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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海沙龍|“推進平台互聯互通,建構數字經濟市場公平競争新秩序”研讨會成功舉辦

作者:中國網際網路協會

12月9日,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召開了第244期藍海沙龍——“推進平台互聯互通,建構數字經濟市場公平競争新秩序”研讨會。會議由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副秘書長宋茂恩主持,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劉繼峰,中國社會科學院财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網際網路經濟研究室主任李勇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環球法律評論》副主編支振鋒,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網絡與資訊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劉金瑞,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泰爾終端實驗室資訊安全部主任甯華,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江莉,網際網路實驗室聯合創始人王俊秀,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工程師羅珞珈等專家參加會議并發言。

藍海沙龍|“推進平台互聯互通,建構數字經濟市場公平競争新秩序”研讨會成功舉辦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第244期藍海沙龍召開

宋茂恩首先介紹了會議背景。他表示,随着網際網路發展以及其和千行百業的融合,網際網路平台的影響已經滲透到生産生活的方方面面,網際網路平台間的互相封禁、屏蔽将對整個數字社會的運作産生不良影響。政府部門對此現象非常重視,今年7月份工信部啟動為期半年網際網路行業的專項整治行動,召開了屏蔽網址連結問題的行動指導會,緻力于解決網際網路互聯互通問題。9月,在國信辦舉行的新聞釋出會上,工信部的發言人資訊通信管理局局長趙志國表示,互聯互通是網際網路行業高品質發展的必然選擇。10月底,市場監管總局釋出了《網際網路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也提出了相關的具體要求。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一直密切關注“互聯互通”的推進情況,本次研讨會就針對平台間“互聯互通”推進中具體的堵點,以下一步突破口等問題進行分析和研讨。

藍海沙龍|“推進平台互聯互通,建構數字經濟市場公平競争新秩序”研讨會成功舉辦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副秘書長宋茂恩開場緻辭

羅珞珈表示,從近期監管部門的動作看,主要選取了一些行業共識較強、依據較為充分問題作為切入點,目前取得了積極成效。對于更多、更廣的互聯互通場景,一方面還要加強行業共識,可以優先從行業自律、技術标準等角度出發,探索出一條可行的路徑。另一方面,也需要進一步加強立法和制度創新,特别是體系化的互聯互通頂層制度,對于超大型平台監管等問題,歐盟等“守門人”這些制度都可以為下一步監管工作提供借鑒。

王俊秀表示,互聯互通是一個既舊又新的詞,其最初來自于電信業,适用于底層網絡,而今年開始将其用于網際網路,應用層網際網路平台要開始互聯互通。這個趨勢興起于網際網路行業本身,來源于目前國内網際網路平台公司發展的不平衡,阻力同樣來自于行業,源自于企業利益的受損。想要進一步推進互聯互通,需在明确法理的基礎上建構規範性體系,并積極推動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等多方參與監督的行業自治。

張江莉表示,從維護市場競争秩序的角度推進平台間互聯互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争法》可作為有效的規制工具。當平台超過50%的市場佔有率,認定其擁有市場支配地位,即可采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相關條款(如“拒絕交易”等)對平台的封禁行為進行限制。從此角度要求平台進行互聯互通,比将平台認定為“公共基礎設施”或“必需設施”的角度要求更低、更易推動,但相關市場界定和市場力量判斷是難點,需探索更精确的認定方式。從産業管制的角度,如果重新建構對大型平台的監管政策,則需要進一步明确監管目的和監管要件,如什麼是互聯互通、互聯互通的層級、廣度、深度、具體屏蔽行為等。

劉金瑞表示,需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平台間“互聯互通”。從現行法規範來看,“互聯互通”并非網絡平台的普遍法律義務,應該給企業留有自主經營和市場競争的空間。對于影響競争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不聯通”行為,可以按照競争法規則予以規制,也可以考慮借鑒域外經驗,通過立法引入一定的行為規制。

支振鋒表示,資訊技術使得網際網路頭部企業相對于其他中小企業、網際網路企業相對于非網際網路企業、頭部網際網路企業相對于公民和社會在力量對比上都更加失衡,在資訊透明上也更加具有不對稱性。這就需要對部分內建度高、對個人和社會控制力度強的網際網路企業施以更大力度的監管和規制措施。但由于資訊技術産業興起時間并不長,相關理論準備不足、法律供給不足,工信部以行政指導的方式對頭部網際網路企業“屏蔽連結”進行限制具有前瞻意義。與此同時,理論研究也應加快推進,逐漸将實踐經驗上升為立法,最終建構一個符合資訊時代經濟運作規律、企業經營自主、公民權益保護以及國家安全要求的新型公司治理法治體系。

李勇堅表示,互聯互通本質上是要求平台企業回歸到網際網路的初心,推動資訊在網絡空間中無障礙流動,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合作共享、激發創新精神,“讓網際網路更好造福國家和人民”。互聯互通的障礙主要來自平台基于壟斷地位或者說在交易中的瓶頸地位,對産業生态内的利益進行最大化攫取。互聯互通的理論基礎是平台的自我優待行為,平台利用看門人平台或者核心設施的優勢地位,可以對其自身在相鄰市場的業務進行自我優待或偏袒,并利用其核心能力(資料、客戶群、技術資産等)進入新市場,能夠在新市場中獲得市場力量。為了推動互聯互通,可以在不同平台之間試點推進資料可攜帶性,通過探索平台之間互操作性的技術問題、隐私保護、安全等問題,為最終實作互操作性打下基礎。

劉繼峰表示,平台互聯互通是漸進的過程,初步互通的内容是平台連結,而進一步的平台互聯互通建立在對主體和客體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平台互聯互通有權利運作的模式和義務運作的模式,對後者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同時,行業協會有責任和能力組織平台間建立雙邊或多邊或全開放互通機制。

通過各界專家的充分研讨可以發現,“互聯互通”的推進,是政府對建構數字經濟市場公平競争新秩序的前瞻性引導,但未來還需要進一步厘清其背後的法理基礎,做好政策管制與法律規制的銜接,最終建構一套與數字經濟市場相适應的的法制體系。同時應積極鼓勵行業自治,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牽頭倡導、促成具有行業共識的“互聯互通”行業标準與規範,為完善數字經濟市場治理體系添磚加瓦,共同推動網際網路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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