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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琳受賄案一審宣判

作者:環球網

來源:江蘇高院

2021年11月30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鎮江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琳受賄案,對被告人陳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陳琳利用擔任鎮江市丹徒區區長、區委書記,鎮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機關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上述機關和個人給予的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1569萬餘元,其中收受價值400萬元财物屬犯罪未遂。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琳身為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犯罪系未遂,認罪認罰,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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