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3月10日
(民國)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決三十六年度審字第壹号
公訴人:本庭檢查官
被告:谷壽夫,男,年66歲,日本人,住東京都中野區富士見町五十三号,日本陸軍中将師團長。

指定辯護人:梅祖芳律師,張仁德律師。
右被告因戰犯案件,經本聽檢查官起訴,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谷壽夫在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并強奸、搶劫、破壞财産,處死刑。
事實
谷壽夫系日本軍閥剽悍将領,遠在日俄戰役,即已從軍。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中日戰起,充任第六師團長,于是年8月,率部來華,參謀侵略戰争。
(1937年)同年11月,我京滬沿線戰事頻告失利,移轉陣地,扼守南京。日本軍閥以我首都為抗戰中心,逐糾集其精銳而兇殘之第六師團谷壽夫部隊、第十六師團中島部隊、第十八師團牛島嶼部隊、第一一四師團末松部隊等,在松井石根大将指揮之下,合理會攻,并以遭遇我軍堅強抵抗,忿之餘,乃于陷城後,作有計劃之屠殺,無示報複。
由谷壽夫所率之第六師團任前鋒,于二十六年(1937年)12月12日傍晚,攻陷中華門,先頭部隊用繩梯攀垣而入,即開始屠殺。翌晨複率大軍進城,與中島、牛島、末松等部隊,分竄京市各區,展開大規模屠殺,繼以焚燒搶掠。
查屠殺最慘厲之時期,厥為二十六年12月12日至21日。計于中華門外花神廟、寶塔橋、石觀音、下關草鞋山等處,我被俘軍民遭日軍用機槍集體射殺并焚屍滅迹者,有單耀亭等十九萬餘人。
此外零星屠殺,其屍體經慈善機關收埋者十五萬餘具。被害總數達三十萬人以上。
屍橫遍地,慘絕人寰。其殘酷之情形,尤非筆楮所忍形容。
如12月15日下午,我軍警2000餘名,為日軍俘獲後,解赴漢中門外用機槍密集掃射,飲彈齊殒,其負傷未死者,悉遭活焚。
16日下午6時,聚集華僑招待所之難民5000餘人,被日兵押并往中山碼頭,用機槍掃射後,棄屍江中。僅白增榮、梁廷芳二人,中彈受傷,投身波中,與漂屍同流,得以幸免。
18日夜間,複将我被囚幕府山之軍民57480人,以鉛絲紮捆,驅集下關草鞋峽,亦用機槍射殺,其倒卧血泊中尚能掙紮者,均遭亂刀戳斃,并将全部屍骸,澆以煤油焚化。
又如12月12日,鄉婦王徐氏,在中華門外下碼頭,遭日軍枭首焚屍。13日,鄉民魏小山,因谷壽夫部隊在中華門堆草巷縱火,馳往施救,緻被砍死。13日,僧壟敬、隆慧,及尼真行、燈高、燈元等,亦于中華門外廟、庵内,悉遭屠戳。
12月14日,市民姚加隆攜眷避難于中華門斬龍橋,又遭日軍将其妻奸殺,八歲幼兒三歲幼女,因在旁哀泣,被用槍尖挑入火中,活焚而斃。
12月13日至17日,時值嚴寒,駐中華門外日軍,勒令鄉民30餘人,入水撈魚,從則凍死,違亦遭戳。并将一老叟,綁懸樹梢,以槍瞄準,作打靶練習,終至命中,繩斷跌斃。
又日軍官二人,以殺人為競賽,其一殺達105人,一則以殺106人獲勝。
12月19日,鄉婦謝善真,年逾六旬,被日軍在中華門外東嶽廟用刀刺殺,并以竹竿插入陰戶,均屬慘無人道。
計自12月12日至21日,我首都(南京)無辜軍民,被日軍殘殺而有案可稽者,達886起(見附件甲一至二八号,乙一至八五八号)。
日軍陷城後,更四出強奸,一逞淫欲。據外僑所組國際委員會統計,在二十六年12月16、17兩日,我婦女遭日軍蹂躏者,已越千人。且方式之離奇慘虐,實史乘所未前聞。
如12月13日,民婦陶湯氏,在中華門東仁厚裡五号,被日軍輪奸後,剖腹焚屍。懷胎九月之孕婦肖餘氏,16歲少女黃桂英、陳二姑娘、及63歲之鄉婦,亦同在中華門地區,慘遭奸污。鄉女丁小姑娘,在中華門堆草巷,經日軍13人輪奸後,因不勝狂虐,厲聲呼救,當被刀刺小腹緻死。
12月13日至于17日間,日軍在中華門外,于輪奸少女後,複迫令過路僧侶續與性奸,僧拒不從被處宮刑緻死。
又在中華門外土城頭,有少女三人,因遭日軍強奸,羞憤投江自盡。
凡我留京(南京)婦女,莫不岌岌自危,乃相率奔避于國際委員會所劃定之安全區。讵日軍罔顧國際正義,竟亦逞其獸欲,每乘黑夜,越垣之内,不擇老幼,摸索強奸。
雖經外僑以國際團體名義,疊向日軍當局嚴重抗議,而日将谷壽夫等均置若罔聞,任時部屬肆虐如故。再日軍鋒镝所至,焚燒與屠殺常同時并施,我首都為歧視性恐怖政策之對象,故之慘烈,亦無倫比。
……(此處省略盤點日軍焚燒的财物)
日本投降後,谷壽夫在東京被捕,經我駐日代表團解送來京,由本庭檢查官偵查起訴。
本案經本庭檢察官陳光虞當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三月十日
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
審判長 石美瑜 印
審判官 宋書同 印
審判官 李元慶 印
審判官 葛召棠 印
審判官 葉在增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體坤
1947年4月26日,谷壽夫在南京雨花台被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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