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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探源(七):霍布斯《利维坦》

作者:法学小将

1651年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他出生于英国南部威尔特郡的马尔麦斯堡镇。他生性聪明,好学深思,自幼熟读古典名著。14岁时已经通晓希腊文和拉丁文,15岁时进入培养贵族子弟的牛津大学,学习经院派逻辑和古典哲学,这两样是他一生所憎恨的,他断言在大学里他没有学到什么有益的东西。1607年大学毕业,取得文学学士学位,留校讲授逻辑学。1608年离开了牛津大学,1610年做了哈德威克勋爵(后来成为第二德芬郡伯爵)的家庭教师。作为贵族子弟的教师,1610年至1637年间,他三次到欧洲大陆旅行,在这期间他认识了那个时代的著名的思想家。他认识了唯物主义思想家培根,做过他的秘书,非常善于领会培根的思想。第三次访问大陆时(1634年),认识了包括笛卡尔、伽桑狄、梅森在内的著名思想家和数学家,并在佛罗伦萨同伽利略会谈。

法学探源(七):霍布斯《利维坦》

1640年4月英国短期国会解散后,11月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所控制的长期国会建立,王权与国会冲突加剧,在这期间他写了一篇名为《保卫在国内维持和平必不可少的国王大权》的文章,引起国会的不满,出逃巴黎。在巴黎继续与当时第一流的数学家和科学家建立并保持联系,在1646~1648年间,他还担任过当时流亡在巴黎的英国威尔士亲王(即后来复辟的英王查理二世)的数学老师,1651年在流亡期间写成了名著《利维坦》,在该书中有对君权神授和教会大加挞伐的内容,引起流亡在巴黎的王党分子的不满,1651年霍布斯又悄悄逃回英国。此时的国内经过1642年的内战,国会军战胜了国王军,并在1649年处死了国王查理一世,宣布成立了共和国。1653年克伦威尔任护国公,又建立了其个人的专制统治,霍布斯认为克伦威尔的统治很符合《利维坦》一书中的理想.克伦威尔邀他任行政部长,他辞而不就。1660年查理二世回到伦敦,重登王位,标志王党复辟,之后他的著作遭到焚毁,1666~1667年伦敦流行瘟疫,又连遭大火,教会扬言是霍布斯的渎神言论招致灾祸。因恐惧斯图亚特王朝的迫害,其后期思想也趋向保守、反动。在他84岁时,用拉丁文写了一部《自传》,至87岁时还把荷马史诗译成英文,一直活到91岁。

霍布斯一生著作很多,其中主要著作有《论公民》(1642年)、《论物体》(1655年)、《论人性》(1658年)、《利维坦》(1651年),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他的名著《利维坦》一书中。

《利维坦》(Leviathan)是霍布斯的代表作,系统反映了霍布斯的思想。如上所述,这本书是他逃亡在国外时写的,成书于1651年。这里的“利维坦”是《圣经》中描述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名字的音译,正如作者在书中指出它喻义一个强大的国家,霍布斯借以命名此书,说明霍布斯要写一本关于国家的专著。《利维坦》一书在西方思想界影响很大,有人认为《利维坦》甚至可以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提并论。《利维坦》已翻译成多种文字。它系统翻译成中文是作为商务印书馆主持下的汉译世界名著丛书的一种,由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已于1996年出版。下面对该书中的主要法律思想作一简要介绍。

《利维坦》一书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论人类,第二部分论国家,第三、四部分分别是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和论黑暗的王国。在论人类这部分中,表达了作者彻底的唯物主义自然观,作者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类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处在运动状态之中,在这一部分中还论述了他心目中的自然状态以及自然法,这些是霍布斯政治法律思想的基础。第二部分论国家中,描述了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以及出于和平要求,使人们在理性昭示之下,相互转让权利,订立契约,建立国家,还论述了主权特征、形式及主权者的职责,对法律和刑法作了详细描述,这一部分是本书的主体,也是考察他的法律思想的主要部分。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国家中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主张教权低于并服从于王权,从根本上否定所谓“教皇无过错”之说。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中,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以大量的事实揭露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神圣而圣洁的教会在他的笔下已暗然失色,呼吁教会撤出大学,大学教育摆脱教会的控制,这种思想为后来的洛克的政教分离主张打好了思想基础。

霍布斯的全部法律思想建立在他的自然法理论之上,而自然状态、自然法及社会契约是古典自然法学的三大理论假设,霍布斯而又与其他古典自然法学家们描述不一样,独具一格。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对这三大理论基础作了描述,而又与其它古典自然法学家们描述不一样,独具一格。

法学探源(七):霍布斯《利维坦》

主权的形式也是霍布斯所要着重说明的,他认为,“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国家只有三种,当主权者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就是说霍布斯的政体分类有三种:君主制、民主制和贵族制,再也没有其它政体了。

霍布斯主张君主制。他在把君主制与其它政体比较中认为君主制比较完善。他认为主权者身上有两种人格,一种是自然人格要求的是私利,一种是政治人格要求的是公共利益。而公利与私利是经常发生冲突的,他认为“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回事”。其它政体却不同。另外霍布斯还提出其它一些理由:君主可能有宠臣,但是议会每个议员也难免有壁人,相比较君主制下的宠臣、婴人的总数多半要多些;君主能任意听取任何人的进言,议会却只能听取议员的意见,并还是公开的;君主制政策一般很稳定,而议会因为议员数量改变易造成政策改变;君主不会自己反对自己,而议会却可能因内部分裂带来内战。因此君主制最完善、

结合上文绝对主权的主张,那么可以看出霍布斯在主张绝对的君主制。

法学探源(七):霍布斯《利维坦》

霍布斯是英国革命时期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作为一个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如其他人一样,提出了系统的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论思想,但他的理论在自然法学派中又别具一格,独具特色。他从人性恶出发,提出自然状态充满人与人的战争状态,在自然法启示下,人们订立契约,把全部权利转让给统治者,建立国家,主权者为了和平握有一切权力,人民什么权利都没有,主权者不受任何约束。他的这种自然法理论对当时否定君权神圣、反对教会的统治无疑有巨大进步意义,但他又主张国家有无限权力,人民什么权利都没有,这是典型的绝对国家主义观,忽视人民权利,无疑是违背历史潮流的。他主张绝对君主制,又主张君主遵从自然法是自然的事,说明他希望的是一种开明的君主制,而不是封建时代的君主制。正如博登海默把他的自然法理论归纳为古典自然法哲学演进的第一个阶段,即“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下获得解放的过程”①。在我们今天看来,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都是虚构,其理论是不科学、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

作为法的二元论者,在对国家法的研究中,他提出法律是主权者命令这一原理,启发后来边泌、奥斯丁等人,创近代实证主义和分析法学之先河。在分析法律与自由关系时,他提出法律一方面限制自由,一方面又保障自由,法律社会自由是遵守法律的自由,这一理论无论对资产阶级革命还是革命胜利后建立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都有深远的影响。

在刑法理论方面,提出只有行为犯罪,没有思想犯罪,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论证人有不控告自己的权利、反对刑讯逼供等观点,对当时反对封建野蛮法制、保护人权具有进步作用,在今天也仍有现实意义。总之《利维坦》为人类留下了丰厚的法律遗产,留给后世去批判地挖掘,吸取其中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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