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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南2名小混混為求“一夜暴富”,9天連殺7人

作者:王彪律師

年輕人的惡意有時是非常大,因為缺乏社會閱曆,因為無知,他們的眼界狹窄,熱衷于“反抗”世界,而他們反抗的手段便是暴力,并且在殺害無辜的人後,因為沒有很快被警方逮捕,進而耀武揚威,通過手機上網,向朋友炫耀:

“短時間内殺了幾個人,那麼多警察竟然抓不到我,老天助我也,看來我還要繼續作案殺人!”
2012年,湖南2名小混混為求“一夜暴富”,9天連殺7人

付振立出生于普通家庭,但跟很多家庭一樣,父母有着望子成龍的心願,是以舍得在孩子的教育上花錢,是以即使家庭條件不是非常富裕,但仍願意把孩子送進湖南省武岡市一所有名的示範性民辦中學,一年學雜費在上萬元左右。

不過不知賺錢辛苦的付振立并不明白父母的良苦用心,他并不愛學習,并且因為自小受到家人的寵愛,而從來不會替家人考慮,2012年5月,17歲的付振立離校辍學,連聯考都不考了,其家人沒少為他操心。

付振立辍學後沒有回家,并且身上的錢馬上就要花完了,但他仍沒有回家,在外遊蕩,甚至産生出了殺人搶劫的念頭,還慫恿了因與老師發生沖突而離校的劉啟智,劉啟智的成長經曆與付振立多有相似,但不同的是,劉啟智已經滿了十八歲。

劉啟智離家時隻拿了800元,很快就花光了,陷入了沒錢吃飯、挨餓的困境,而劉啟智也沒有想法回家,8月20日,付振立坐車到武岡市,找到劉啟智,然後找抵抗能力差的人下手。

2012年,湖南2名小混混為求“一夜暴富”,9天連殺7人

一開始,劉啟智是不贊同殺人的,作案時還對付振立說:“沒有錢就算了。”可付振立始終沒有改變殺人的念頭,對人命毫不在乎,對劉啟智說:“連人都不敢殺,就是沒有錢也要殺掉。”而殺了第一人後,劉啟智殺第二人時就沒有那麼猶豫了。

兩人為“一夜暴富”,9天的時間裡就殺了7人;從武岡市到廣東省東莞市,從東莞到雲南昆明,劉啟智與付振立作案迅速,逃跑得也快,而他們之是以選擇在雲南作案,是因為雲南是邊境,友善逃跑。

8月29日,劉啟智、付振立到了營上鎮,住進了吳某家的旅社,當時吳某已經懷孕,并且有一個兩歲的女兒,吳某是做母親的,看到劉啟智、付振立兩人年紀小,以為他們遇上了什麼麻煩,還說了幾句關心的話。

然而劉啟智、付振立的良知早已被殺戮泯滅,30日上午,兩人以回房間找東西為由将吳某騙到房間,實施搶劫,并且将吳某及其腹中的胎兒殺害,又因為吳某2歲的女兒在一旁啼哭,兩人又用被子捂死了這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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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9月6日、7日,付振立、劉啟智先後落網,等待他們的是法律的制裁。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緻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本案中,付振立、劉啟智合夥入戶搶劫作案4起,緻7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别嚴重,手段極其殘忍,後果十分嚴重,根據刑法的規定,适用于死刑。不過因為一個已年滿十八歲,一個未滿十八歲,付振立與劉啟智的審判結果還是不同的。

2012年,湖南2名小混混為求“一夜暴富”,9天連殺7人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由于付振立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刑罰,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後,依法作出判決,以搶劫罪判處付振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劉啟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劉啟智提起了上訴。

2012年,湖南2名小混混為求“一夜暴富”,9天連殺7人

經雲南省進階人民法院二審,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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