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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铮:淺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有效辯護

作者:律視微言

編者按

2021年10月24日,第十五屆尚權刑事辯護論壇在北京市成功舉辦。本屆論壇由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與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聯合主辦。論壇的主題是“刑事辯護高品質發展與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本屆論壇采用線下、線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共有100餘名專家學者、法律實務界人士在現場出席了本屆論壇,線上實時收看達1.9萬餘人次。

以下是北京衡甯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北京市律協刑訴委副主任常铮在論壇上的發言,整理刊發以飨大家!

常铮:淺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有效辯護

常铮 北京衡甯律師事務所創始人 北京市律協刑訴委副主任

尊敬的各位專家、各位律師同仁,大家下午好!感謝主辦方的邀請,使得我有這次機會和大家學習交流。同時,也祝賀尚權律師事務所15周年!作為一家專業刑辯所,風風雨雨經曆15年發展,非常不容易。這展現了一群人對刑事辯護的鐘情、執着與堅守,也祝願尚權律師事務所在未來的刑辯路上越走越好。

本單元主題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有效辯護問題,這個問題也是我這幾年和樊崇義先生讀博期間研究的問題中的一個點,借此機會,我也把自己的一點思考和研究向大家彙報。因為時間關系,部分内容不再展開充分論述。

關于這個問題,剛才前面的專家從宏觀角度、微觀角度甚至到更具體的譬如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問題,都講得非常深入,我也學習到了很多。

對于有效辯護,我主要談四方面内容。第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有效辯護的意義何在;第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有效辯護的标準應當如何制定;第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有效辯護實作條件;第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有效辯護的實作方法。

首先,關于重大意義,可以從三方面進行考量。第一個層面,我們從一個大的宏觀層面,我們在研究一項制度的意義何在,或者一個行業如何發展,應當着眼于趨勢,站在戰略高度看待趨勢走向,以此獲得對該項制度更深刻的了解。國家“十四五”規劃提出高品質發展,落實在刑事辯護領域,就是辯護的品質、有效性問題。這樣的提法顯然是契合大背景的,意義重大,不言而喻。

第二個層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2016年開始試行,2018年正式寫入《刑事訴訟法》,資料顯示,認罪認罰從寬适用率已經達到了8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達到90%以上。這些案件的公平、公正如何實作,如何保障,顯然是我們應該關注的問題。是以談這類案件的有效辯護問題也就非常必要了。

第三個層面,律師作為服務行業之一,就提供法律服務的要求這一角度,當然要追求有效辯護。刑事辯護的發展經曆了從無到有,而現在所要談的是從有辯護到有品質的辯護問題了,這也契合有效辯護。

其次,我想談一下有效辯護的标準問題。剛才我的師兄靜坤老師也講到,有效辯護制度源于美國,在我國是一個舶來品。美國也并非是從有效辯護本身進行定義的,而是從無效辯護推導有效辯護。我在論文寫作過程中,也看了很多學者對于有效辯護認定标準的論述。當然,有效辯護和有效果的辯護,又有什麼差別,其實都可以進行深入研究。

我國現在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有效辯護制度。但是,從我國刑事辯護的現實狀況,以及律師能夠提供的有效服務來看,對于未來有效辯護的标準問題,我認為可能要從盡職盡責和有利結果這兩個方面結合考察,過程加結果可能更符合我國制度之下的有效辯護标準。

具體來說,涉及四個元素。第一個元素就是人。這個人就是律師,首先律師要是合格的、稱職的,這是一個基本标準。當然,要實作真正的有效辯護,對律師的要求可能不僅是稱職、合格,對其專業程度、知識、技術、技能等等都應該有很高的要求。

第二個元素是事。事是指什麼?事實。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要實作有效辯護,作為律師,首先要了解清楚事實是什麼。值班律師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很多情況下不了解案件事實,沒有閱卷,就被通知去見證簽字,這顯然很難實作有效辯護,是以事實在辯護當中是基礎。

第三個元素就是結果。當然,評判有效辯護,不能單以結果論。因為在我們當下刑事辯護中,如果按結果看,我們的結果都不會覺得是有效的。但是,它應該也是其中的一個因素。這個結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我們關注的應該不僅僅是一個量刑協商之後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結果,我們也應該關注到非犯罪化的處理,也就是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之下,律師還可以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起訴。這一點我們要關注到。當然,結果的實作離不開辯護方案的确定,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控辯協商前,辯護律師需要與犯罪嫌疑人就辯護方案進行充分溝通與商讨。

第四個元素也是比較重要的,就是律師職業道德問題。

再次,簡單談一談實踐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有效辯護的實作條件。主要有兩個層面,一是外部條件,二是内部條件。外部條件是指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立法就是怎樣去建立一個有效辯護機制,我們現在沒有,可能未來将會建立。司法層面是說,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要實作有效辯護,肯定不僅是依靠律師,在認罪認罰協商機制下,律師的辯護模式已經由對抗轉向協商,在協商機制下,我們的對手要給予配合,檢察機關、法院也要能夠提供對律師實作有效辯護、協商式辯護的支援。這是一個司法制度上的支援。

内部實作條件就是律師自身,包含專業技能等方面。技能的轉換可能從過去我們注重的交叉詢問技能的教育訓練轉變為對于溝通、協商、談判技能的提升,同時也要提升我們本身的專業程度。上午樊老師講到,律師對于參與認罪認罰有沒有一個認識的轉變,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是一個抽象概念,公平、公正如何實作,有的時候,達到幾方的平衡點,案件處理結果最終能夠化解社會沖突、得到有效解決,這就是公平公正。

最後,關于實作方法,簡單來說是三個層面。第一,建立辯護機制;第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第三,建構辯護标準和指引。

在協商式辯護之下,應當對辯護機制予以完善,我認為,應當要建立一個獨立的認罪認罰從寬協商程式。在這種獨立化程式之下,建立控辯平等、有效、實質協商的機制,同時諸如證據開示制度、錄音錄像制度等也要予以配套和完善。

對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目前實踐中參與認罪認罰的主體力量還是值班律師,但是我個人主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獨立化之後,它的開始階段應該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同時參與認罪認罰的應當是辯護律師,要推動值班律師向法律援助律師的轉換,實作認罪認罰案件律師辯護的全覆寫。

最後,建構标準和指引問題,這會讓有效辯護的實作有據可依,明确了标準就更具操作性。

以上發言是我不成熟的思考,不當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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