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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评论丨野猪拟从“三有”动物名录中删除,为村民维权解除后顾之忧

作者:封面新闻

□蒋璟璟

近日,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2000年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里的“偶蹄目猪科中的野猪”,则不复存在。这意味着野猪不再属于保护动物。(中新社)

野猪泛滥成灾,特别近年可谓恶行累累。在“人猪争地”“人猪冲突”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在村民自卫维权缺乏手段动辄陷入两难困境的当下,“三有”动物名录拟将野猪删除的消息,可谓是“及时雨”。立法端的调整,将直接改变现实中的博弈格局,这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对于保持动物生态链平衡,都是大有好处的。

梳理以往案例发现,一些村民被逼无奈“反杀”野猪,时常会被认定为是“犯非法狩猎罪”,被追责判刑者不在少数。明明是野猪先动手的,村民反击却被“束缚手脚”。现状如此,招致多方不满。为此求解,无法诉诸于民众私力救济,而必须要依靠法律层面的重新论述。野猪拟从“三有”动物名录中删除,这从根本上赋予了村民完整的“反击权”。使得开展更灵活、更大规模的“种群调控”有了可操作性空间。

野猪不再属于保护动物,这意味着相关“种群调控”手段可以无后顾之忧,诸如“限额猎捕”“特许猎捕”等举措,都可以放心安排起来了。而更为关键的是,在紧急状况下,村民们可以充分地、强力地维权、反击,这对于改变局部微观场景下的人猪对峙走势至关重要。而从另一个角度说,在大型顶级食肉动物种群恢复尚不到位的情况下,缺乏天敌的野猪,客观上也需要人工干预来控制数量。如若不然,非但不是保护动物生态链,反倒是放纵为害。

“三有”动物名录,本就应该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在完整的生态链彻底修复、自我平衡之前,必要的科学研判、人工干预是维持平衡的重要一环。当然,野猪拟从“三有”动物名录中删除,绝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猎杀。依法、限量、授权、指标化管理,才可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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