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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概念的專橫”

再論“概念的專橫”

佛蘭克說:法律科學的注重之處和自然科學正好相反;他不是觀察個性,而是去擷取淩駕于、獨立于經驗的共性。其目标不是創新性,而是固定性。确定性、穩定性和嚴格性将通過理性獲得。而理性要通過幹巴巴的抽象概念的霸主地位來實作。對法律人來說,理性的通知變成了一種新的絕對主義。

文字的力量是我們生活中最為傳統的力量。直到昨天,人類學的學生才開始承認存在這樣逃不掉的文字圈套,将我們大部分的思維禁锢其中。我們繼受的共同概念将我們包圍,就像故鄉的空氣一樣自然而順暢,他們強加于我們,以無數種方式限制我們的智力活動——但更為确定而無法抗拒的是,因為他是我們必須用來表達最簡單意義的語言所固有的,是以,我們能夠自己思考之前,他就被采用,被同化了。我們甚至幾乎乜有考慮過要從這種語言結構中解脫出來。自我們脫尾成人起,已經過去了數萬年,但是我們仍然适用一種滿足于一種樹栖人類需求的方式進行交流。因為語言 的聲音和符号見證了其原始起源,是以,這些聲音和符号的聯系,以及在适用他們的過程中形成的和由我們的始祖強加的思維習慣,被認為見證了一種同樣重要的連續性。

再論“概念的專橫”

由此可知,文字對社會生活具有“型塑”作用。

人類社會發展到現在, 一千年、兩千年前,甚至幾萬年前的事情,隻能依靠文獻記載和考古發現,現在的人們,要麼根據文獻記載的内容,“重建”當時的情況,要麼根據在考古現場發現的“痕迹物證”來“重建”當時的情況。

可以肯定的是,當時的真實情況,與現在的人們根據文字記載和“痕迹物證”“重建”的情況肯定不同。

是以,當時發生了什麼,就隻能根據文字記載和“痕迹物證”确定。

換言之,是文字記載和“痕迹物證”決定了當時的曆史是什麼樣子。

比如說,秦國趙國的長平之戰,有沒有這段曆史?

當這件事情發生完畢,都成為了過去。

唯一存在的就是曆史文獻記載,而曆史就是人們根據曆史文獻記載“重建”的情景。

就好像,人們讀了“床前明月光”的詩句,“重建”李白作詩思念家鄉的親人的情景一樣。

這種現象可以稱為文字對曆史的決定作用。

文字對現在的生活有“型塑”作用。

今天月朗星稀,我走出樓門,仰見明月,我想起了蘇轼的《後赤壁賦》:仰見明月,顧而樂之,行歌相答。

又想起了《春江花月夜》:可憐樓上月徘徊,應照離人妝鏡台。玉戶簾中卷不去,搗衣砧上拂還來。此時相見不相聞,願逐月華流照君。

如此,我眼中的月亮瞬間與衆不同。

再論“概念的專橫”

文字對将來的生活有“型塑”作用。

比如新制定的《民法典》,對人們的日常生活 有“型塑”作用。

一方面,人們要解決,現實中的這個行為,屬于民法上的什麼行為。

兩人達成協定,購買煤炭十噸,每噸1000元。這稱之為合同。

另一方面,分類,合同與協定有什麼差別,此種合同與彼種合同有什麼差別。

還有一種“型塑”作用:比如黨的決議中提出的2035年遠景目标,就是基本實作現代化,建成現代化強國。

黨的決議中的這些表述,就對未來的生活有“型塑”作用。

寫到這,筆者感歎:文字統治着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