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精神相悖,屬于國務院《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等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産業範圍,故“挖礦”相關活動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币“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因投資主體罔顧監管規定、放任風險發生,對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今年以來,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等機構相繼對虛拟貨币“挖礦”活動開展打擊整治,将“挖礦”活動列入淘汰類産業,禁止投資。

本案判決,厘清了比特币“挖礦”行為的風險投資性質,傳達了支援監管、防範金融風險的司法态度,為相關各方權利行使與責任負擔确立了規則,對于引導市場主體理性投資、依法維權、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具有很好的示範意義。

(總台央視記者 冀成海)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