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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軌并在朋友圈表白情人,以為“部分可見”就能騙過老婆

男子出軌并在朋友圈表白情人,以為“部分可見”就能騙過老婆

結婚近 10 年的王某,利用微信朋友圈部分可見功能深情表白第三人,稱其為 " 老婆 "" 親愛的 ",本以為會神不知鬼不覺,卻不想被妻子 " 抓 " 個正着。男方婚内出軌,是否該給另一方精神賠償?近日,徐州市沛縣人民法院審理該起案件,法院判賠精神損失3萬元。

2011 年,女子李某與男子王某經朋友介紹認識自由戀愛後開啟同居生活,并于次年育有一子,因戀情遲遲未獲得女方家人認可,兩人一直未舉辦婚禮也未領取結婚證。4 年過去了,兩人對彼此感情的堅定,終于獲得了家人的祝福,2015 年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

随着家庭、孩子的生活負擔逐漸加重,為維持生計,王某選擇了外出打工,自此,夫妻兩人常年聚少離多。2018 年,李某偶然間發現丈夫在外似乎已與第三人同居并以夫妻相稱,于是憤而質問,但王某矢口否認,并表示與對方隻是普通朋友關系。

雖然心中仍有疑問,但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李某還是選擇了相信。但從這件事情之後,王某對家庭卻顯得愈發冷漠,長期不回家,對孩子也不聞不問。

丈夫态度的轉變讓李某愈發警覺,也逐漸通過一些蛛絲馬迹發現了丈夫出軌的證據,更是在他手機裡找到了其稱呼第三人為 " 夫妻 "" 老婆 " 等内容的微信朋友圈狀态(設定為部分人可見),以及其與第三人的大量親密照片,甚至在家中還發現了第三者的彩超産檢報告單。2021 年中旬,李某以丈夫出軌并長期與他人同居為由向沛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希望法院準予離婚并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

沛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盡心撫養孩子,照顧老人,已盡到夫妻義務,為無過錯方,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并且同居生活,該行為嚴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足以對夫妻關系中無過錯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損害,王某對此存在重大過錯。

沛縣法院立案庭副庭長金戰磊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本案中,李某作為無過錯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援。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與李某離婚的同時,賠償李某精神損失 30000 元。

來源: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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