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特殊的不能犯叫做迷信犯。迷信犯一般是行為人出于迷信,對因果法則存在誤解,而事實上對法益沒有任何危害的行為。比如張三在木偶娃娃上寫李四的生辰八字,準備用咒語咒死李四,自然沒有結果。張三的手法對法益沒有任何威脅,讓人感到發笑,而不會感到恐懼,是以不構成犯罪。
不過值得思考的是,如果李四聽聞好友張三居然詛咒自己,氣急敗壞心髒病發作而死。張三是否要承擔過失緻人死亡罪的責任呢?
這裡涉及危害行為的現代标準,巫蠱咒語屬于子虛烏有之事,對于法益沒有威脅,是以不宜了解為危害行為,李四心髒病發作與張三沒有刑法上的關系。
迷信犯一般都是采用迷信方法實施犯罪,但是采用迷信方法所實施的犯罪不一定都是迷信犯,比如張三砍傷李四,因為張三覺得李四身上有80隻鬼,砍了80刀是在幫助李四驅鬼。這也是基于迷信所實施的犯罪,但這不叫迷信犯,直接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即可。
不如再看一個經典的迷信犯案件——阿司匹林加榆樹葉案。張三在網上獲得一個奇怪的制毒配方:400克阿司匹林加400克榆樹葉,在400度高溫下,燃燒400分鐘,就可以造出純度很高的海洛因。張三如法炮制,“毒品”出爐。張三納悶顔色怎麼是綠色的,而不是白色的。這就是迷信犯,阿司匹林加榆樹葉不可能做出毒品,不可能威脅法益,是以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張三購買了大量的制毒物品,由于溫度沒控制好,毒品沒有出爐,那就屬于手段不能犯,可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論處,畢竟這種行為從一般人的立場來看,還是威脅了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