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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作者:程法云谈

最近刚结束了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我方在经过一审、二审后最终败诉。我在准备再审材料的同时,对法理和情理在发生价值冲突时的抉择产生了疑问。

本案的案情很简单,原告拿着一张借条要求我们还款8万元,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借条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失去胜诉权,被告无需偿还借款8万元。根据调查,原告曾在2017年3月的一次庭审笔录中主张过该笔8万元借款,之后无任何主张借款证明,一直到2021年3月份对方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在一审中,对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17年3月之后索要过欠款,而我方拿出的庭审笔录则可以证明对方在2017年3月主张过该笔借款,因此原告在当日已知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应从当日起算,至立案时,原告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当次起诉以对方撤诉告终。

对方在撤诉一个月后(2021年4月)再次起诉,在第二次诉讼的庭审中,对方申请了一个证人出庭,以证明在2019年10月份,证人曾与原告一起驾车来被告公司索要欠款,并见到被告本人。在质证环节,我向证人问了三个问题,你与原告是否有亲属关系或工作关系?被告公司的墙体是什么颜色或者被告公司附近有无标志性建筑?被告公司附近有没有收费站?对方称其是给原告开车的司机,被告公司的墙体颜色忘记了,无标志性建筑,附近没有收费站。而实际上被告公司附近一公里就是郑州某收费站,作为一个开车来要钱的司机,对于收费站应该是很敏感的,连这样的问题都答错,足以证明对方说慌。因此,我方主张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遗憾的是法院最终认定了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并据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2019年10月重新计算。我方对该判决上诉后,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其实法官在判决背后的价值抉择我也明白,作为被告,我们在庭审中一直对借条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承认的,也承认确实借过钱未还,但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借款的诉讼时效超过三年就失去胜诉权,如果任何案件都可以找一个有利害关系人来作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以此重新计算时效的话,那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制度就完全被架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将变得毫无意义。法官这样判决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实体权益,毕竟钱是实实在在地借出去让你花了,如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原告的损失太大,且等于变相鼓励了欠钱不还的行为。但诉讼时效制度亦有其自身的法律及社会价值。在法理和情理面前,孰重孰轻,利益如何平衡?作为律师我认为,本案如能通过调解结案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程俊文律师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认真的工作态度、优质的法律服务帮你实现诉讼目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以上的分享能给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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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法云谈

办案手记: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本文作者:刘德祥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获得学士学位,律师团队核心成员。秉承潜心研究,脚踏实地的学习和工作精神,为中国银行鹤壁分行,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长年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各类刑事辩护,民事纠纷,刑民交叉等案件多起。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为了团队发展将不遗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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