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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南2名小混混为求“一夜暴富”,9天连杀7人

作者:王彪律师

年轻人的恶意有时是非常大,因为缺乏社会阅历,因为无知,他们的眼界狭窄,热衷于“反抗”世界,而他们反抗的手段便是暴力,并且在杀害无辜的人后,因为没有很快被警方逮捕,从而耀武扬威,通过手机上网,向朋友炫耀:

“短时间内杀了几个人,那么多警察竟然抓不到我,老天助我也,看来我还要继续作案杀人!”
2012年,湖南2名小混混为求“一夜暴富”,9天连杀7人

付振立出生于普通家庭,但跟很多家庭一样,父母有着望子成龙的心愿,因此舍得在孩子的教育上花钱,所以即使家庭条件不是非常富裕,但仍愿意把孩子送进湖南省武冈市一所有名的示范性民办中学,一年学杂费在上万元左右。

不过不知赚钱辛苦的付振立并不明白父母的良苦用心,他并不爱学习,并且因为自小受到家人的宠爱,而从来不会替家人考虑,2012年5月,17岁的付振立离校辍学,连高考都不考了,其家人没少为他操心。

付振立辍学后没有回家,并且身上的钱马上就要花完了,但他仍没有回家,在外游荡,甚至产生出了杀人抢劫的念头,还怂恿了因与老师发生矛盾而离校的刘启智,刘启智的成长经历与付振立多有相似,但不同的是,刘启智已经满了十八岁。

刘启智离家时只拿了800元,很快就花光了,陷入了没钱吃饭、挨饿的困境,而刘启智也没有想法回家,8月20日,付振立坐车到武冈市,找到刘启智,然后找抵抗能力差的人下手。

2012年,湖南2名小混混为求“一夜暴富”,9天连杀7人

一开始,刘启智是不赞同杀人的,作案时还对付振立说:“没有钱就算了。”可付振立始终没有改变杀人的念头,对人命毫不在乎,对刘启智说:“连人都不敢杀,就是没有钱也要杀掉。”而杀了第一人后,刘启智杀第二人时就没有那么犹豫了。

两人为“一夜暴富”,9天的时间里就杀了7人;从武冈市到广东省东莞市,从东莞到云南昆明,刘启智与付振立作案迅速,逃跑得也快,而他们之所以选择在云南作案,是因为云南是边境,方便逃跑。

8月29日,刘启智、付振立到了营上镇,住进了吴某家的旅社,当时吴某已经怀孕,并且有一个两岁的女儿,吴某是做母亲的,看到刘启智、付振立两人年纪小,以为他们遇上了什么麻烦,还说了几句关心的话。

然而刘启智、付振立的良知早已被杀戮泯灭,30日上午,两人以回房间找东西为由将吴某骗到房间,实施抢劫,并且将吴某及其腹中的胎儿杀害,又因为吴某2岁的女儿在一旁啼哭,两人又用被子捂死了这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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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9月6日、7日,付振立、刘启智先后落网,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付振立、刘启智合伙入户抢劫作案4起,致7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残忍,后果十分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于死刑。不过因为一个已年满十八岁,一个未满十八岁,付振立与刘启智的审判结果还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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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由于付振立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罚,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付振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启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刘启智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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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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