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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探源(七):霍布斯《利維坦》

作者:法學小将

1651年

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英國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之一。他出生于英國南部威爾特郡的馬爾麥斯堡鎮。他生性聰明,好學深思,自幼熟讀古典名著。14歲時已經通曉希臘文和拉丁文,15歲時進入培養貴族子弟的牛津大學,學習經院派邏輯和古典哲學,這兩樣是他一生所憎恨的,他斷言在大學裡他沒有學到什麼有益的東西。1607年大學畢業,取得文學學士學位,留校講授邏輯學。1608年離開了牛津大學,1610年做了哈德威克勳爵(後來成為第二德芬郡伯爵)的家庭教師。作為貴族子弟的教師,1610年至1637年間,他三次到歐洲大陸旅行,在這期間他認識了那個時代的著名的思想家。他認識了唯物主義思想家培根,做過他的秘書,非常善于領會培根的思想。第三次通路大陸時(1634年),認識了包括笛卡爾、伽桑狄、梅森在内的著名思想家和數學家,并在佛羅倫薩同伽利略會談。

法學探源(七):霍布斯《利維坦》

1640年4月英國短期國會解散後,11月英國資産階級和新貴族所控制的長期國會建立,王權與國會沖突加劇,在這期間他寫了一篇名為《保衛在國内維持和平必不可少的國王大權》的文章,引起國會的不滿,出逃巴黎。在巴黎繼續與當時第一流的數學家和科學家建立并保持聯系,在1646~1648年間,他還擔任過當時流亡在巴黎的英國威爾士親王(即後來複辟的英王查理二世)的數學老師,1651年在流亡期間寫成了名著《利維坦》,在該書中有對君權神授和教會大加撻伐的内容,引起流亡在巴黎的王黨分子的不滿,1651年霍布斯又悄悄逃回英國。此時的國内經過1642年的内戰,國會軍戰勝了國王軍,并在1649年處死了國王查理一世,宣布成立了共和國。1653年克倫威爾任護國公,又建立了其個人的專制統治,霍布斯認為克倫威爾的統治很符合《利維坦》一書中的理想.克倫威爾邀他任行政部長,他辭而不就。1660年查理二世回到倫敦,重登王位,标志王黨複辟,之後他的著作遭到焚毀,1666~1667年倫敦流行瘟疫,又連遭大火,教會揚言是霍布斯的渎神言論招緻災禍。因恐懼斯圖亞特王朝的迫害,其後期思想也趨向保守、反動。在他84歲時,用拉丁文寫了一部《自傳》,至87歲時還把荷馬史詩譯成英文,一直活到91歲。

霍布斯一生著作很多,其中主要著作有《論公民》(1642年)、《論物體》(1655年)、《論人性》(1658年)、《利維坦》(1651年),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他的名著《利維坦》一書中。

《利維坦》(Leviathan)是霍布斯的代表作,系統反映了霍布斯的思想。如上所述,這本書是他逃亡在國外時寫的,成書于1651年。這裡的“利維坦”是《聖經》中描述的一種力大無窮的巨獸名字的音譯,正如作者在書中指出它喻義一個強大的國家,霍布斯借以命名此書,說明霍布斯要寫一本關于國家的專著。《利維坦》一書在西方思想界影響很大,有人認為《利維坦》甚至可以與亞裡士多德的《政治學》相提并論。《利維坦》已翻譯成多種文字。它系統翻譯成中文是作為商務印書館主持下的漢譯世界名著叢書的一種,由黎思複、黎廷弼譯,楊昌裕校,已于1996年出版。下面對該書中的主要法律思想作一簡要介紹。

《利維坦》一書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論人類,第二部分論國家,第三、四部分分别是論基督教體系的國家和論黑暗的王國。在論人類這部分中,表達了作者徹底的唯物主義自然觀,作者聲稱宇宙是由物質的微粒構成,物體是獨立的客觀存在,物質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創造,也非人類所能消滅,一切物質都處在運動狀态之中,在這一部分中還論述了他心目中的自然狀态以及自然法,這些是霍布斯政治法律思想的基礎。第二部分論國家中,描述了人們在自然狀态下的自然權利,以及出于和平要求,使人們在理性昭示之下,互相轉讓權利,訂立契約,建立國家,還論述了主權特征、形式及主權者的職責,對法律和刑法作了較長的描述,這一部分是本書的主體,也是考察他的法律思想的主要部分。第三部分論基督教體系國家中否認自成一統的教會,抨擊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權的大權,主張教權低于并服從于王權,從根本上否定所謂“教皇無過錯”之說。第四部分論黑暗的王國中,其主要矛頭是針對羅馬教會,以大量的事實揭露了羅馬教會的腐敗黑暗。神聖而聖潔的教會在他的筆下已暗然失色,呼籲教會撤出大學,大學教育擺脫教會的控制,這種思想為後來的洛克的政教分離主張打好了思想基礎。

霍布斯的全部法律思想建立在他的自然法理論之上,而自然狀态、自然法及社會契約是古典自然法學的三大理論假設,霍布斯而又與其他古典自然法學家們描述不一樣,獨具一格。 作為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之一,對這三大理論基礎作了描述,而又與其它古典自然法學家們描述不一樣,獨具一格。

法學探源(七):霍布斯《利維坦》

主權的形式也是霍布斯所要着重說明的,他認為,“國家的差別在于主權者的不同”。國家隻有三種,當主權者是一個人的時候,國家就是君主國;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會議時便是民主國家或平民國家;如果隻是一部分人組成的會議便稱為貴族國家。就是說霍布斯的政體分類有三種:君主制、民主制和貴族制,再也沒有其它政體了。

霍布斯主張君主制。他在把君主制與其它政體比較中認為君主制比較完善。他認為主權者身上有兩種人格,一種是自然人格要求的是私利,一種是政治人格要求的是公共利益。而公利與私利是經常發生沖突的,他認為“公私利益結合得最緊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的推進也最大。在君主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回事”。其它政體卻不同。另外霍布斯還提出其它一些理由:君主可能有寵臣,但是議會每個議員也難免有壁人,相比較君主制下的寵臣、嬰人的總數多半要多些;君主能任意聽取任何人的進言,議會卻隻能聽取議員的意見,并還是公開的;君主制政策一般很穩定,而議會因為議員數量改變易造成政策改變;君主不會自己反對自己,而議會卻可能因内部分裂帶來内戰。是以君主制最完善、

結合上文絕對主權的主張,那麼可以看出霍布斯在主張絕對的君主制。

法學探源(七):霍布斯《利維坦》

霍布斯是英國革命時期著名的啟蒙思想家,作為一個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如其他人一樣,提出了系統的自然狀态、自然法、社會契約論思想,但他的理論在自然法學派中又别具一格,獨具特色。他從人性惡出發,提出自然狀态充滿人與人的戰争狀态,在自然法啟示下,人們訂立契約,把全部權利轉讓給統治者,建立國家,主權者為了和平握有一切權力,人民什麼權利都沒有,主權者不受任何限制。他的這種自然法理論對當時否定君權神聖、反對教會的統治無疑有巨大進步意義,但他又主張國家有無限權力,人民什麼權利都沒有,這是典型的絕對國家主義觀,忽視人民權利,無疑是違背曆史潮流的。他主張絕對君主制,又主張君主遵從自然法是自然的事,說明他希望的是一種開明的君主制,而不是封建時代的君主制。正如博登海默把他的自然法理論歸納為古典自然法哲學演進的第一個階段,即“從中世紀神學和封建主義下獲得解放的過程”①。在我們今天看來,自然狀态、自然法、社會契約都是虛構,其理論是不科學、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理論的。

作為法的二進制論者,在對國家法的研究中,他提出法律是主權者指令這一原理,啟發後來邊泌、奧斯丁等人,創近代實證主義和分析法學之先河。在分析法律與自由關系時,他提出法律一方面限制自由,一方面又保障自由,法律社會自由是遵守法律的自由,這一理論無論對資産階級革命還是革命勝利後建立的資産階級法律制度都有深遠的影響。

在刑法理論方面,提出隻有行為犯罪,沒有思想犯罪,提出了罪刑法定主義、罪刑相适應原則以及論證人有不控告自己的權利、反對刑訊逼供等觀點,對當時反對封建野蠻法制、保護人權具有進步作用,在今天也仍有現實意義。總之《利維坦》為人類留下了豐厚的法律遺産,留給後世去批判地挖掘,吸取其中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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