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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制度誕生以前,如何考公務員?

《墨子·尚賢》說到:“尚賢者,政之本也”。唐太宗也曾感言:“為政之要,惟在得人”。人才是社會進步的生産力,也是維護社會良好運作的必要條件。為此,隋唐時期創造性的發明了科舉制度,為後世的選人用人提供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理論體系和實施方案,時至今日,依然有很強的借鑒意義和研究價值。但在科舉制誕生之前,中國還有一種選人制度,那便是察舉制。

科舉制度誕生以前,如何考公務員?

為了穩固政權,劉邦于公元前196年下诏,要求各郡國舉薦賢才,世稱“求賢诏”,開察舉制先河,此後惠帝執政、呂後臨朝期間,都有類似舉措,漢文帝繼位後,兩次下诏,“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者”。武帝建元六年,采納董仲舒的建議,要求各郡國歲舉孝廉,把選人用人制度化,察舉制度至此正式确立。

漢代察舉制度主要分為兩類:特舉特科和歲舉特科,前者沒有固定時間,主要考察賢良文學、賢良方正、明經、明法四類,後者時間固定,主要考察孝廉和茂才。

(1)孝廉

漢代以孝治國,察舉制把對孝的考察放在第一位,取“孝順親長、廉能正直”之意,孝廉的對象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在任的官員,一類是普通百姓,兩者不分彼此,隻要符合考核标準,就可以被舉薦為孝廉。明清時期的舉人也被稱為孝廉,孝素來為儒家所提倡,“廉”則包含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辯等多種方式。漢武帝十分推崇“孝廉”,要求郡國“歲舉孝廉二人”,東漢以後改為根據郡國人口多少來确定比例,對少數民族雜居的邊郡地區,另定政策。據後世估計,兩漢共舉孝廉74000人,影響極大。

科舉制度誕生以前,如何考公務員?

(2)茂才

茂才與秀才同意,東漢時期為了避諱劉秀名字,改為茂才,主要針對有特殊才能的人,《後漢書·黃琬傳》:“舊制,光祿舉三署郎,以高功久次才德尤異者為茂才四行”。茂才來源較為複雜,可以是官員,也可以是百姓,西漢時期以官吏和孝廉為主,一般而言,茂才的綜合素質要求高于孝廉,舉薦人數也少于孝廉,而一旦被舉薦為茂才,其官職任用也要高于孝廉。西漢時期,孝廉多被委任為郎官,而茂才多擔任縣令級别的官員。

(3)賢良

賢良與茂才類似,着重考察才學,一般稱賢良方正,或賢良文學。文帝時期,納谏百家,廣開言路,一定程度上擴大了選人用人範圍,賢良被委以匡補時政的作用,大名鼎鼎的晁錯就是文帝一朝選用的賢良,而董仲舒則是武帝選用的賢良。東漢時期,自然災害頻發,也曾征召賢良,入議朝政得失。賢良等級較高,必須由公卿諸侯王、郡守推薦方能入選,皇帝親自過問後才能授予官職,西漢的皇帝對賢良十分重視,比如董仲舒,獻上“天人三策”後就被委任為江都相。

(4)其他科目

包含“明經”“明法”“兵法”“道術”等等,專業性較強,可以看做是人才選拔機制的一種補充,其中“明經”始于秦朝,主要用來選拔精通百家學說的人才,漢朝獨尊儒術,“經”就專指儒家經典,漢朝的孔安國就是“明經”出身,這一制度一直延續到宋代;“明法”主要針對法律人才,科舉制度保留了“明法”一科,唐宋時期依然作為考核科目;“兵法”顧名思義,為軍事選拔儲備人才;“道術”則具有一定的時代特色,漢代一朝,自然災害頻發,據學者統計,兩漢400年間共發生各類自然災害557次,漢代統治者深受“天人感應”思想影響,在他們看來,“道術”可以消弭天災,敬畏鬼神。除此以外,漢朝還設有“童子科”,12到16歲的青少年,隻要能夠通曉經典,也能破格使用。

科舉制度誕生以前,如何考公務員?

具體到選人用人,也有嚴格的标準和程式,西漢時期,舉薦者必須是中央或者地方的進階官員,被舉薦者,也有身份限制,比如公卿子弟,就不在此範圍以内,不僅如此,被舉薦者如果不符合有關規定,舉薦者也要承擔連帶責任。例如,西漢元帝時,列侯張勃舉陳湯為孝廉,後來陳湯犯法,張勃也受牽連,被“削戶三百”。正因為這些原因,有些官員不願意舉薦,例如西漢名将衛青,就潔身自好,為官多年,不曾舉薦一人。為了規避這種現象,漢武帝時期下诏,二千石“不舉孝廉,不奉诏,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兩千石是三公的門檻,漢武帝希望通過這樣的舉措,給予官員适當壓力,逼迫他們舉薦人才。

察舉制的誕生,大大緩解了西漢初年人才匮乏的現象,彼時跟随劉邦起家的大臣們,多是販夫走卒,引車賣漿的市井之輩,無法承擔起建設國家的大任,七王之亂後,朝廷中樞對諸侯王爺十分忌憚,希望有新鮮血液充實進來,有效遏制官吏近親繁殖導緻的山頭主義,察舉制從社會上遴選了大量人才,迅速重建了國家上層機構和官僚體制,對恢複生産,穩固政權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察舉制也存在許多缺點。儒家倡導“事親孝故忠可移于君,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門”,使得統治階層将“德行”看做是選人用人的首要标準,這也導緻察舉制過分強調“德”而忽視了才能。自秦朝開始的戶籍制度,使百姓不能随便遷移,一個人的品行如何,其鄉裡是十分了解的,把“德”作為選人用人的标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德”的标準無法量化,由于察舉制采用推薦的方式,各種造假腐敗、沽名釣譽随之而起。

科舉制度誕生以前,如何考公務員?

《後漢書·陳蕃傳》記載,陳蕃任郡太守時,有個叫做趙宣的人,父母死後他宣稱守孝20年,并以此博取功名,實際上在此期間他偷偷生了五個兒子,陳蕃斥責他“诳時惑衆,誣污鬼神”。還有一個叫做許武的人,為了和弟弟都能得到選拔機會,先是提出分家,自己獨占田産,讓弟弟得到“弟兄克讓”的美名,後又把田地财産翻三倍送給弟弟,混個加強版“弟兄克讓”,可謂無所不用其極。

而一些地方長官出于利益考慮,推薦範圍僅限于門生故吏,以此結黨營私,不僅損害了選人制度,還對朝廷穩定造成了一定威脅,一些人為了進入選材範圍,不惜弄虛作假,東漢時期流傳民謠:“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雞”。發展到後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可謂生動的諷刺。

武帝以後,随着太學、私塾的發展,選人範圍開始擴大,對應的标準也趨于嚴格,“以德取人”轉向“德行、吏能并舉”,官吏任用也不是一經舉薦就随即任用,對于察舉而來的官吏,是有一定試用期的,稱“守”某官,東漢順帝以後,對察舉制進行了改革,限制了察舉年齡,引入了考試機制,史稱陽嘉新制。

陽嘉新制始于陽嘉元年尚書令左雄的一份奏章,左雄是孝廉出身,但對孝廉制度卻有許多不同意見,尤其是年齡方面,他認為對年幼者考察孝廉,既不合适,效果也不好,而傳統的察舉制度集中于經史子集,過于機械,必須改革。

科舉制度誕生以前,如何考公務員?

漢順帝采納了左雄的建議,下诏實行陽嘉新制,對孝廉制度進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1)限制年齡

不滿四十歲不得入選孝廉考察範圍,這一标準源于儒家學說,所謂“四十不惑”,“四十曰強而仕”。年齡限制有效規避了毫無節制的胡亂舉薦,為有能力的人留出上升空間。

(2)引入考試機制

此前,賢良明經明法等都通過考試選拔,唯有孝廉除外。陽嘉新制的考試分為初試和複試兩部分,初試在公府,複試在端門,通過這種方式加大考核力度,避免一些弄虛作假者魚目混珠。

(3)重新整理人才選拔标準

陽嘉新制加大了對公文寫作和儒家經典的比重,取消了德行和政事考察,這種做法可以看做是對傳統的以孝為主的一種修正,更加講究實用主義。《滕王閣序》中的陳藩,“黨锢之禍”的李膺都取自新的孝廉選拔。

陽嘉新制是察舉體制的重大改革,雖然沒能挽救岌岌可危的東漢政權,卻對後世的魏晉官員選拔,乃至科舉制度的誕生産生了深遠影響,限于篇幅,後續再另外寫文講述。

就效果而言,西漢的察舉制度優于東漢,前期優于後期,這既與君王的選人用人有一定關系,也反映出另外一個問題,縱然有可用之才,如果沒有好的官場環境,依然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科舉制度誕生以前,如何考公務員?

日慕點評:

察舉和科舉是中國古代人才選拔任用機制的兩大發明,尤其是察舉制,具有鮮明的時代背景和文化特色,其所采取的選拔制度時至今日依然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但也是囿于時代背景,這一制度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文中所提及的考察片面,弄虛作假,官員結黨等,這些制度雖然在東漢時期,尤其是陽嘉新制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彌補,但就制度本身而言,依然存在無法克服的問題,這也為後來科舉制的誕生埋下伏筆。

除此以外,察舉制所推崇的“以德選人”同樣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以“孝廉”為例,選拔孝廉之人出任官吏,不僅能夠充實官員數量,還能在群眾中宣揚道德禮法,引導百姓向善,所謂“德在才前”,就是這個意思。比起解決具體問題的才,德更看重長期收益。而賢良,明法等指向性較強的選拔辦法部分彌補了标準化制度的缺點,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官僚選拔機制,今時今日回過頭來再看,依然欽佩古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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