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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魔头战犯谷寿夫(节选)

1947年3月10日

(民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三十六年度审字第壹号

公诉人:本庭检查官

被告:谷寿夫,男,年66岁,日本人,住东京都中野区富士见町五十三号,日本陆军中将师团长。

判决魔头战犯谷寿夫(节选)

指定辩护人:梅祖芳律师,张仁德律师。

右被告因战犯案件,经本听检查官起诉,本庭判决如左:

主文: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事实

谷寿夫系日本军阀剽悍将领,远在日俄战役,即已从军。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中日战起,充任第六师团长,于是年8月,率部来华,参谋侵略战争。

(1937年)同年11月,我京沪沿线战事频告失利,移转阵地,扼守南京。日本军阀以我首都为抗战中心,逐纠集其精锐而凶残之第六师团谷寿夫部队、第十六师团中岛部队、第十八师团牛岛屿部队、第一一四师团末松部队等,在松井石根大将指挥之下,合理会攻,并以遭遇我军坚强抵抗,忿之余,乃于陷城后,作有计划之屠杀,无示报复。

由谷寿夫所率之第六师团任前锋,于二十六年(1937年)12月12日傍晚,攻陷中华门,先头部队用绳梯攀垣而入,即开始屠杀。翌晨复率大军进城,与中岛、牛岛、末松等部队,分窜京市各区,展开大规模屠杀,继以焚烧抢掠。

查屠杀最惨厉之时期,厥为二十六年12月12日至21日。计于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山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余人。

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十五万余具。被害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

尸横遍地,惨绝人寰。其残酷之情形,尤非笔楮所忍形容。

如12月15日下午,我军警2000余名,为日军俘获后,解赴汉中门外用机枪密集扫射,饮弹齐殒,其负伤未死者,悉遭活焚。

16日下午6时,聚集华侨招待所之难民5000余人,被日兵押并往中山码头,用机枪扫射后,弃尸江中。仅白增荣、梁廷芳二人,中弹受伤,投身波中,与漂尸同流,得以幸免。

18日夜间,复将我被囚幕府山之军民57480人,以铅丝扎捆,驱集下关草鞋峡,亦用机枪射杀,其倒卧血泊中尚能挣扎者,均遭乱刀戳毙,并将全部尸骸,浇以煤油焚化。

又如12月12日,乡妇王徐氏,在中华门外下码头,遭日军枭首焚尸。13日,乡民魏小山,因谷寿夫部队在中华门堆草巷纵火,驰往施救,致被砍死。13日,僧垄敬、隆慧,及尼真行、灯高、灯元等,亦于中华门外庙、庵内,悉遭屠戳。

12月14日,市民姚加隆携眷避难于中华门斩龙桥,又遭日军将其妻奸杀,八岁幼儿三岁幼女,因在旁哀泣,被用枪尖挑入火中,活焚而毙。

12月13日至17日,时值严寒,驻中华门外日军,勒令乡民30余人,入水捞鱼,从则冻死,违亦遭戳。并将一老叟,绑悬树梢,以枪瞄准,作打靶练习,终至命中,绳断跌毙。

又日军官二人,以杀人为竞赛,其一杀达105人,一则以杀106人获胜。

12月19日,乡妇谢善真,年逾六旬,被日军在中华门外东岳庙用刀刺杀,并以竹竿插入阴户,均属惨无人道。

计自12月12日至21日,我首都(南京)无辜军民,被日军残杀而有案可稽者,达886起(见附件甲一至二八号,乙一至八五八号)。

日军陷城后,更四出强奸,一逞淫欲。据外侨所组国际委员会统计,在二十六年12月16、17两日,我妇女遭日军蹂躏者,已越千人。且方式之离奇惨虐,实史乘所未前闻。

如12月13日,民妇陶汤氏,在中华门东仁厚里五号,被日军轮奸后,剖腹焚尸。怀胎九月之孕妇肖余氏,16岁少女黄桂英、陈二姑娘、及63岁之乡妇,亦同在中华门地区,惨遭奸污。乡女丁小姑娘,在中华门堆草巷,经日军13人轮奸后,因不胜狂虐,厉声呼救,当被刀刺小腹致死。

12月13日至于17日间,日军在中华门外,于轮奸少女后,复迫令过路僧侣续与性奸,僧拒不从被处宫刑致死。

又在中华门外土城头,有少女三人,因遭日军强奸,羞愤投江自尽。

凡我留京(南京)妇女,莫不岌岌自危,乃相率奔避于国际委员会所划定之安全区。讵日军罔顾国际正义,竟亦逞其兽欲,每乘黑夜,越垣之内,不择老幼,摸索强奸。

虽经外侨以国际团体名义,迭向日军当局严重抗议,而日将谷寿夫等均置若罔闻,任时部属肆虐如故。再日军锋镝所至,焚烧与屠杀常同时并施,我首都为歧视性恐怖政策之对象,故之惨烈,亦无伦比。

……(此处省略盘点日军焚烧的财物)

日本投降后,谷寿夫在东京被捕,经我驻日代表团解送来京,由本庭检查官侦查起诉。

本案经本庭检察官陈光虞当庭执行职务。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十日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审判长 石美瑜 印

审判官 宋书同 印

审判官 李元庆 印

审判官 葛召棠 印

审判官 叶在增 印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张体坤

判决魔头战犯谷寿夫(节选)

1947年4月26日,谷寿夫在南京雨花台被执行枪决。

判决魔头战犯谷寿夫(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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