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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手記: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最近剛結束了一個民間借貸案件,我方在經過一審、二審後最終敗訴。我在準備再審材料的同時,對法理和情理在發生價值沖突時的抉擇産生了疑問。

本案的案情很簡單,原告拿着一張借條要求我們還款8萬元,借條上未約定還款期限,我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認為該借條已過訴訟時效,原告失去勝訴權,被告無需償還借款8萬元。根據調查,原告曾在2017年3月的一次庭審筆錄中主張過該筆8萬元借款,之後無任何主張借款證明,一直到2021年3月份對方起訴。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是以本案的争議焦點為該案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在一審中,對方未送出任何證據證明其在2017年3月之後索要過欠款,而我方拿出的庭審筆錄則可以證明對方在2017年3月主張過該筆借款,是以原告在當日已知權利受到損害,訴訟時效應從當日起算,至立案時,原告已超過三年訴訟時效。當次起訴以對方撤訴告終。

對方在撤訴一個月後(2021年4月)再次起訴,在第二次訴訟的庭審中,對方申請了一個證人出庭,以證明在2019年10月份,證人曾與原告一起駕車來被告公司索要欠款,并見到被告本人。在質證環節,我向證人問了三個問題,你與原告是否有親屬關系或工作關系?被告公司的牆體是什麼顔色或者被告公司附近有無标志性建築?被告公司附近有沒有收費站?對方稱其是給原告開車的司機,被告公司的牆體顔色忘記了,無标志性建築,附近沒有收費站。而實際上被告公司附近一公裡就是鄭州某收費站,作為一個開車來要錢的司機,對于收費站應該是很敏感的,連這樣的問題都答錯,足以證明對方說慌。是以,我方主張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以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但遺憾的是法院最終認定了該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并據此認定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自2019年10月重新計算。我方對該判決上訴後,二審也維持了原判。

其實法官在判決背後的價值抉擇我也明白,作為被告,我們在庭審中一直對借條原件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是承認的,也承認确實借過錢未還,但是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借款的訴訟時效超過三年就失去勝訴權,如果任何案件都可以找一個有利害關系人來作證,證明訴訟時效中斷,以此重新計算時效的話,那麼,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制度就完全被架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将變得毫無意義。法官這樣判決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原告的實體權益,畢竟錢是實實在在地借出去讓你花了,如果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則原告的損失太大,且等于變相鼓勵了欠錢不還的行為。但訴訟時效制度亦有其自身的法律及社會價值。在法理和情理面前,孰重孰輕,利益如何平衡?作為律師我認為,本案如能通過調解結案可能是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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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法雲談

辦案手記: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本文作者:劉德祥律師,中共黨員,法學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律師團隊核心成員。秉承潛心研究,腳踏實地的學習和工作精神,為中國銀行鶴壁分行,中國銀行平頂山分行長年提供法律服務。代理各類刑事辯護,民事糾紛,刑民交叉等案件多起。獲得了當事人的一緻好評!為了團隊發展将不遺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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