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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評論丨野豬拟從“三有”動物名錄中删除,為村民維權解除後顧之憂

□蔣璟璟

近日,國家林草局釋出關于《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此次釋出的征求意見稿中,2000年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裡的“偶蹄目豬科中的野豬”,則不複存在。這意味着野豬不再屬于保護動物。(中新社)

野豬泛濫成災,特别近年可謂惡行累累。在“人豬争地”“人豬沖突”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在村民自衛維權缺乏手段動辄陷入兩難困境的當下,“三有”動物名錄拟将野豬删除的消息,可謂是“及時雨”。立法端的調整,将直接改變現實中的博弈格局,這對于保障人民生命财産安全,甚至對于保持動物生态鍊平衡,都是大有好處的。

梳理以往案例發現,一些村民被逼無奈“反殺”野豬,時常會被認定為是“犯非法狩獵罪”,被追責判刑者不在少數。明明是野豬先動手的,村民反擊卻被“束縛手腳”。現狀如此,招緻多方不滿。為此求解,無法訴諸于群眾私力救濟,而必須要依靠法律層面的重新論述。野豬拟從“三有”動物名錄中删除,這從根本上賦予了村民完整的“反擊權”。使得開展更靈活、更大規模的“種群調控”有了可操作性空間。

野豬不再屬于保護動物,這意味着相關“種群調控”手段可以無後顧之憂,諸如“限額獵捕”“特許獵捕”等舉措,都可以放心安排起來了。而更為關鍵的是,在緊急狀況下,村民們可以充分地、強力地維權、反擊,這對于改變局部微觀場景下的人豬對峙走勢至關重要。而從另一個角度說,在大型頂級食肉動物種群恢複尚不到位的情況下,缺乏天敵的野豬,客觀上也需要人工幹預來控制數量。如若不然,非但不是保護動物生态鍊,反倒是放縱為害。

“三有”動物名錄,本就應該是根據實際情況動态調整,在完整的生态鍊徹底修複、自我平衡之前,必要的科學研判、人工幹預是維持平衡的重要一環。當然,野豬拟從“三有”動物名錄中删除,絕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獵殺。依法、限量、授權、名額化管理,才可避免走向另一個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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