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電信詐騙案件在某個法院庭審,我很好奇,這裡的檢法素質是不是都比較高,律師的水準也會比較高。帶着學習的态度,參加了該案庭審。我發現,庭審調查時,公訴人一直采用誘導性發問,甚至用上帶有點那個味道的問題。比如,你是認罪認罰的,但是,你對起訴書指控的某個事實不認同,我們将認為你不是認罪認罰。你當庭回答的問題,與之前的筆錄是不一樣的,我再次向你警告,如果你要如實供述。你今天的供述是與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是不一樣的,認罪認罰是不僅要供認自己的行為,也要供認同案犯的行為。否則我們将認為你不構成認罪認罰情節。我再問你,你到底是審查起訴階段供述的為準,還是與當庭供述的為準?被告人雖然一再辯解。公訴人收尾一句話:我最後提醒一下,鑒于被告人沒有如實供述同案犯的行為,是以認罪認罰具結書是無效的。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第一審普通程式法庭調查規程規定,公訴機關應當以其他證據來證明被告人的當庭供述是否屬實,而不是因為被告人當庭供述與庭前供述不一緻的時候,就直接認定被告人沒有如實供述。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能沒有來由指控同案犯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好像是74-78條之間),證人猜測性、推斷性的的證言是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公訴人試圖讓被告人用猜測性推斷性的證言來認定同案犯的行為。不可思議的是,法官也一再通過庭審訊問試圖來引導被告人指控同案犯。
結果更疊眼鏡的是,辯護人竟然沒有一個表示反對,也沒有對公訴人這樣帶有威脅味道的發問提出質疑,甚至還配合公訴人向被告人發問,試圖引導被告人向不利于其他同案犯的方向回答。作為同案犯的辯護律師,對于公訴人這樣誘導脅迫被告人作出對自己當事人進行指控的訊問不提出反對。無論同案犯是否有作出犯罪行為,是否屬于本案同案犯,應當還原事實真相,而不是一再通過各種逼迫。而被告人在某個問題上的回答,更是讓我無語:被告人回答:我認為我不是股東,律師告訴我,這個行為算是股東。
我發現,這裡的庭審,普通程式的庭審,更能刑事案件辯護律師的生存環境。辯護律師配合公訴人誘導被告人認罪,指控同案犯,這樣的環境之下,檢法人員素質如果不加以提高,遇到一些較真一點的律師,肯定會被被吊打。這個案件當中,原本有個被認定為主犯的被告人,應當作無罪辯護的。因為其他已經作了認罪認罰的同案犯,都當庭作出對自己有利的供述,我更相信這樣的供述,是符合客觀事實的。但是,公訴人一再威逼誘導其他被告人指控該被告人的時候,該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不僅成了看客,而且幫忙引導被告人認罪。
由此可見,刑事辯護的生态環境有待改善,讓普通程式的案件真正成為“以審判為中心”庭審實質化,而不是庭審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